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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0.20)

导读
    湖南耒阳法院:同一判决书的两个版本
    "取缔"造纸厂果断行动背后的故事
    辽宁庄河市一村委会主任挪用公款入狱
    两起乙肝纠纷昨并案开庭 围绕两大焦点展开舌战

    
    
    
    
    
    
    
湖南耒阳法院:同一判决书的两个版本

    
    湖南省耒阳市75岁的老人谢阶义,为一件民事纠纷打了10年的官司。随着年事已高,他已有点心灰意冷。但老人看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道,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又燃起信心,觉得自己的官司还有赢的戏。他决定再次提起诉讼。
    
    "同一个文号的法院判决书,送给检察院的版本和交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版本,迥然相异,定性处理和判罚结果差别极大,甚至连受理费用都相差好几倍,法院怎丢得起这个人?法院两次发现这个问题,却不改正,还来个维持原判,维持哪个原判?这不是法院拿法律当儿戏吗?"谢阶义老人今天对记者说。
    
    更让老人不解的是,对这件事,有人已明确指出是有人贪赃枉法所为,说要查处,但结果却不了了之。
    
    这几天,老人认真阅读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越看越觉得党中央的决定英明正确,越觉得自己当初的经历,正是对提高执政能力重要性的诠释。
    
    老人认为,政府当初提倡"先上车,后补票",就不是严肃行为,为日后纠纷埋下了导火索。
    
    1988年,被湖南省衡阳市列入扶贫对象的耒阳市小水镇永福村,奉小水镇人民政府之命,兴办小煤矿,用利润的5%修村公路和村小学。随后,永福村村民谢高团、谢阶义以股份制形式,10人9股,办起了永福煤矿。
    
    1993年6月8日,由于发生煤矿出卖和转包纠纷,有人向耒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谢阶义等15名股东被列为第三人。同年10月14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永福煤矿属于无证违法开采,所有出卖转包合同皆属无效合同,所得收入是非法收入,谢阶义等股东销售给衡阳县氮肥厂的煤款也在没收上缴之列。这让谢阶义等人接受不了。
    
    "我们的开采证没有及时批办下来,那是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问题。再说,我们虽没有开采证,但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政策规定。"谢阶义对记者说。
    
    他说,1993年6月10日,耒阳市煤炭工业局已在永福煤矿申请开采证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开办",耒阳市公平区工商管理所、小水镇企业办、市煤炭工业局,都已收取了管理费和安全费。
    
    不仅如此,1993年7月,为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中共耒阳市委和市政府还颁布了《扶植乡镇企业超常规发展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企业申办报告之日起,十天内给予答复,如符合规定立即予以办理手续。否则,申报单位可视为同意,予以执行。对发展个体私营、股份合作企业,允许'先上车,后补票'……"
    
    老人说,以后,他们多次上诉,要求法院重审。
    
    但1995年耒阳法院作出的判决却是: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999年10月8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耒阳市法院于同年4月作出的另一个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耒阳市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但判决书第2页透露了衡阳市中级法院1999年的裁决意见:"原判认为:1993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的耒经巡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出现一个文号两个文本,是极不严肃,应予纠正……"
    
    至此,耒阳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个文号两个版本的真相才浮出水面。
    
    尽管如此,耒阳市法院2001年的这份民事判决书,对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的一个文号两个文本的问题,仍没有纠正。更让当事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2003年,衡阳市中级法院竟然也在没有纠正一个文号两个文本的情况下,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不知依据的是哪个版本。
    
    一个判决 两个版本
    
    耒阳市人民法院(1993)耒经巡初字第204号判决书长达7页,在前6页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第7页的判决结果是两个版本。
    
    第一版本: 交给耒阳市检察院的版本判决是:"一、永福煤矿应立即停止开采,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二、第三人销售到衡阳县氮肥厂余下煤款八万七千三百八十一元三角一分追缴国库。三、永福煤矿所开矿用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受理费二千元,由原告伍锡德承担。"
    
    第二版本: 交给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判决是:"一、买卖、承包永福煤矿的一切合同属全部无效合同,应予终止。二、永福煤矿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三、因非法买卖、承包、开采永福煤矿已取得的收入和约定取得的收入,包括第三人非法销售到衡阳县氮肥厂余下的煤款七万八千三百八十一元三角一分应追缴收归国库所有。四、本案受理费一万一千元,由原告承担二千元,第三人承担九千元。"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取缔"造纸厂果断行动背后的故事

    
    2004年3月14日,河南省内乡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刚刚结束两天,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迅速组织人力,彻底关闭了一个历时4年、污染严重的小型造纸厂。在3天后召开的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对政府取缔小造纸厂的果断行动表示满意。
    
    吴沟造纸厂始建于2000年4月,创建人是内乡县庙岗乡吴沟村吴沟组村民吴某两兄弟。他们原在禹州市一个小造纸厂打工。这个小造纸厂2000年3月被有关部门关闭后,兄弟二人回到吴沟村,找村委会商谈在本地建小造纸厂的事宜,条件是每年按利润分成的办法,给村里交一部分资金。村委会主任当即答应了此事。得到吴沟村委会的支持后,吴氏兄弟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建厂的筹备工作。
    
    一
    
    他们接受禹州小造纸厂被关闭的教训,认为把厂址选在比较偏僻、隐蔽的地方比较"保险"。经过详细察看、斟酌,他们最终将厂址选在内乡县庙岗乡与乍岖乡的交界处。这里距县城约23公里,离豫52线公路约3公里。前不着村,后不着店,西边是水库,东边是一条小河沟。从公路到厂址的路面凸凹不平,曲曲弯弯,初看上去根本无法通车。
    
    厂址选好后,兄弟二人分头行动。一人在家负责组织人员圈院、盖房、接电;一人到禹州市他们原工作过的造纸厂,购买该厂的旧设备,并挑选技术人员。在筹建过程中,一些群众问施工队人员:"这是干啥哩?"大家都说:"我们也不知道。"2000年5月底,机器安装完毕开始调试时,附近的群众看到厂内的烟囱冒烟,又问这里干啥哩?厂内的人回答很简单:"是加工餐巾纸的。"
    
    二
    
    2000年麦收季节,吴沟造纸厂开始收购麦秸,6月中旬正式投人生产,主要生产卫生纸和餐巾纸,日产量5-10吨,日排污水量大约30吨。
    
    造纸厂排出来的污水,除吴沟村的2个村民小组200多名群众受害外,直接受害的还有内乡县乍岖乡红庙村9个组和乍岖村3个组的近4000名群众。污水从小河沟流下来,河沟里原有的螃蟹纷纷往岸上爬,鱼、虾被毒死。空气中飘浮着刺鼻的臭味。红庙村村民白献杰1997年在小河边打了一口5米多深的水井,供他家4口人及牛羊饮用。。自从造纸厂的污水排下来之后,这口井的水就不能吃了。面对污染,群众开始找村干部、乡领导反映此事,也有群众直接找到造纸厂,要求其停产,但都没有结果。
    
    在2001年召开的乍岖乡第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红庙村的两名乡人大代表以意见、建议的形式,请求乡领导出面与庙岗乡领导协商,关闭吴沟造纸厂。会后,乍岖乡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曾两次找庙岗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商谈此事。结果,吴沟造纸厂只停产不到一个月,又开始生产。
    
    2002年2月,内乡县召开十一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乍岖乡代表团3名县人大代表又提出了"关闭吴沟造纸厂"的建议。在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时,县环保局曾前往吴沟浩纸厂处理此事、由于多种原因,该厂停产一个多月,就又开始生产。
    
    2003年,在内乡县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乍岖乡代表团赵玉范等代表再次提出"关闭吴沟造纸厂"的建议,结果这条建议还是没能彻底解决问题,造纸厂仍时停时开。
    
    三
    
    2004年3月12日,内乡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各项议程草案。在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县十二届一次会议代表意见、建议的情况时,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胜武,委员王富君、时社增等3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政府办理赵玉范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关闭吴沟造纸厂"的建议态度不坚决、办理不彻底的问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列席会议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赵景然当即表态:"今天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明天我们就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办理此事,我亲自带队,力争在3月16日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之前,坚决拔掉这颗'钉子',以实际行动给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赵景然的话音刚落,列席会议的县法院院长葛庆河、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光伟也纷纷表态,"我们也派人参加,一定把此事办好"。主持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瑞亭说:"好!希望你们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3月13日上午,赵景然组织县政府法制室、公安局、环保局、电业局、乡镇企业局等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县法院副院长何国盈、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光伟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如何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希望在召开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前,彻底关闭吴沟造纸厂"的审议意见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3月14日,副县长赵景然、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孙小波带领工作队到吴沟造纸厂传达了县政府立即关闭造纸厂的决定之后,工作队成员按照事前的分工,开始断电、拆机器。经过近3个小时的紧张行动,这个历时4年、未经审批的小型造纸厂终于被取缔了。3月17日,赵玉范代表在参加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时,高兴地说:"吴沟造纸厂可算是给彻底关闭了。"
    
    为防止吴沟造纸厂死灰复燃,县环保局于4月中旬又派人前去察看,发现部分机器设备已经拉走。
    
    6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前往红庙村、吴沟村及吴沟造纸厂检查县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时,红庙村党支部副书记白中喜说:"造纸厂的设备上个月已经拉完了。"一位60多岁的老大爷拉着检查组人员的手,高兴地说:"3月份县里来人关闭造纸厂那阵儿,河里的水还是黄的,后来渐渐变清了,现在鸭、鹅都能下水了。真感谢县人大为俺们办了一件大好事。"来源:《人大建设》
    
    
    
辽宁庄河市一村委会主任挪用公款入狱

    
    只有小学文化的共和国同龄人、原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市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高文海,做梦也想不到当了一辈子农民的自己,此生会与职务犯罪沾边,并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日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高文海,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文海将因此在监狱中渡过15年的铁窗生涯。
    
    两月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365万元
    
    2002年春,大连华丰木业有限公司选址在庄河市观驾山乡市场村建造厂房,为此征用土地1000余亩,按照有关规定,大连华丰木业有限公司向庄河市政府缴纳了土地补偿费1000余万元。就是这笔本应及时支付给400多户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由于管理使用上的不当,却成了村委会主任高文海用来"助人"、敛财的资本,并因此给他铺就了一条通往监狱大门的路。
    
    2002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高文海进行立案侦查。在庄河市委"排除一切干扰,一查到底"的支持下,高文海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全部得以查清。
    
    2002年5月30日,高文海利用担任庄河市观驾山乡市场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市场村土地征用补偿费人民币60万元借给刘某,为其贷款作质押担保,刘某以果园用款为名从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事后,作为酬谢,刘某送给被告人高文海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03年4月,刘某还清贷款,作质押的60万元存折退还给市场村。
    
    同年5月,高文海经刘希庆介绍认识庄河市三驾山建筑公司的都成业后,决定将市场村土地征用补偿费人民币150万元借给该公司投标使用,由刘希庆经办。5月27日,刘希庆出具了"收银行汇票1张金额壹佰伍拾万元"的收条。庄河市三驾山建筑公司竞标失败后,该150万元退到观驾山信用社刘希庆的户头上。2002年6月28日,经高文海个人同意,出借给都成业100万元,剩余50万元出借给刘希庆及刘桂波使用。5个月后,刘希庆分两次还市场村借款70万元。
    
    此外,经调查发现,2002年5月至7月间,高文海还以质押的方式,将市场村土地征用补偿费人民币40万元、115万元分别借给梅某、吕某个人使用。至此,高文海先后挪用政府拨给市场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给个人使用,累计数额已达人民币365万元。
    
    2004年3月,法院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高文海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高文海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高文海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质押贷款是否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在案件审理中,用公款出质为他人贷款作担保是否转移了公款的使用权,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庭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高文海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他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解。认为高文海个人决定将村委会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以质押方式为他人担保和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私利,其中出质的215万元,借款人实际使用的是贷款的款项,而不是该出质存单项下的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一审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辩护人又以"存单质押公款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公款在存单质押与挪用中的作用不同,存单质押并没有发生公款的使用"为由提出上诉。
    
    对于律师的上述问题,且让我们看一下代表着法律与公正的审判机关是如何解答案的。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文海挪用公款虽然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但其将款项挪用给多人进行营利活动,已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并不因为他本人没有谋取私利而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高文海将215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为公民个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虽然使用人所使用的款项是银行贷款,并没有实际取得存单中的公款,但是由于被告人高文海个人决定将公款出质的行为,已使这部分出质的公款脱离了村委会的控制,致使村委会丧失了对这笔款项的实际支配权,因此,将公款出质,为他人贷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是挪用公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构成挪用公款罪。
    
    村主任怎么犯了挪用公款罪
    
    不吃公粮的村委会主任--一介农夫,如何成了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犯的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成为高文海等农民身份的村委会主任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对此,我们不难从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找出明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七类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高文海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负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工作,依法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中的215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150万元人民币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其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理应受到法律追究。
    来源:人民网
    
    
    
两起乙肝纠纷昨并案开庭 围绕两大焦点展开舌战

    
    焦点一:负责体检的医院是否符合规定?
    
    昨天上午9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呈上行政诉状,并向法庭陈述了请求事项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称:此次考试体检是按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实行的,但《办法》规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参加体检的所有医务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诊断检验准确、主检医生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第40条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因酶标免疫检测法阳性者,经复查二对半或酶标法后属于非传染性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原告认为:为她体检的医院不具有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级别,主检医生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同时认为体检结果不准确。而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准许进入下一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
    
    被告表示确定的体检医院符合文件规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要求,关于原告体检不合格有本次承接体检工作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为据,被告依据该体检结论不招用原告,完全符合本次招用文件规定,是正确的。
    
    焦点二: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庭上围绕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展开了更为激烈的辩论。被告铜山县人事局向法庭呈上行政答辩状表示:根据《县委铜办政府办关于铜山县镇级农业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意见》,被告具体落实竞聘上岗工作,本着过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录。该行为中,被告因原告体检不合格而不招用原告,是不录用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招录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因此产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相关的人事争议仲裁规范已明确了本案诉讼的事项属人事争议,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原告的请求事项属于人事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同时坚持认为,从事实讲,被告不录用原告符合招录文件规定,是正确的。答辩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各持己见。上午11点,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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