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青岛:严惩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造假信息被重判十年“北京首富”李晓华状告媒体名誉侵权 终审胜诉
青岛:严惩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造假信息被重判十年
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编造、发布虚假恐怖信息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是本市的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他从报纸上看到本市某大酒店将举行一次国际性会议,随即用一部乘客遗忘在其出租车内的手机,向青岛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拨打电话,谎称某大酒店已被安装了炸弹、当日下午该大酒店会发生爆炸。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该电话内容系虚假恐怖信息,并很快将刘某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无中生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客观上实施了编造爆炸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致使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排查,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后果严重,必须依法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戴谦姜培永刘鲲鹏)
据市南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着眼于打击当前国内新出现的恐怖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确定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新罪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一犯罪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造谣惑众编造或传播恐怖信息,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规定,对单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
来源: 青岛新闻网
“北京首富”李晓华状告媒体名誉侵权 终审胜诉
获悉,著名企业家李晓华状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侵权案已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了李晓华胜诉的一审判决。
2003年6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的标题刊发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并被海内外数十家新闻媒体和上百个网站转载。李晓华看到此文后非常愤慨,立即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认为该文章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做出李晓华先生涉案的失实报道,造成李晓华声誉严重毁损。2004年3月5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该文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李晓华的名誉权,判令被告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该报第一版上与侵权文章相同的位置处刊登道歉声明。一审裁定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从排版、标题、内容等多处严重失实,有恶意诽谤之嫌,误导公众和媒体,客观上造成李晓华个人名誉及社会形象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终审判决认定:客观、真实系新闻报道的宗旨,李晓华作为社会知名人士为公众所关注,对其的新闻报道更应严肃、谨慎。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刊登的《“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一文已构成对李晓华名誉权的侵害,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应向李晓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