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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0.21)

导读
    武汉审理首例银行卡年费案 储户挑战"霸王条款"
    回访新交法第一案 刘寰:我拿什么赔付15.69万
    检察院抗诉大连一债务纠纷案件获改判

    
    
    
武汉审理首例银行卡年费案 储户挑战"霸王条款"

    
    "我的钱,你怎能说扣就扣?"因为怀疑借记卡收年费的合法性并认为侵犯自身财产权,武汉一市民与银行对簿公堂。昨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首例银行卡年费收取纠纷案。
    
    2000年初,市民周女士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鲁磨路储蓄所开设了一个储蓄账户,并合同约定凭密码取钱。当年2月18日,为了存取方便,周又在该所办理了和存折配套的一张灵通卡,办卡时,双方签订了合同。2002年11月7日,周女士意外地发现,储蓄所于2002年9月10日以"年费"名义取走了10元钱。
    
    周女士认为,在办理灵通卡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该卡要收取年费,同时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要收取10元年费的规定。而储蓄所自动变更合同,没有告知就单方面以"年费"名义取走她储蓄账户上存款的做法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应该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2002年11月8日起,周女士多次找鲁磨路储蓄所及其上级部门交涉均未成功。今年9月24日,周女士将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洪山支行及鲁磨路储蓄所告上法庭,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违约和侵权使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500元。
    
    昨日的庭审中,洪山支行辩称,年费收取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法律授权行政部门的职能行为,应该合法;同时,银行不可能一对一地告知,曾于2002年7月前后在媒体做过大量要收取年费的宣传,并在储蓄所内张贴了公告。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小资料
    
    今年8月25日,中消协公布了对目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六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即行业"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其中第三条为"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来源:人民网
    
    
    
    
回访新交法第一案 刘寰:我拿什么赔付15.69万

    
    距离9月29日的判决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了,但是对于"新交法第一案"的肇事司机刘寰来说,今后所要面临的高额赔付让他现在对开车胆战心惊。尽管如此,刘寰在上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判决对于他本人来说仍然是庆幸的。
    
    那天的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回想起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一直以来少言寡语的刘寰有说不完的话。5月9日晚8点多钟,他驾驶奥拓车从东至西在南二环回家,但是当行至菜户营桥东侧一个弯道时,行进在快车道的刘寰发现其前面100米外的中间道有人正在横穿二环路,当时这位穿行二环路的人已经行至中间车道和快车道中间的停车线,根据三年多的开车经验,刘寰猛地踩死刹车,26米(交管部门认定)刹车距离还是让奥拓车中间偏右侧撞上了这位横穿二环的行人。
    
    "我敢说,每一位开车的人都不会想到在二环路上会有行人在行走。"刘寰说,"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奥拓车右大灯损坏,被撞行人被车挑起又撞碎挡风玻璃,从奥拓车右侧滑落,头部磕在路面上,造成穿行二环路行人死亡。"
    
    新交法让我赔偿了66%
    
    由于正值新的交通法规5月1日起施行,这起交通事故成为新交法实施后的第一案,因此案件的判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当时事故的情况,交管部门认为由于双方违反相关规定各负对等责任,这一认定是由于肇事司机违规在快车道行驶,行人穿行二环路。经过三次开庭审理,9月29日,这起交通事故最终判决:刘寰最终赔付15.69万元。"这样高额赔偿让我没有想到。按照双方的认定,这次事故的赔偿金为23.9万元,法院判决的15.69万元赔付占到总赔偿额的66%,这让我很难接受。"刘寰说,"我认为如果不是新交法的实施,这次判决顶多判我30%的赔付。"
    
    "以人为本"本没有错
    
    说起新交法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精神,经过几个月的亲身经历刘寰认为,不管是新交法还是老交法,这一精神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他对此有更深的理解。
    
    "老交法中,不管肇事司机有没有责任,只要发生行人伤亡事故,肇事司机都有10%-20%的赔付。而根据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汽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责任属谁,驾车人都要付赔偿责任,只是有证据表明行人违反法律、法规,驾车人的责任才能减轻处理。新交法和老交法的最大不同是:新交法规定驾车人有举证义务。"
    
    刘寰认为,具体到他的案子,"以人为本"这一精神的体现是模糊的。首先行人为什么横穿二环主路没有有效的制止措施;其次,1.0以下排量轿车不能走快行线是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这一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么高的赔偿额强加给个人本身就是有背"以人为本"这一精神的。
    
    我拿什么进行赔付
    
    对于刘寰来说,眼下虽然还在上诉期内,但是一旦维持原判,高达16万元的赔付可能让他不堪重负。刘寰说:"作为个人而言,我们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太多的存款,我能承担的可能也就8万元以内,从事发到现在,我已经花费了3万多元,剩余的赔偿怎么办,我现在一点主意也没有。"
    
    刘寰说:"按照有关规定,奥拓车的第三者保险将支付一定的赔偿额,但是由于现在没有结案,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还没有到位。如果维持原判,最高保额仅为5万元的第三者保险又能赔偿多少呢?"现在刘寰并不清楚,保险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将会按照怎样的标准进行赔付。但是,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这起交通事故中,刘寰最多可能获赔4.5万到5万元。
    
    我是庆幸的
    
    回过头来看一看,刘寰认为自己也是庆幸的。从5月事发到现在,有那么多的人支持他,关心他,网上转发的任何一篇有关他的文章,都有上百个回应的帖子。刘寰说:"其实每一位驾车者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都有可能发生类似的意外事故,但是不管发生在谁身上,都有可能让驾驶者倾家荡产。"
    
    "假如被撞的是一位非农户口的人,相应的赔偿额可能要翻一倍还要多,那我所要赔偿的金额可能高达几十万元,这对于一般的工薪阶层是不敢想象的;假如被撞者受伤或者残疾,我的责任可能是长期的。而所有这些,都将使一位普通的驾车者遭遇太多的不幸。"
    
    "最后,我只想说一点,不要让个人承担不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人为本"这一精神应该体现为全社会的关怀。
    来源:《北京青年报》
    
    
检察院抗诉大连一债务纠纷案件获改判

    
    日前,一起历时两年多民事欠款纠纷案,在大连市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获得改判。原告韩某终于收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1.4万元餐费。
    
    1998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牟某、方某在原告所开的某饭店就餐,签名挂帐餐单共计101张,累计金额1万6千余元。2002年7月18日,原告让其在该饭店做服务员的女儿刘某到被告处收款,刘某在收到2000元欠款时,出具了一张"欠某饭店款一次付清"的收据。
    
    正是因为这张收据的出现,成了被告牟某、方某拒付剩余餐费的正当理由,双方产生纠纷,2002年8月22日起诉至大连市旅顺法院。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原告女儿刘某系成年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与刘某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刘某出具了餐费已结清的收据,故刘处分债权的行为是有效的,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
    
    2004年年初,不服法院判决的原告韩某来到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仅凭原告女儿出具的已付清收据,就判定原告女儿有权代理韩某债权债务,这与101张餐费欠单、事先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结算协议及抵消和免除上述餐费的可证明证据存在明显误差与不足。按照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中"原告与被告间的债的关系消灭"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出抗诉。10月14日,旅顺法院经再次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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