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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0.29)

导读
    受贿私分国资一窝端 广东建总4人受审
    衡阳11·3火灾案开审 赔偿要求可能近3千万元
    自行车撞汽车索要精神损失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主犯水麒梁终审被判5年

    
    
    
    
    
    
受贿私分国资一窝端 广东建总4人受审

    
    广东建总实业发展公司(下称"建总实发公司")原总经理、广州粤建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粤建总公司")原董事长梅春保被控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三项罪名,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一起受审的还有:建总实发公司原副总经理、广州恒福物业有限公司(下称"恒福公司")总经理朱植培;建总实发公司开发部经理,粤建总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植勋;建总实发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粤建总公司董事吴达全。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梅春保、朱植培、陈植勋、吴达全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的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中,梅春保共获赃款人民币122.8万元,朱植培共获赃款人民币104.9万元,陈植勋共获赃款人民币35.1万元,吴达全共获赃款人民币24.8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上述4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元、1万元、18.1万元和4万元。
    
    除贪污、受贿两项罪名外,梅春保和朱植培二人还被控私分国有资产。据起诉书描述,1997年10月至2001年11月,建总实发公司在梅春保负责下,将公司收入截留进小金库并集体私分,累计达人民币161万余元。2000年12月至2003年12月,恒福公司在朱植培负责下,将公司收入截留进小金库并集体私分,累计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衡阳11·3火灾案开审 赔偿要求可能近3千万元

    
    震惊国内外、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湖南衡阳2003年"11·3"特大火灾坍塌案,昨日(26日)上午在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审判庭开庭,该案预期将审理3天。在昨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长达12页的起诉书披露了衡州大厦施工过程中存在废品水泥浇灌大梁等种种黑幕,令人触目惊心。
    
    另据记者了解,在事故中受重伤的记者杨帅正在聘请律师,向永兴集团提出200万元赔偿。同时,在火灾中受伤的另两名记者表示也有索赔的意向。
    
    96户受灾住户索赔2000万
    
    在庭审现场,17名牺牲消防官兵的代理律师肖斐告诉记者:"从目前我已经知道的情况看,96户受灾的住户,已经通过代理律师提出民事赔偿,其总的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而我代理的17名牺牲的消防官兵家属,也已经向珠晖区法院提出了4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事实上,记者还了解到,在事故中受伤最为严重的衡阳晚报记者杨帅,也已经提出了2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而这还不包括随时可能向法院提出这项赔偿的15名受伤消防官兵以及另外3位受伤记者。"也就是说,此次的民事赔偿,很有可能会达到3000万元。"肖斐说。
    
    在衡阳特大火灾事故现场,有4名冲锋陷阵的新闻记者受伤,其中杨帅的伤势非常严重,目前仍在医院治疗。
    
    -许常国:距离现场最近,伤得最轻许常国是衡阳日报总编室副主任兼摄影记者,今年50岁。到现场后,他和杨帅一起爬到二楼平台上拍照时被水泥砸中,所幸被一块木板护住了头部。当时他距离起火的地方最近,却是伤势最轻的。-杨帅:终生需要到医院治疗杨帅是衡阳晚报的摄影记者,受伤时才26岁。他是4名记者中伤势最为严重的,现在还在医院治疗。
    
    -李凌、旷杰:脊椎受伤李凌是衡阳晚报新闻部的摄影记者,旷杰是衡阳电视台的摄像记者。两人在事故现场被气浪从二楼冲到一楼,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杨帅家属:200万用于治疗都不够
    
    在湖南衡阳特大火灾中受重伤的记者杨帅目前仍住在衡阳市南华第一附属医院。昨天下午,杨帅的主治医师董昕向晨报记者透露,那场大火对杨帅的最大影响有三个:一是有可能终生不能脱离拐杖;二是会影响其大小便功能,有可能终生不能脱离导尿管;三是膀胱机能下降会导致肾积水,并进而导致肾功能下降。当问及杨帅多长时间可以出院时,董医生说:"半年或者一年都有可能,甚至还会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肯定的是,患者终生需要到医院检查。"另外,董医生透露,衡阳市政府拨给杨帅的30万元治疗费已经花光,而杨帅现在每月需要大约1.5万元的治疗费。
    
    目前,杨帅的父亲最担心的是:将来儿子的治疗费用怎么办?杨帅的父亲介绍说:"为了杨帅的将来,我们提出了200万元的索赔。"杨帅的父亲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把这200万元分为20年来用,那杨帅每年只能用10万;而目前杨帅的住院治疗费每个月就需要1.5万元,1年要18万元。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杨帅所委托的律师彭家政。彭家政认为,如果"11·3"大火是一起意外事故,那受重伤的杨帅不能提出索赔,但该大火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方必须作出过错赔偿,所以杨帅有权力索赔。
    
    受伤记者李凌到场采访庭审
    
    记者获悉,去年受伤的衡阳晚报记者李凌也在庭审现场,但他是以一个采访者的身份出现的。李凌告诉晨报记者:"我的心情其实和其他受害人家属的心情是一样的,希望法律能给予事故责任人应有的惩罚。"同时,他透露:"我打算向永兴集团索赔!"据李凌介绍,事故致使他受伤,虽然经过了治疗,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两块骨片卡在他的脊椎上。取出这两块骨片的危险性很高,所以他目前只好天天忍受脊椎的阵痛,不时还要到医院进行检查,这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在衡阳特大火灾事故中受伤的另一名记者旷杰跟李凌的遭遇差不多,直到现在仍然有一块骨片留在体内。他对晨报记者说:"由于现在工作比较忙,我想近期我可能不会提出索赔。"
    
    庭审旁听证一证难求
    
    "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法庭门口已经聚集了上百人。"金雄伟说,"而且要求进入旁听的人越来越多,根本没有停止的趋势。"
    
    据悉,该审判庭最多可以容纳200多人,但随着人数的增多,小小的审判庭已经变得非常拥挤。一名法警介绍,从昨日上午7时开始,法庭门前已经聚集了好几百人。金雄伟透露,直到开庭后一个小时,前来旁听的人仍然源源不断。而通往庭审现场的路上,几乎每隔100多米,就有一名交警站岗。
    
    "有关方面不得不临时增加旁听证。"他说。面对黑压压的人群,有关方面在组织办理了一批旁听证后,不得不要求法警将法庭大门关闭。因此,许多从外地赶来的记者也被挡在了门外,只有央视、新华社及少数提前一天从衡阳市有关部门得到临时采访证的媒体记者,才被允许进入旁听,但被告知庭审现场严禁摄像和拍照。
    
    金雄伟说,除了媒体记者外,死难消防官兵的亲属、受灾居民代表以及部分群众也旁听了庭审。
    
    嫌犯李文革自称是受害者
    
    在昨日的庭审中,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副董事长李永开,原江东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员魏东衡,衡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朱峰、工程师肖伟,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衡阳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沈黎明等6名被告人接受了法庭的讯问。
    
    到场目击庭审的《长沙晚报》记者金雄伟昨晚告诉晨报记者,昔日衡阳的风云人物李文革的发言令人吃惊。
    
    他说:"我对在大火中牺牲的烈士表示沉重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表示慰问。"说这番话时,李文革脸色平静,表情几乎没有任何变化。但是,随后李文革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他辩称,"作为一个投资者、开发商,我也是一个受害者……虽然有一些违规项目违规手续,但都得到了补办。"李文革说,他有大量的财产在该大厦,因此在此次事件中他的损失也很大,而且事故发生后,他本人也受到较大打击。
    
    来源:《新闻晨报》
    
    
    
    
自行车撞汽车索要精神损失

    
    自行车"追尾"机动车后,自行车车主刘女士将司机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2000元。昨天,宣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必须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100余元外,骑车人刘女士的其他要求均被驳回。
    
    今年7月6日7时45分,张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在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张先生成为被告后,连声喊冤:"不是我开车撞了她,而是她的自行车撞在我车上,惯性导致其摔倒。"张先生表示:"如果真是我撞的,事情反而简单,因为保险公司会赔。现在,保险公司认为不是我'肇事',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倒地后受伤,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根据"新交法",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主犯水麒梁终审被判5年

    
    10月25日下午,扑朔迷离的"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经过4年多的纠葛,案中的水麒梁案终于第一个有了终审结果:水麒梁犯了职务侵占罪,是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4年2月9日,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又名水麒林),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月26日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 判决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7年。4月1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5月2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发回重审。7月1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23日做出了加刑的判决:判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7年。
    
    10月2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水麒梁案,并做出终审判决。该刑事判决书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书说,"本院认为,上诉人水麒梁身为喷施宝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00元,在收到喷施宝公司要求其'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强行携带公司的电脑一台离开北海并长期占为己有,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侵占公司款项的犯罪活动中,上诉人水麒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判决书说,"上诉人水麒梁虽具有背着喷施宝公司提供该公司资料给野村公司并收取野村公司钱款的事实,但水麒梁在喷施宝公司实际工作至2000年1月,双方已实际形成劳务关系,则无论是否签定有聘用合同,喷施宝公司都理应按时发放该月份的工资给其等13人,由于合作双方发生争议,导致2000年春节前后其等离开喷施宝公司后,再无重返喷施宝公司工作之可能,则其等聘用合同及其1月份应领工资均不可能实现,而由于其等虽确实于2000年1月在喷施宝公司任职并工作但与该公司之间的聘用关系在法律上未予明确,致使其等通过法律途径向喷施宝公司索取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而导致其等这种结局野村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水麒梁向野村公司提交资料时也未提出支付相应款项的要求,是在提交资料且在回喷施宝公司工作无望后为追索其等应得工资和法定补偿款及相应的报销款而向其委派方--宝时公司股东的野村公司(因宝时公司只有王祥林和野村公司两个股东)提出按告知的薪金标准支付工资,野村公司也同意支付。而公司人员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利益以及是否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很明显,上诉人水麒梁提供资料给野村公司和要求野村公司代为支付相应款项系出于两个独立的、间断的主观故意。因此水麒梁的行为不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判决书的判决为:"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4)海刑重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关于对上诉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及量刑(包括判令返回财产)部分。即上诉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追缴上诉人水麒梁所得赃款人民币23400元,退还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4)海刑重字第11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关于对上诉人水麒梁犯公司人员受贿罪的定罪及量刑(包括判令没收财产)部分。"
    
    今天晚上,为了了解当事双方对此判决的看法,在进行电话采访时,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此案的另一主角王惟尊说:"我没有看到判决书,不好乱说。"王惟尊不愿意对此做出任何评论。而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祥林今天出差,正在前往昆明的路上,电话没办法联系得上。
    
    在采访判决书上写着的审判长邹冈谷时,他不愿意在电话里接受采访,他反问:"谁说我是审判长?这是书面审理的。"对于采访,他表示"不负责这方面",并重复地说,如果有采访兴趣,可直接找他们法院的研究室主任了解情况。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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