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漫漫“白昼”受煎熬 “光污染”诉讼终获胜娃儿还没出生户口已办好了 花钱买户口现象严重四川查处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
漫漫“白昼”受煎熬 “光污染”诉讼终获胜
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
今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
没有黑夜的2年
原告陆耀东:我住在张杨路 2855 弄上泰花园 29 号。两年前的一天,我家对面竖起巨型太阳灯,距离居住在二楼的我家只有20多米。夜晚,太阳灯的光直射到我的卧室里,强烈的光线照得我们难以入睡。打那以后,我们一家难得再睡上一个安稳觉。
我打听到,太阳灯是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了防止偷车贼设置的。无论刮风下雨还是春夏秋冬,太阳灯每天例行"上班"--从晚上7时一直亮到次日早上5时,灯光总是透过我家的窗户,直射到卧室内。
那太阳灯的光实在太亮了,把晚上照得像白天一样,一到晚上我们只能拉起窗帘。但是,到了夏天屋里一拉起窗帘就闷热无比,不拉窗帘又光照如昼,让人难以入眠,以至我白天烦躁不安,工作效率也很低。
我先后与永达公司进行了3次交涉,结果是永达公司答应将250瓦的灯泡更换成125瓦,但我没有感到明显变化。今年9月1日,我得知《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正式实施。我一看,这部以居民权益为先的《规范》首次为"光污染"释义,并明确对居住区周边装饰照明光源作出重点限制。
我当天就将永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拆下太阳灯,并作出公开道歉,另赔偿1000元。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后来我又把索赔金额改为象征性的1元钱。
被告永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茜瑜:这个展厅主要销售奥迪、中华以及宝来三个品牌,展厅一般在22点关灯,其他两个品牌的展厅也一样,原告所说的"太阳灯"其实是门卫处确保安全用的灯,不能关,且用的是节能灯,光线不是很亮,应该不会造成污染。
今年9月22日,这起涉及光污染纠纷案件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下述两个焦点展开激辩。
一是光源是否已形成"障害光"?
原告律师吴伟刚:《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明确规定"外溢灯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户,干扰居民休息",而永达汽车公司用的照明灯对原告家已经构成"妨碍"。为此,原告提供了 2004 年 8 月 30 日拍摄的涉案路灯晚间开启状态及原告居室外墙的照片2 张,以证明涉案灯光亮度高,对原告居室的影响明显,已构成了光污染;同时,原告还提供了从原告居室内拍摄的涉案灯光开启状态及灯光透射入原告居室情况的录像片段,以证明涉案灯光在夜间目视状态下非常刺眼,透射入原告居室的灯光明亮,已对原告造成了妨害。
被告律师曹茜瑜:涉案路灯系用于其经营场所展厅及车间外的正常环境照明,每盏功率仅为 120 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路灯事实上方便了隔壁小区居民夜间行走的方便与安全。而且,被告重视企业与临近居民的关系,自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切断了涉案路灯的电源,并保证今后也不再使用。
二是灯光照射对原告失眠是否有直接影响?
原告律师吴伟刚:展厅强照明光,造成原告出现了经常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导致原告长期处于亚健康的状况。由于睡眠不充足,在工作时也无精打采,工作效率降低,收入减少。因此,永达汽车公司负有赔偿的义务。我们认为,原告的健康已受到影响,只不过光污染带来的伤害是潜在的,很难一下子体现。如果要举证,那么这一类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举证的责任在被告。
被告律师曹茜瑜:我们使用的灯光各项指标均在安全范围之内,肯定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至于原告所指的失眠,他并不能证明这是由受灯光影响所致,完全可能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工作压力过大以及生活原因所引起。因此,原告的说法不成立。由于该照明灯没有形成光污染,也没有影响原告健康,所以不需要举证。
庭审结束后,双方试图庭上调解,但因原告坚持要被告进行公开道歉和赔偿,调解失败。最终,浦东新区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没有法律强制力?
这起官司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关注,也让生活在"光污染"之中的市民看到了希望。记者却在采访中得知:被人们看重的《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却仅仅是一部业内的行业标准,还不足以成为市民打官司的依据。
上海市容环卫部门的一位处长告诉记者,这个《规范》仅仅是一部行业技术规范,不具备法律强制力,而且在定义、标准、测试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对于违规行为,市容环卫部门也没有处罚权。而且,《规范》也没有明确光污染这个问题到底归谁管。
但是,原告陆耀东进行此次诉讼的依据就是《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而且自从《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公布和这起官司披露以后,上海市容环卫部门每天要接获数十起投诉。这样一来,无论是《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还是上海市容环卫部门,似乎都处于尴尬之中。
不过,上海有关专家和市民都对此持宽容态度。他们认为,光污染是个新生事物,在国际上也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上海的这部规范,对于规范上海城市照明很有意义,也可以为今后的立法作出探索。
所以,在浦东法院宣判之前,公众权益的胜利却已经显现出来。9月3日,永达汽车公司就关闭了涉案灯光,陆耀东不再为此辗转难眠。陆耀东也表示,他索赔1元,是希望借这场"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对公众权益的重视,并呼吁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尽量考虑公众权益。
而被告永达汽车公司的代表也在庭审后表示无论胜诉与否,都将对涉案灯光进行改进,避免给毗邻居民带来损害。他表示:"毕竟企业和居民作为互相依存的'邻居',应该处理好'邻里关系'"。
受到此案的影响,作为政府机构的上海市容环卫部门也特地开设了国内首条"光污染举报热线",一旦接到举报,配备着现场查勘核实测光设备的专业测试队伍就会出巡勘查执法。
目前,上海市容环卫部门已经从自己管理的景观灯光改造开始,从整体上降低城市亮度。今后,上海市将考虑引进外国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理念,在两年内将景观灯全部换成冷光源的节能灯,从而大大降低光污染。
法院为何判决"光污染"成立?
今年11月1日上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应停止使用张杨路 2757 号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本项判决被告已履行);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记者分别采访了主审法官、原告和被告。
浦东新区法院代理审判员曹克睿: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情况、质证意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的陈述,我们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居室与被告的经营场所东侧间隔一条宽15 米左右的公共通道。被告在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最近的路灯距离原告的居室 20 米左右,灯头高度与原告阳台高度持平,灯头与原告阳台间并物件无遮挡,路灯于夜间开启后,灯光除照亮被告的经营场所外,灯头发出的散光能直接照射到原告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并可透过窗户对原告居室造成明显影响。从原告居室阳台正常目测夜间开启后的涉案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另查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 年 6 月 29 日发布并于 2004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 (装饰)照明规范》中 ,定义"光污染"为"由外溢光 / 杂散光的不利影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地讲,即为障害光的消极影响"。
法院认为,"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理应加以防止。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光,本无过错,但因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甚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法院认定,被告开启的涉案灯光已构成环境污染,对原告正常的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侵害,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所以被告应排除涉案灯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被告在诉讼期间实际已停止开启涉案路灯,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 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一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法院也不予支持。
原告陆耀东:我对这一判决基本满意,但又觉得不尽如人意。说基本满意,是因为我查了资料,此前我国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中原告从来没有胜诉过,我这是第一次胜诉。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我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索赔1元钱的要求,我感到很遗憾。光污染侵害了我2年多,难道说声"对不起"都不可以吗?我为了打这起官司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和交通费,难道赔1元钱都不肯吗?我会和律师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被告委托代理人曹茜瑜:我个人觉得这个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我们回去会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记者点评:无论如何判决,这起诉讼的发生和受到的关注就足以让人欣喜。它表明,我国民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依法维权的范围不断扩大。
这起诉讼还提醒那些正在着力建设"不夜城"的城市,那璀璨灯火的背后,实实在在地隐藏着"光污染"的忧患。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看,今后黑夜应该更多地被还于黑夜。
链接:《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相关要点:
灯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所有面对住房的灯具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临近住宅的窗户,干扰居民休息;同时,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
霓虹灯亮度标准降一半---在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的灯光亮度将会降低。同时,由于霓虹灯闪烁不停,规范规定会对居民产生影响的闪动发光体,将限定其强度,应按正常光照的标准降低一半。
夏季23时后彩灯熄灯---23时后,是市内规定夏季节日泛光灯和彩灯熄灭时间,故以此作为全市大部分居民开始进入休息状态的时间。
来源:新华网
娃儿还没出生户口已办好了 花钱买户口现象严重
一年时间过去了,“男孩蒋浩”还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上,但他的姓名、身高、文化程度、出生日期等等,却已于去年11月份在户口上登记造册。原本只有3口人的蒋忠华一家的户口本上,就凭空多出一个“儿子蒋浩”来。但蒋忠华说,他“未来小孩”的所有户口资料,都是通过永川原张家镇政府的“合法”途径买来的,这样做的人远远不止他一个。
闻此消息,永川市纪委副书记陈友隆十分震惊,他表示这种情况已严重违法违纪,个别政府部门从中大肆敛财,必须限期纠正,严肃处理。
1 事件•现象
从计生办开出的假生育证明,到当地卫生院出具的假出生证明,再到派出所的“空仓户口”,农民花上5000~9000元不等的价格就可买户口。
“未来户口”这样买到
原张家镇距离永川城区约40公里,2003年11月17日正式合并到仙龙镇。而据村民反映,张家镇公然出卖户口就集中在合并镇前的9、10月份。
蒋忠华,原张家镇金银坡1社农民,40岁。去年10月份,他听到许多人议论“拿几千块钱,可以买个娃儿的户口”的事。蒋忠华已有一女孩,14岁,刚初中毕业。
蒋忠华带着疑惑来到原张家镇政府办公室,询问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花钱买个户口,然后再生小孩,工作人员回答说“可以”。10月18日,蒋忠华东拼西凑了5000元钱交到镇政府财政所,计生办根据财政所收据就开出了生育证明,随后相关人员又叫他拿着生育证明到永川妇幼保健院去开出生证明,最后,蒋忠华拿着生育证明和出生证明到原张家镇所属的仙龙派出所上户口。蒋忠华的“儿子蒋浩”就这样宣告“出生”了,只不过蒋忠华说,可能等到明年他才能再生一个小孩。
买户口是公开的秘密
本报记者在永川原张家镇实地调查后发现:除蒋忠华买户口外,原张家镇红胜村2社村民胡德明已有一12岁健康男孩,去年10月18日交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以“胡心萍”的名字,在当年的10月27日登记户口———不过,直到2004年7月23日,胡家才生下一女;原张家镇长石村6社村民陈吉强已有一10岁健康女孩,2003年9月28日交纳9000元社会抚养费,以“陈涛”的名字在去年10月2日登记户口,今年2月14日陈家生下一男孩。不少村民明确告诉记者,去年年底到张家镇政府买户口成了公开的秘密,但村民们谈到此事大多对记者闪烁其辞。
2 事件•目击
户口登记漏洞百出
在村民向记者提供的新增人口登记卡上,不仅疑点重重,而且漏洞百出。
登记时间在前,出生时间在后
蒋忠华名义上的儿子“蒋浩”于2003年11月上户,但至今还未出生;原张家镇红胜村2社村民胡德明以“胡心萍”的名字于2003年10月27日登记户口,2004年7月23日胡家才生下一女;原张家镇长石村6社村民陈吉强以“陈涛”的名字于2003年10月2日登记户口,今年2月14日陈家生下一男孩。
一人有两个出生日期
在蒋忠华作为户主的户口簿上,清楚写明:蒋浩,“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上为次子;文化程度:学龄前儿童;出生日期则明显矛盾:“出生日期栏”填的是2003年10月15日,但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又清楚写明“2003年11月13日出生”。同样,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胡德明之女胡心萍也有两个不同的出生时间:2003年9月28日和2003年10月27日,相差近1个月。陈吉强之子陈涛的登记出生时间则分别为2003年9月24日和2003年10月2日。
新生儿身高1米以上
在村民提供的新生儿登记卡上,不少婴儿登记出生时间和登记户口时间不足一月,身高竟在1米以上,其中,蒋忠华的“儿子蒋浩”身高竟达157厘米,陈吉强之子陈涛当时登记的身高也为155厘米。
3 事件•调查
派出所:证件齐全就上户
在村民提供的新生儿户口登记卡上,承办人均为廖忠毅,公章为永川仙龙镇派出所。据仙龙镇派出所所长陈宏介绍,张家镇在撤并之前无派出所,属于仙龙派出所管辖,廖忠毅是所里的户籍民警。
陈宏说,派出所是按程序办事,计划内生育只要具备结婚证、准生证及医学出生证明就可以上户,如果是超生的,则还要有计生部门的处罚单。
该派出所指导员唐勇称,即使先上户再生小孩这种情况存在,也是政府行为,与派出所无关。
记者提出采访廖忠毅本人,但一直没有联系上,同时记者提出查看张家镇合并前新出生婴儿的记录,遭到了派出所拒绝。
医院:两月开出80份出生证明
据村民反映,张家镇在撤并之前卖出的户口不下20个,但仙龙镇派出所及永川市公安局均拒绝向记者提供张家镇合并前新出生婴儿的记录,随后记者又赶往永川妇幼保健院查看新生婴儿记录。
据永川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长樊中桂介绍,永川所有新生婴儿都必须到该院开出生证明。原张家镇在合并前共开出4次:2003年9月28日,20份,编号为160251~160270;10月14日,20份,编号为160731~160750;10月17日,20份,编号为160931~160950;11月13日,20份,编号为161941~161960,分别由原张家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刘景富和叶翠领走。
从永川妇幼保健院提供的资料表明:自9月28日到11月13日不足两个月时间,竟开出了80份出生证明。
原工作人员:拒绝记者采访
记者了解到,原张家镇为小镇,人口才3万人左右,平时每月需求的出生证明仅20份左右,而合并前缘何频频开据出生证明呢?这些出生证明又流向何处了呢?
记者随即赶往仙龙镇计生办采访。据仙龙镇现在计生办主任张清介绍,原张家镇计生办主任陈应云现在已调到仙龙镇计生办工作。记者随即要求采访陈应云,这时进来一女性工作人员,从记者手中抢去介绍信,转身进入隔壁房间,“砰”的一声将门关上,足足2分钟后才开门,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4 事件•纵深
永川计生委:绝对不正常
记者随后又赶往永川计生委,分管政策法规的程永菊副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经查实必严惩不贷
对于先交钱上户,然后再怀胎生子一事,程主任表示绝对不正常。程主任说,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农村违法生育二胎,将分别按照生育夫妻双方上年纯收入的2至6倍罚款,永川执行的标准是4倍,尽管各个乡镇罚款数目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至少上万元,当时张家在合并时,不排除政府为了创收,擅自降低标准收费,群众为了少交罚款,就到镇上主动谎报违法生育了,由于张家镇合并之前工作多,事务忙,同时计生办工作人员又未去亲自核实,于是就开了出生证明;另一种情况就是计生办工作人员故意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必严惩不贷。
截留收费严重违规
原张家镇收取的费用,开出的凭据是“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名目为社会抚养费,收款单位是张家镇财政所。但永川计生委副主任程中菊表示,收取社会抚养费应该是专门的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定额三联收据。程中菊说,社会抚养费原先名叫超生罚款费,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是在小孩出生之后收取,小孩还没有出生就收取,肯定是极端错误的。
程中菊表示,按照规定,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额上缴永川市财政,然后再由永川市财政返回70%作为乡镇办公经费,而原张家镇开出的非经营性收据就可以完全不上缴永川市财政,相当于截留了30%的经费,已严重违规。
永川市委纪委:必须严肃处理
永川市纪委副书记陈友隆对此事表示震惊,他说这种情况已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首先必须要让乡镇截留的30%全部上缴财政;其次,如果有个人行为弄虚作假卖户口,将严重扰乱我国的人口统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必须严肃处理。本报记者 何钦
法规链接
重庆市婴儿入户对象及程序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并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来源:重庆时报
四川查处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
■疑犯终于浮出水面
2003年7月,一封申诉信先后递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在信中,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农民廖泽文哭诉了一家人的不幸遭遇:2001年4月27日晚,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发生一起“良家妇女卖淫”案,我的妻子陶先碧在镇派出所因警察逼取口供,被殴打致死,我的妻子是经我同意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
看到控告信后,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拍案而起,指示将此案移交宜宾市检察院迅速进行处理。宜宾市检察院迅速开始侦查此案,但该案已经发生两年,有关证据难于收集固定。经过仔细研究后,决定对珙泉镇派出所以事立案,进行全面调查。
初查发现:案发当日,讯问陶先碧的共有4人,即公安民警张勇、治安联防队员陈永春和赵正林、具体负责该治安案件查处的派出所副所长邓增伟。同时,了解到有关人员在讯问陶先碧时,联防队员李某自始至终均在场,突破此人成为侦查该案的关键。
12月1日,办案人员对李某、邓增伟依法传唤。次日凌晨,李某交代了案件全部事实。随后,邓增伟也交代了当天的情况。由此,直接伤害陶先碧的犯罪嫌疑人赵正林浮出水面。但是,赵正林到案后矢口否认,拒不交代问题。
■他们这样逼取证据
初步查实,2001年4月27日晚,珙泉镇派出所组织集中清查文化、娱乐场所。邓增伟、赵正林在清查珙泉镇金山庄歌舞厅过程中,将涉嫌卖淫嫖娼的罗某与该歌舞厅服务员陶先碧带回派出所。
其实,当天下午陶先碧的丈夫刚送妻子从云南省威信县乘车来到歌舞厅上班。陶先碧因长途跋涉晕车,精神状态一直不好,她被突如其来的变故吓愣了。
当晚10时许,邓增伟组织人员对罗、陶二人进行讯问。民警张勇与联防队员李某讯问陶先碧,邓增伟和联防队员李光大讯问罗某。为逼取口供,邓增伟带头对陶先碧实施殴打外,对在讯问过程中出现的殴打陶先碧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
讯问中,陶先碧始终否认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更没有金钱交易。陶越是否认越是被殴打。29日上午,见实在“逼”不出有价值的证词,而且陶先碧伤势过重,派出所才让歌舞厅老板将陶送到县医院抢救。但是,陶于当晚10时死亡。
■证据链环环相扣
同时,办案人员加大对外围证据的收集力度,先后询问相关证人20余人,并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共获取证据材料200余页。
当初被指与陶发生了性关系的罗某证实:“我在接受讯问时听到对面办公室有女人叫喊的声音,当时邓增伟不时进出这个办公室。那女的被打得撕心裂肺地叫喊,邓没有进行制止。回留置室后,那女的一直喊痛。第二天,她披头散发,靠在一个凳子上,当时还在呕吐。”
还有人证实:“在派出所里陶先碧不承认和罗某发生性关系,邓就打了陶的脸部两下,陶叫喊了两声。赵正林叫陶站好,她没有动,赵就用脚踢陶的臀部、腹部。随后,陶倒在地上,声音很大,很沉闷,陶叫都没叫一声……”
此后,陶先碧被打得奄奄一息,邓增伟才同意将其保释。4月29日上午,歌厅老板来到派出所时,看到陶蜷缩着睡在值班室椅子上。刚上了三轮车,陶先碧便开始呕吐,其下身一直在流血。在路上,陶说有3个人打了自己,有一个打她脸,一个打她手,另一个用脚踢她下身。到了县医院后,她仍然流血不止。医生检查时,发现陶双侧瞳孔不一般大。
就在陶死的当晚,一名联防队员把事情经过写成材料拿给邓增伟时,邓说:“我后悔得很,不该扇她两下的。”案发后,一份法医鉴定也证实,陶先碧系脑部硬膜外血肿压迫脑组织,引起生命中枢功能衰竭死亡。
12月27日,此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宜宾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邓增伟逮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赵正林逮捕。面对大量事实,赵像挤牙膏似的开始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罪犯3年后得到严惩
听说自己的妻子在派出所被活活打死后,廖泽文来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说派出所未经其同意就将陶先碧的尸体火化,怀疑陶可能是派出所刑讯逼供致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案一拖再拖,始终没有进行处理。为了给妻子鸣冤,吃了上顿无下顿的廖泽文横下一条心,踏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直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检察院介入后,此案才进入了法律程序。
今年5月20日,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以赵正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邓增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7月底,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10月初,笔者在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大山深处,见到了陶先碧的3个孩子。孩子们本来在县城读书,妈妈去世后,他们一下失去了生活来源,不得不回到乡下读书。他们生活困苦,玉米和食盐是他们一日的三餐。我们不禁要问,是谁让这个家变成了这样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