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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DNA帮北京破获300悬案 刑事鉴定中使用率仅10%
河北一经侦支队交钱放人成规矩 自力更生建豪宅



DNA帮北京破获300悬案 刑事鉴定中使用率仅10%

  昨天,在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举办的国际法庭DNA证据研讨会上,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任嘉诚向记者透露,从1998年到现在,北京已利用DNA鉴定技术侦破了300件悬疑案件。他说,尽管我国的DNA技术水平不比国际水平差,但是由于资金问题,在中国的刑事鉴定中,使用DNA手段的只有大约10%。任嘉诚还介绍,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五乱”。


  DNA鉴定 中国技术好 价钱最便宜

  北京是中国最早进行DNA鉴定的城市之一,中国参与人类基因组计划使得中国的DNA技术紧跟国际水平。用中国人类基因组计划首席科学家杨焕明博士的话说:“中国的技术可以说并不比国际水平差。”而任嘉诚则表示,中国的DNA鉴定是世界上最便宜的,一个普通的DNA亲子鉴定才1200元,日本则要70万日元。

  据任嘉诚介绍,从1998年开始建设北京的DNA数据库到现在,北京的DNA数据已经达到了1万个。而相对于北京上千万的人口,这个数据似乎有些小。

  我国DNA鉴定的准确率,杨焕明教授称是99.9%。华裔神探李昌钰认为,结果的准确性可能受到人工和机器的双重影响,其中主要是操作出现的问题。不过,采用DNA鉴定的人数还是越来越多。

  DNA鉴定 刑事鉴定中大约占一成

  “DNA鉴定把取证的范围远远扩大,包括丢在现场的所有物证。而以前如果不能发现嫌疑犯就没有办法,只能用排除法用血清做检验,(嫌疑犯)如果用手套就没法查到指纹了。”任嘉诚说,DNA鉴定越来越发挥作用,1999年发生在石景山区杀害8名女青年的嫌疑犯就是通过DNA确定的。

  目前我国一半以上的省会城市建立了DNA数据库,这些中心也已经全国联网,但中国还没有建立中央级的DNA库,只是公安部在行使全国管理DNA数据库的功能。

  据介绍,北京计划截至2008年奥运会之前实现5万个数据。不过,任嘉诚表示,资金问题将一直是DNA鉴定发展的一个障碍。在中国的刑事鉴定中,使用DNA手段的只有大约10%。北京市从无到有,现在已经允许法庭适用DNA鉴定。

  另外,DNA鉴定的应用范围不仅在司法问题上,还可以用于医学和生物学研究等各个方面。所以,任嘉诚说,现在的DNA基因库的范围应该更广,包括56个民族的独特基因、中国独有的疾病基因,这样中国人的基因库才不会流失。

  DNA鉴定 现存有五乱 国际应合作

  任嘉诚在昨天的研讨会上对司法鉴定中的“五乱”敲响了警钟:机构设置乱、从业人员乱、鉴定程序乱、鉴定标准乱以及鉴定收费乱。

  他说,全国公安系统里有100多家DNA鉴定机构,除此之外的数百家是企事业单位和私人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未经考核,做错了也没有人追究,因为没有最高的管理机构。另外,鉴定所用的仪器都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机构竟然用小学生的尺子测量面部损伤。

  为此,来京参加国际法庭DNA证据研讨会的外国专家纷纷表示将与中国合作,加强立法以解决DNA鉴定出现的问题,也帮助中国建立良好的DNA数据库。
 来源:法制晚报






河北一经侦支队交钱放人成规矩 自力更生建豪宅

  专家看法 “以罚代刑”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朱捷(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经侦支队这种“以罚代刑”的做法,从客观上讲有可能有办案经费不足、福利不足的原因,但主观上,不排除有个人腐败的因素在里面。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种典型的集体严重违纪行为。

  面对这种公开的敛财,当地政府及其上级机关之所以没有发出反对的声音,也许是经侦支队走了一些程序,比如以各种借口打报告、请示,从而促使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台一些“土政策”,使其“创收”合法化。但经侦支队没有罚款权是不争的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看似使其行为表面“合法化”的土政策,都不能成为其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只对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太轻

  韩哲(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从目前的报道看,对经侦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只进行了行政处分。我个人认为,这个处理结果未免太轻。因为,一般来讲,行政处分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做出的,而经侦支队“以罚代刑”的做法明显构成犯罪。

  经侦支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应该是侦查经济案件,而张家口经侦支队对当地的案子,立案的少,追究的就更少,大部分都以“罚款”了事。经侦支队不去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当地的经济环境,反而为自己谋私利,这是在不作为的同时,还涉嫌了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私分罚没财物等多种罪名的犯罪。因此,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盖起豪宅是多方得利的结果

  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单靠一个案子或几个案子,经侦支队不可能盖起2000万元的两栋大楼,这背后必有隐情。两年来,经侦支队“查办”了大量案件,但只有一个当事人被逼无奈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很不正常的。这说明,众多“老实”的被罚的当事人与经侦支队之间必然有着某种利益的结合点,即一方可以“破财免灾”,另一方则可以为自己“谋福利”。

  另外,经侦支队“大肆”创收在当地并不是什么秘密,之所以能在诸多监察环节的眼皮子底下毫无顾忌地“大干”,说明当地有一个范围广泛的利益网。

  观点交锋

  交锋1

  经侦支队“以罚代刑”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它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朱捷:如果经侦支队在“以罚代刑”的过程中,罚款既没有上交财政,也没有进个人腰包,基本上都留在经侦支队用于盖办公楼、宿舍楼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其为整体行为或集体行为。

  由于经侦支队出台了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而被实施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又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这样,经侦支队就涉嫌单位受贿。单位受贿的三个构成要素是国家机关、收取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收取贿赂方面,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索贿受贿。也就是说,经侦支队的人实际上就是在利用公权敲诈勒索。

  韩哲:严格地说,经侦支队的工作是无法 “创收”的。没有立案的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都应该退还当事人;立案的案件,没收财产也应该随案上交。而经侦支队利用罚款、扣留取保候审保证金、代收税款等手段来敛财,更多的应该是涉嫌滥用职权,而不是敲诈勒索。

  交锋2

  “以罚代刑”可能会同时涉及多项罪名,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朱捷:数罪并罚在一般性原则下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操作,从此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及可能涉及的罪名分析,我个人认为应适用数罪并罚。

  韩哲:本案可能涉及牵连犯罪问题,因其罪名不可能是一项,连环套连环,有可能先受贿,再徇私枉法,因此,应按从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交锋3

  不管是经侦支队集体还是经侦支队的个人都是受惠对象,在这种于“公”于“私”的互惠互利中,“私”应如何界定?

  朱捷:徇私枉法中的“私”如何界定,是指个人还是指小集体,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界定。我个人倾向于,“私”应特指个人,如果将小集体或单位的“私”等同于个人的“私”,对个人而言有些不公。因此,这里的罪名不应涉及徇私枉法。

  韩哲:虽然说经侦支队的人是集体创收、集体获利,但由于其内部出台了绩效考核制度,个人的分房、考核等都是与绩效挂钩的,这也就是说,在经侦支队的集体利益中,个人的小利还是有所体现的。那么为了个人能在经侦支队的“大利”中分得更多的个人“小利”,一定会有人多罚而不少罚,这就是徇私枉法的典型体现。

  交锋4

  “以罚代刑”,谁承担法律后果?

  朱捷:私分罚没财物罪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它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这种情况下应处罚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

  韩哲:集体犯罪是共同犯罪,我认为,只要是参与了这个行为的,就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谷辽海:应该是对主要人员进行处罚,比如说负有领导责任的或罚款较多的人。

  焦点问题

  (一)经侦支队在国家授予的公权下,只罚款不办案,在没有罚款权的情况下,以强行罚款、扣留抵押金、代征税款等手段“大肆”创收,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

  (二)经侦支队的行为仅仅能够以几个领导干部的调离、免职就烟消云散吗?

  (三)在“单位考核制度”下参与创收的民警个人,是否涉嫌犯罪?

  新闻回放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今年10月15日,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在河北省公安厅的协助下,经过慎重调查,对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简称经侦支队)严重违纪一案作出结论: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黄占明被免职,调离公安系统;经侦支队副队长及三个大队的大队长分别受到免职、调离处分。该支队大肆罚款创收,盖起宿舍楼和豪华办公楼一案浮出水面。

  据该市财政局一位官员估计,这两栋楼总造价在2000万元左右。“罚款第一,惩治犯罪靠后”是豪宅得已盖起的真正原因。

  在经侦支队内部有一个《绩效考核百分制》,规定每罚款1万元,记1分,年终以大队为单位考核。大队里每位民警的职务升迁、住房分配、年终奖金都以此为依据。这些人有恃无恐地大搞“罚款创收”,他们的依据无外乎支队长在大会小会上经常讲的话:“我搞创收,没有一分钱装到自己的口袋里,都给大家搞了福利,我怕什么?”“只要他们交罚款,就可以不起诉立案。”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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