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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0.19)

导读
    证监会重罚天发石油60万 责任人5年内禁止入市
    储备局资金被挪来挪去 山西储备局原局长田梅被起诉
    书籍漏编《联合国宪章》读者状告中国宇航出版社
    "疑罪从无"原则 妇女涉嫌故意杀人二审被判无罪

    
    
    
    
    
证监会重罚天发石油60万 责任人5年内禁止入市

    
    由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配股资金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以及未披露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上周下发了对天发石油罚60万元的决定书,相关责任人还被实施了5年之内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为了能够配股成功,天发石油不惜以欺骗的行为来博得管理层和发审委的认同,从而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天发石油2001年3月实施了2000年度的配股计划,每10股配售3股,共募集资金40428.43万元;扣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769.5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39658.87万元,配股之初明确表示要用募集来的资金发展公司相关业务。然而,成功配股之后,募集资金不是被公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就是被大股东---天发集团占用。截至2001年12月31日,天发集团占用资金16271.08万元,用于归还公司贷款及利息20413.22万元。配股的募集资金已经所剩无几。
    
    据记者了解,天发石油的违规行为还远不仅此一桩,天发石油2000年度、2001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6428.04万元和1671.89万元。经过中国证监会对天发石油以及控股子公司调查,2000年至2001年底,公司累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21807.15万元,虚增利润12517.92万元(扣除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为12360.20万元)。
    
    另据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天发石油2001年10月违规为天发集团9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其中:为天发集团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为天发集团向荆州市商业银行贷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且公司未将该重大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湖北证监局巡检发现后,才于2002年5月30日极其被动地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基于以上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天发石油罚款60万元,对原董事长刘道兴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董事龚家龙警告并罚款20万元,并对刘道兴、龚家龙两人实施5年市场禁入,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胡晓军警告并罚款20万元,时任董事陈蜀葵、刘一建等警告并罚款3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
    
    
    
储备局资金被挪来挪去 山西储备局原局长田梅被起诉

    
    山西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原局长田梅(女,正厅级)受贿、挪用公款案,经忻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忻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将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8月前,太原环通贸易有限总公司经理张某告知被告人田梅,有银行搞"以存定贷",存款户除了可获得银行正常利息外,还可从用款户手中赚取高息。田梅遂两次安排该局财务处处长魏玉凤先后将1500万元与2000万元存入指定的银行,山西省储备局除得到银行正常支付的利息外,还获得用款户的额外高息105万元和130万元。张某同时获取非法利益200万元。田梅称自己女儿生病治疗要花很多钱,张某从其所获200万元非法利益中分给田梅40万元。田梅还两次安排魏玉凤挪用山西省储备局3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供张某炒股、经营。魏玉凤还擅自把山西省储备局的200万元公款挪给他人用于归还贷款,魏玉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一并被提起公诉。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书籍漏编《联合国宪章》读者状告中国宇航出版社

    
    认为书籍漏编重要内容,读者将中国宇航出版社告上法庭。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
    
    8月12日,丘先生购买了一册由中国宇航出版社出版、宏元法泰司法考试研究室编的《法律法规关联记忆》,书中国际法类中包括了13部中外法律,但无《联合国宪章》。丘先生认为,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既然有国际条约部分,理应有第一国际条约即《联合国宪章》,因此该书属于质量瑕疵产品,应退书款65元。
    
    中国宇航出版社工作人员就此表示,如果是印装方面的出版质量问题由出版社负责,但内容方面的问题应由作者负责。
    
    来源:《京华时报》
    
    
    
"疑罪从无"原则 妇女涉嫌故意杀人二审被判无罪

    
    两年前,四川籍妇女黎秀英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近日,黎秀英再次站在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当听到法官宣告自己无罪时,她以头戗地放声痛哭,久久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字。据悉,这是山西省刑事判例中极为罕见的无罪判决。
    
    黎秀英,现年47岁,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人。她早年与丈夫离婚后,来到太原市以摆地摊贩卖塑料制品为生,一双儿女在家乡由亲属养育。她在太原期间,与一位名叫马华的某公司副经理同居。2001年5月17日,在二人同居的房间里,马华死于非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秀英因怀疑马华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心生不满,产生与马华同归于尽的想法,遂采用电击等手段将马华杀害,后黎秀英服安眠药欲自杀,经抢救脱离危险"。2002年11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黎秀英有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黎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7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法院认为此案存在重大疑点:公诉机关指控黎秀英是采用电击手段杀害马华,而法医鉴定证实马华系窒息死亡;黎秀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多次供述其先将安定给马华服下,待其睡下后方用电击等情节,但技术鉴定,马华体内未检出安眠镇静药物。因此,黎秀英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10月14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鉴于本案存在诸多疑点,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遵循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被告人黎秀英无罪。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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