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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1.16)


导读
足球赛引发人身伤害 法院:参与比赛者共同分担
大学生因“好坏之争”引发命案判无期
当涂67名农民同讨土地权益一审败诉
河南首例大学生退学费案开庭



足球赛引发人身伤害 法院:参与比赛者共同分担

  在一场自行组织的足球赛中一名球员受伤,到底是对方球员的过错,还是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法院近日的判决认为,球赛的参与者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因此对球员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参与比赛者应予以分担。

  去年8月14日下午,当时17岁的施政和15岁的钱斌等10人自行组成两队,在杭州市余杭区一所中学的操场内进行足球友谊比赛。在比赛中,施政带球向钱斌方球门进攻时,钱斌上前拦截,双方发生碰撞,施政身体受伤。施政被急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12648.80元。

  施政认为,他摔倒受伤是钱斌造成的,所以应由钱斌赔偿损失。于是便一纸诉状将钱斌和钱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18788.80元。而钱斌及其父亲则认为,球赛当天刚下过雨,在踢球过程中,因施政与钱斌相互碰撞,施政被撞倒受伤,并非是钱斌故意将其绊倒。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激烈的竞技运动,施政和钱斌当时虽然尚未成年,但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在比赛中,球员之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足球活动行为,原、被告因争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自己主观所能控制的,由此造成的身体伤害,原、被告及其他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

  鉴于目前给原告施政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认为应由参与比赛的球员共同分担。由于原、被告都表示自己将全部承担本方球员应分担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伤而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网



大学生因“好坏之争”引发命案判无期

仅仅为了争论哪个系的学生好,大学生徐泰来竟持刀砍死了校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泰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父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4000元。
今年22岁的徐泰来是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国际贸易系的学生。今年5月10日晚,徐泰来与同学刘某等人在校外一饭馆饮酒,期间与同校文法系学生李某在一同喝酒时,因谈论文法系与国际贸易系学生的好坏而产生磨擦。李某在离开饭桌后,与正在该饭店附近的同学高某说起此事。高某和李某回到饭馆找徐泰来论理,双方发生争执,徐泰来和高互相砸啤酒杯子。双方被劝开后,隔壁理发店的老板为了避免再次争执,将李、高拉进自己的理发店,徐泰来在屋外到处找他俩。李、高等五、六个同学将徐泰来头部打伤。不久徐泰来从餐厅厨房内拿来一把菜刀追赶李和高,高躲开了徐的追赶。这时,李某的同学何某(男,22岁)迎上前来,向徐泰来打了一拳,徐用刀猛砍何的头部,导致何某颅脑损伤死亡。

对于被告人徐泰来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故意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人徐泰来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当涂67名农民同讨土地权益一审败诉

11月11日,备受关注的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黄山村和平村民组的67名农民,诉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人民政府、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有了一审结果,67名村民的诉讼请求被当涂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张写满67个名字的委托书

当涂县姑孰镇黄山村和平村民组在区划调整前原属当涂县黄山乡,境内有一座小黄山。生活在山脚下的和平组村民,近来却有一桩烦心事。这事还得从20年前说起。

1984年,正值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时期。当涂县境内的各种轧钢厂如雨后春笋,纷纷上马。原当涂县黄山乡政府也在黄山村和平村民组地界上的20余亩农田上建起了黄山轧钢总厂。轧钢总厂建成后,不仅未见效益,反而亏损严重,不久便陷入难以支撑的境地。1998年6月20日原黄山乡人民政府将黄山轧钢总厂租赁给了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租赁期限15年。2003年6月18日,三力公司与黄山乡人民政府进行磋商,双方订立了当涂县黄山轧钢总厂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该厂的厂房、办公用房、水塘等设施及厂区内的25.84亩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三力公司,总转让价款为160万元人民币。

对于原黄山乡政府将黄山轧钢总厂资产转让的做法,和平村民组的村民们很有意见。村民们说,当初建厂时,乡政府只对村民的午季作物的青苗费进行了补偿,对剩余劳力采取进厂做工的方法作了安排,但对建厂的那块土地权属没有进行变更。原黄山乡政府将该土地转让给三力公司,所得的转让款占为了己有,却没有给予村民们适当的补偿。村民们认为,黄山轧钢总厂使用的土地仍属村民集体所有,原黄山乡政府无权就该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大家商量后决定讨回转让这块土地使用权应得的利益。他们推选出三名诉讼代表人,并聘请了两名律师。村民们在给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上写到:我们的愿望(是)抓紧把(这)场官司打赢,以得到我们土地流失的回报,让法律还我们一个公道。接着是村民组全体村民的签名,每一位村民还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了一个鲜红的手指印。

一场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

由于区划调整,原黄山乡的一部分划归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和平村民组则划归当涂县姑孰镇管辖。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原黄山乡政府被划分,但其应负的民事行为责任应由分立后的姑孰镇和银塘镇承担。67个村民以姑孰镇和银塘镇为被告,以三力公司为诉讼第三人,向当涂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确认原黄山乡政府与三力公司签订的买卖黄山轧钢总厂的协议无效。

9月7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经法院传票传呼,未提出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随着庭审有步骤的深入,法庭内的气氛逐渐紧张起来,坐在旁听席上的部分村民,认真聆听着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各方的观点明朗起来,特别是各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的精彩辩论,使法庭的气氛达到了高潮。

原告方认为,原黄山乡政府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擅自转卖上述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和平村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无效行为。即使其有权利将和平村民组的土地征用后转卖,也违反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第七条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银塘镇政府的委托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原告不具备参加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原黄山乡政府与三力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是财产转让和征地委托,这与67名原告并无联系。该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资产转让合同是原黄山乡政府与三力公司之间的合同;土地所有权归黄山村委会所有,土地被征用得到了黄山村委会的认同;征用土地的行为属当涂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这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方的合法权利。

第三人三力公司认为:原黄山乡政府与该公司签定转让合同后,该公司在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批复等已办好的情况下,即于当月向当涂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新建‘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报告”。次年,该公司又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签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至原告起诉时,该案所涉土地使用权已毫无争议地属于该公司,故土地权属问题已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实际上是三力公司与原黄山乡人民政府签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双方的《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三力公司取得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也是完全合法的,且并非是合同双方履行转让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还就各自的主张递交了有关证据材料。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一个依法被驳回诉求的判决结果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多次认真评议,认为该案中所涉及的土地,已被政府部门征用,并履行了相关的呈报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已不是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剩下的就是原黄山乡政府与三力公司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法官们认为,原黄山乡政府作为黄山轧钢总厂的所有人,为了盘活企业资产,对其所有的企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与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签定的企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因此,原告诉请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的请求,难以支持。

11月1日,当涂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67名村民的诉讼请求,案件的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方承担。截止发稿时,67名农民尚未就当涂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首例大学生退学费案开庭

    今年刚考上大学的楚某在给学校缴费后的第三天因故提出退学退费要求,学校以没有相关规定支持及学校办学特殊性为由予以拒绝。楚某一纸诉状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近日,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河南省第一例因退学退费引起的大学生告公办高校的官司。
2004年8月,汝南县第二高中学生楚某收到了河南省直广播电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9月4日,楚某到校报到,共向学校缴纳学费2800元、住宿费400元、教材与生活用品费用1000元,共计4200元。缴完费后,楚某发现收费清单上所盖的公章是一所中专学校,他觉得自己被欺骗了,9月6日他向校方提出退学退费申请。

校方拒绝了楚某的申请,并辩称楚某收费条上加盖公章的那所学校是省直电大众多正规教学点中的一个,这个情况在学生报到时已经给学生解释过,不能算欺骗学生。另外,9月6日学校开始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入学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就应视同学生开始接受学校教育资源。而且公办高校从招生名额到收费标准都不是自己能确定的,要完全靠政府调控和调节,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纯粹的消费关系,公办学校对大学生的费用收取都是由银行代收,而后上交财政,目前,这笔学费已经上交财政,学校无权动用。此外,招生指标一旦使用是不可更改和再替补的,即楚某来报到后又不上,等于白白浪费了这个指标,而学校仍要按原定指标进行各种投入,现在公办高校办学成本由国家、学校、学生三方承担,那这笔投入的费用该不该由楚某拿走呢?这笔学费是否该退、如何退?不论是法律上还是教育行政部门所下发的规定中都是空白,学校无法参照,至于同行之间有退还学费的先例的做法,因为办学条件等情况不同,没办法趋同,既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学校认为就不该退费。但是校方也表示,本着为学生考虑的原则,他们可以将住宿费和教材费退还给学生。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案决定择期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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