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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由一名涉案大学生被勒令退学引起的思考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大学生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柳××系上海某名牌大学四年级学生。2003年10月11日,当被告人在本市河南南路某弄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执勤人员当场抓获。黄浦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以后,立即与被告人所在学校取得联系,表示法院将作出适当判决,希望校方能够协同法院对被告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并使其完成学业。但当案件即将开庭时,法院得到校方通知,称被告人因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学校已经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尽管法院最后对这一特殊案件慎重地作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判决,但被告人最终还是由于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无法完成学业。
    
    根据上海市政法委《关于办理在校大学生刑事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纪要》的规定,“对在校的大学生应尽可能使涉案学生留校完成学业,办案部门应当及时与所在学校沟通,要求学校保留其学籍,并配合学校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努力使其完成学业,成为有用人才。”我们从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看到,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做到了严肃依照刑法量刑,同时,又针对案件被告人的特殊身份,参照相关规定酌情处理,体现了为国家和社会援救有用人才的负责精神。然而,此案被告人所在大学,作为为国家培养和教育人才的高等学府,在注重维护学校规章制度严肃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学校自身的教育职能,忽视了承担援救失足大学生的社会责任。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应当严格履行教育的职能,充分发挥育人的功效,以教育和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道德观和世界观为己任。对失足学生更应本着立足挽救的宗旨,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妥善加以处置,主动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为国家珍惜和挽救有用人才,为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二是政府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指导,主动协调,进一步督促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各部门应该强化大局意识,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围绕如何援救失足学生的课题开展调研,不断探索新的教育工作机制与方法,主动承担教育挽救失足学生的社会责任。 (黄浦区人大办 王桦)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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