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案件快递(11.5)


导读
南京:用公款为职工买商业保险 保险合同被判无效
前检察官被控诈骗八千万 庭审几次抗议公诉人
律师给法官提成40%揽业务 司法局:吊销律师证书
河北一家小公司起诉跨国公司专利侵权并胜诉



南京:用公款为职工买商业保险 保险合同被判无效

  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商业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某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于1998年11月和12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很多知情人感到疑惑,一份正常的保险合同,为何会被判为无效呢?

  案件缘起:单位用公款以职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保险

  1998年11月,研究院用20万元公款,以蒋某等10位职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名为“新世纪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同年12月,研究院又以职工邱某等5人的名义,用公款40万元买了同一商业保险。

  由于拿不到用自己个人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金,今年5月,蒋某等10人共同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5月11日,研究院向被告出具团体人身险期满给付申请书。同日,保险公司分别向研究院支付了418267.08元和209014.18元两笔保险金。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将这些钱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生存保险金每人7841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规定,该保单项下保险金不应支付给原告,而应支付给投保单位,公司已根据投保单位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投保单位,而蒋某等人从未提出过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研究院述称,蒋某等人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研究院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貌似合法,实质违法

  研究院在1998年11月和12月投保时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财产无论来源于财政拨付或经营所得抑或二者兼有,均系国有财产,事业单位对该部分财产的处置,均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进行。研究院利用购商业保险的形式,将单位控制的国有财产无偿转化为被保险人个人所有,其真实的意图,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达到向部分职工违规分发事业单位财产的目的。而研究院在审理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部分财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的合法依据。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研究院用公款为部分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并未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禁止,但该行为的结果却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禁止性规定立法意旨所要避免发生的———即:“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种利用商业保险合同无偿转移国有财产所有权、实现法律所禁止的目的,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该案中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归于无效。

  案件启示:以合法形式达到私分国家资产、中饱私囊目的的行为,值得关注

  本案中,相关三方均未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但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研究院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是在国家规定的福利、奖励分配制度之外,将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分配给个人,是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主张和请求不主动进行审查,但合同效力的问题,属于法院直接依职权审查的范畴。在该案的审理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反复辨析该民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最后依法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

  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为职工发放福利或奖励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也应引起我们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现行分配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同时,也要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分配方面的合理需求,在制度上予以积极的回应。

  以合法的形式来达到私分国家资产、中饱私囊目的的行为,是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新动向,值得关注。这种行为轻则违纪犯规,重则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链接

  今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凡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按规定进行清退。目前,全国正在部署清理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4日 第五版)


前检察官被控诈骗八千万 庭审几次抗议公诉人

  曾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单杰被控与银行内外勾结、伪造票证诈骗八千多万。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面对检察机关的连连讯问,单杰几次打断并提出抗议,称公诉人问话形式不对。

  据了解,今年41岁的单杰曾在海南检察机关的反贪处和批捕处工作,后下海经商。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10月至12月间,单杰伙同他人私刻了北京华联机电技术装备公司的财务章、法人名章,伪造了转账支票、汇票,将华联机电公司在农业银行英家坟分理处、工商银行八里庄分理处的存款1540余万元骗出使用。1999年6月24日,因涉嫌伪造金融凭证罪,单杰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批捕,随后被取保候审。而就在法院审理期间,单杰却突然下落不明。就在这期间,单杰伙同王峥、银行分理处外勤崔广清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间,私刻中国集邮总公司财务章等,将公司在农业银行英家坟分理处的7000万存款骗出。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单杰只承认涉嫌挪用公款,但不构成诈骗,甚至当庭喊冤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事情都是别人做的,他都是事后才知道。整个庭审期间,单杰有问必答,但一问到关键处便闪烁其词或干脆推说“不记得”。而公诉机关一旦说出“这事你应该清楚”等问题时,单杰则频频表示“抗议”,称公诉人“问话有问题”。

  来源:《京华时报》(2004年11月04日第A13版)




律师给法官提成40%揽业务 司法局:吊销律师证书

  律师翟某为争揽诉讼代理业务,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给法官40%的介绍费,被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翟某为此将市司法局告上法院。

  昨天,西城区法院判决维持市司法局对翟某的处罚。

  翟某原是北京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案源不足,他于去年10月至11月分别给朝阳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多名法官发出信件。信件内容为——“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您可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我可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随信还附有翟某的名片。几家法院的法官收到此信后进行了举报。

  北京市司法局获知此事后,认为翟某作为执业律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许诺可预期的利益向法官行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翟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翟某诉称,他的信件发出后,没有任何法官与他联系,他也没有给任何法官支付过介绍费。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自己没有向法官行贿。翟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法庭上,被告北京市司法局辩称,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支付法官介绍费,以达到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目的的行为,已构成行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河北一家小公司起诉跨国公司专利侵权并胜诉

  河北的一家中小企业——河北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发明专利被侵权为由起诉并胜诉了有世界500强之一、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控股的合资公司——苏州三星电子公司。最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登出公告:要求苏州三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河北节能公司发明专利的产品,并在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关专家称,这是国内企业屡屡被跨国公司状告专利侵权的被动局面下,国内公司屈指可数的胜诉案例。

  进入21世纪之后,冰箱行业开始了一场技术革命。无噪音、无污染、方便节能的半导体制冷技术的冰箱,一举打破了致冷压缩机技术冰箱一统天下的局面,并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2002年,河北节能公司推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半导体制冷技术的冰箱。但到了同年8月,他们却发现,苏州三星公司也推出了一种容量为40L的半导体致冷冰箱,与他们的产品基本相同。

  经反复对比核实,河北节能公司认定苏州三星公司产品侵犯了他们的“采用热管传导散热的温差电致冷器”和“一种间冷式温差电致冷器”专利技术。

  2002年9月17日,河北节能投资公司以发明专利侵权为由将苏州三星公司告上法庭。苏州三星公司认为,三星公司半导体致冷冰箱与河北节能公司发明专利有明显不同,技术上已经超过对方,不能构成侵权。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又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进行司法鉴定。2003年8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韩国苏州三星公司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2003年9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判定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发明专利。

  此后,苏州三星与河北节能达成和解协议,苏州三星公司放弃上诉。其中三星在和解协议上要求河北节能不能向外界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这一案情及判决结果。

  在随后近半年的时间里,苏州三星公司与河北节能公司进行多次和解谈判,据河北节能公司介绍,苏州三星公司一位副总裁到石家庄市向河北节能公司表示歉意,并希望双方合作生产半导体冰箱,三星公司向河北节能公司购买核心部件。

  但此后河北节能公司认为苏州三星没有诚意合作,遂在2004年3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今年5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前判决中苏州三星应当赔偿河北节能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9月17日再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要求苏州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向河北节能公司道歉。

来源:人民网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