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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2.16)


导读
没有贪污受贿 为亲友非法牟利也是罪
遭遇“炮轰” 女子十二乐坊掌门人提起名誉权之诉
以案说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抢劫虚拟财产也是犯罪:两少年抢劫虚拟宠物被判刑



没有贪污受贿 为亲友非法牟利也是罪

  如果仅为亲友非法牟利,而自己没有直接贪污受贿,这样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

  9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案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一名年轻的处长李某某,因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和大家熟悉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罪名相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十分新鲜。它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的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李某某是如何犯下这一罕见之罪的?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

  李某某供职的中科院研究生院是国家事业单位。2000年11月23日,28岁的李某某被聘为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可谓年轻有为。同年12月,研究生院将“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这一重任交给李某某所在的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李某某作为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担当了工程评标会的评委,并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工作。

  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一家名叫“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事实上,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李某某的母亲。这么重要的关系,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李某某一直隐瞒不说。最终,评标会的评委确定:中科物恒中心为中标人。2001年3月8日,研究生院与中科物恒中心签订了正式合同,确定工程款为169.13万元;同年7月,研究生院成立的工程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向中科物恒中心支付了工程款。

  其间,研究生院将网站服务器的购买工作也交由李某某负责。李某某随即通过中科物恒中心,以47.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IBM服务器3台、IBM硬盘12块。

  没想到,交付使用的校园网络问题不断,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网络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常投诉。投入使用仅4个月,研究生院便不得不组织网络专业技术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测试,结果发现技术质量通过率很低。此后,研究生院要求李某某找中标公司补修,但他却经常拖延,并推托和中标公司不熟悉。

  研究生院正式对此予以调查,结果令人吃惊:其一,李某某的母亲就是中科物恒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二,该公司已于2001年11月7日注销。这些情况引起了研究生院的警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科院研究生院网络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而研究生院为此多支付了91万元;所购买的网站服务器等物品价格为10.329万元,而研究生院为此多支付了37万余元。除此之外,研究生院为网络工程的修复支付了线路测试费、更换交换机等费用,多达12万余元。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为本单位采购物品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要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利益有重大损失是先决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应予以追诉。

  法律对李某某的惩处,又一次给那些想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因为即使你没有从中直接贪污受贿,但却因此给国家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法律照惩不误。这就叫法网难逃!

  法律链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人民日报》



遭遇“炮轰” 女子十二乐坊掌门人提起名誉权之诉

  针对今年8月中央音乐学院某副教授炮轰女子十二乐坊演出公然作假之说,女子十二乐坊的掌门人王晓京提起名誉侵权之诉,向该音乐学院副教授及浙江《今日早报》索赔50万。今天,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原告称,今年8月16日,《今日早报》7版刊登了题为《女子十二乐坊演出涉嫌作假?》副标题为“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生导师直言这是令人痛恨的行为”的文章。文中称:音乐学院某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公开向她们“开炮”。她指出“女子十二乐坊”在演奏会上公然作假,严重损害了中国音乐艺术的纯洁性。 更让记者意外的是,该教授还告诉记者一个惊人内幕——“我知道她们在现场演出时,所发出的乐器演奏声并非来自于她们的亲手弹奏,而是来自幕后早已准备好的音乐磁带或 CD 。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甚至在同一时间,‘女子十二乐坊’也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演出!她们成名后的表现越来越凸显出高度商业化包装传统艺术的缺陷。”

  当天下午,王晓京所在星碟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网络查询该文后进行了公证。王晓京在诉状中称,他当时正在美国演出,台湾、日本及美国的观众纷纷打来电话或要求见他,指责乐队不应欺骗观众,影响很坏。他有许多证据足以证明十二乐坊为现场演出。

  王晓京认为,这则消息被国内许多转载后,在国内外给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干扰了女子十二乐坊在美国的正常演出,而该副教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信口编造十二乐坊假演奏新闻,并利用新闻媒体恶意扩散,与未尽审核职责的《今日早报》一同侵犯了其名誉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以案说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案情

  安徽合肥市王某为某集团所属超市保安员。2004年3月,王某和刚来超市不久的老乡叶某合谋,决定趁王某在该超市当保安值夜班时,由叶某进入超市内盗窃。为了便于藏放赃物,两人事先找好了一间平房。今年4月,轮到王某在超市值夜班时,王某事先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到的超市值班经理的钥匙交给叶某。叶某得以进入超市营业厅内,先后三次盗取财物价值7800多元。案发后,王某、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的行为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二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伙同叶某合谋盗窃超市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王某系超市的保安员,负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且该集团属于非国有公司,王某是在公司、企业、单位担任具有一定管理性质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我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根据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保安员负有管理性质的职责,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际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再次,《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非法占有行为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法方法”。职务侵占罪源自贪污罪,那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非法占有行为”的手段应包括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非法方法。

专家说法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王功:王某等二人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利用因工作对本单位职员、工作环境、单位等情况熟悉,与“职务上的便利”有不同的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依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规定,或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安排而被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其次,王某身为超市的保安职员,虽负有保护超市财物安全的职责,但公司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或经手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其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他人保管的钥匙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上便利”;第三,王某不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而是利用其在单位值班之时,内外勾结获取单位的财物。叶某与王某合谋窃取超市的财物,是共同犯罪行为,对二人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人民日报》




抢劫虚拟财产也是犯罪:两少年抢劫虚拟宠物被判刑

  今年刚刚17岁的小强和小亮没有想到,自己抢劫网络世界里的“虚拟宠物”,竟然也触犯了法律,被石景山区检察院送上了法庭。日前,法院判处小强有期徒刑6个月,从犯小亮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小强和小亮是邻居,平时总在一起联网打电子游戏。两人的零用钱大部分用来买充值卡,还经常入不敷出。为了能在虚拟世界里“纵横驰骋”,6月8日傍晚,小强约一个网友在一个小树林里见面并谎称要高价买他的“虚拟宠物”。在小强和小亮的威胁下,受骗的网友说出了网络游戏账号和“虚拟宠物”密码。两人随即将价值594元的三个“虚拟宠物”过户到自己名下。

  据检察官讲,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抢劫行为的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财物,抢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宠物”、“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也同样构成犯罪。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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