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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0.12)

导读
    公安部督办"黄网案"在京开庭 四被告互推责任
    以案说法:4元停车费换来27万元赔偿
    只因大灯"强度不够" 机动车主遭违章人索赔
    酒店"行规":不合国际惯例不是挡箭牌

    
    
    
公安部督办"黄网案"在京开庭 四被告互推责任

    
    昨天上午,公安部打击淫秽网站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侦破的首起特大网上贩黄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名涉嫌通过租用服务器、注册收费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传播20多部淫秽电影牟利的被告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出庭受审。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近1点才结束,被检察院指控合伙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四名被告人,在法庭上相互推卸责任,使公安机关查获的网上传播20多部淫秽电影的犯罪事实竟然无人认领。
    
    被告家长哭诉儿子犯罪
    
    昨天上午9点半,当记者走进北京市一中院的西中法庭时,旁听席上已经坐了十几位专门从郑州、洛阳赶来的被告人家属。其中一位40多岁的中年妇女从一进法庭就开始用纸巾不停地擦眼泪。
    
    这位妇女边哭边告诉记者,她是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妈妈,儿子刚刚21岁。记者问她儿子的名字,妈妈摇摇头不愿说。这位妈妈说,她是洛阳一家企业的工人,每月只有300多元工资。儿子是她一人带大的,母子两人每月的生活费就靠她一人的工资,经济非常紧张。儿子高中毕业后一直无业,她只知道儿子爱弄电脑,但是并不知道儿子在干违法的事情。儿子被抓走那天她正好去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没在家,儿子走时兜里只有70元钱。儿子被抓走后她已经两个月没见儿子,她觉得特别对不起儿子。
    
    记者注意到,四名被告人被带进法庭时,这位母亲一直哭泣着探起身轻声叫着:浩浩、浩浩……但是面无表情的于剑浩并没有看母亲。
    
    昨天记者了解到,涉嫌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的四名被告人最大的25岁,最小的只有21岁。
    
    20部淫秽电影无人认领
    
    庭审开始,检察院指控说,梁宏彬、李宇飞于今年5月共同租用一台服务器,使用某公司的短信注册收费特服号码,建立短信收费联盟,经与于剑浩协商后,将于剑浩注册的由陈栋放置了20多部淫秽电影的www.17gan.com等淫秽网站放在该服务器上,利用互联网传播,非法牟利1.6万元。
    
    而四名被告却一张嘴都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
    
    最先受审的梁宏彬(网名:梦中boy)对检察院的起诉书提出三点异议。他说,他只是和李宇飞共同出资租了服务器,他出资3000元,李宇飞出资6000元。但是服务器的维护和管理都是李宇飞负责,具体李宇飞往服务器上放了什么网站,是否有淫秽内容他不知道,也没看见过。于剑浩的名字他只听李宇飞说过,陈栋他根本不认识。他们租用的服务器上一共加盟了200多个网站,他不可能一一审查,所以也不存在监管不力。
    
    轮到李宇飞受审时他说,他的网络知识只是在网吧玩游戏学到的那点儿,租服务器是梁宏彬提议的,具体怎么链接从其他网站下载电影,怎么维护、更新全是梁宏彬教他做的,被拘留后他回忆起来网上好像有淫秽电影,有淫秽电影的事情梁宏彬是知道的。
    
    第三被告于剑浩在法庭上说,他和陈栋是朋友,他帮助陈栋以他的名义注册了www.17gan.com,是希望通过在网站上做广告让陈栋挣点钱。网站的维护、更新都由陈栋负责,他只发现自己注册的网站上有过两部色情电影,他已经让陈栋删除了。
    
    被指控在网站上放置了淫秽电影的陈栋回答得更干脆,他什么都不知道。在检察官的追问下,陈栋承认www.17gan.com的页面上就有色情图片,但是他不承认是他制作的。
    
    昨天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以案说法:4元停车费换来27万元赔偿

    
潘文海 李志永

    孙伟是河北省晋州市某私营纺织厂的老板,近几年厂子经营效益很好。为了便于联系洽谈业务,展示自己企业的实力,孙伟花费27万元购买了一辆凌志400高级轿车。2004年5月17日,孙伟在郑州市洽谈完业务后,便驾车来到该市某商城购 物。在车辆看管人的带领下,孙伟将车停放在该商城门前大广场内的7号车位,并按规定将车钥匙、行车本、4元的车辆保管费一起交给看车人,同时看车人给付了孙伟车辆保管凭证(记载有车牌号)及收费凭证(注明4元钱为车辆保管费)。之后,孙伟便到商城购物。约二小时过后,当孙伟购物出来准备取车返回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看车人见状也大惊失色,连忙拨打110报了警。因车辆保管凭证及收费凭证上均印有"郑州市某商城"字号,孙伟便与商城负责人交涉车辆的赔偿问题,孙伟要求商城赔偿车款27万元,而商城负责人则以只收取了4元的保管费却要赔27万元,以显失公平为由,只同意双倍赔偿车辆保管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第二天,孙伟便将郑州市某商城告上法庭,要求商城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孙伟与被告郑州市某商城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合同,被告商城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告车辆丢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商城辩解赔偿原告车款系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理由,因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要件,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商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伟27万元。
    
    评析: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保管合同的上述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原被告间接形成车辆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将车停放在指定的车位,并将车钥匙及行车本交给被告方看车人时,应认为原告已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并处于被告的实际控制之下,此时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并开始生效。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车辆的义务。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未认真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才致使原告车辆被盗,因此,被告作为保管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车款(27万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双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原告孙伟作为外地人第一次到被告处购物存车,和商城相比,在天时、地利、人和三方面,并不存在什么优势,更谈不上如何利用的问题。被告某商城常年在门前经营存车业务,在保管车辆方面经验应当相当丰富,不可能被原告所利用。因此,本案根本不具备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至于被告仅收取4元的保管费却要承担原告27万元车款的巨大损失,是由保管业务本身特有的性质和特殊的风险责任及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决定的,不能适用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来源:《法制日报》
    
    
    
    
只因大灯"强度不够" 机动车主遭违章人索赔

    
    本报讯 (记者王阳 通讯员萧萧)以大灯强度不够为理由,违章被撞的骑车人于女士将机动车车主告上宣武法院,索赔7.8万元。昨天,北京银建实业公司领到了这份起诉书。
    
    今年2月20日晚,在白广路白纸坊路口,银建公司出租车司机孙某驾车与进入机动车道骑车的于女士相撞。9月,于女士手持10级伤残鉴定书向银建公司索赔。于女士的索赔依据是宣武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书认定:于女士骑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属于违章;孙某机动车经检测,右大灯"灯光强度不合格",属于"机动车装置未能保持齐全有效"。双方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孙某对此感到很委屈,他昨天表示,此前并未发现大灯有问题,而且对于事故的发生,灯光强度只是一个很次要因素。
    
    来源:《京华时报》(2004年10月11日第A10版)
    
    
    
酒店"行规":不合国际惯例不是挡箭牌

    
黄翠莲

    新闻主体:10月8日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播出了对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孙钢的采访。针对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认为"酒店中午12时结账的'行规'不合理"这一问题,孙钢表示,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酒店中午结算房费的计收方式是一种国际惯例,目前暂时不可能做出改动。
    
    一方面承认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质疑有道理,一方面又表示酒店房费计收方式暂时不可能改动,这种矛盾说法的背后,只有一个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那就是"国际惯例"。
    
    笔者不知道"酒店中午结算房费"到底是否真的是一种国际惯例,即使真的是,国际惯例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难道为了去迎合一种国际惯例,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损害千百万游客的利益?
    
    依笔者之见,对于所谓的国际惯例,我们并不是非得一成不变地遵守,而是大可以从实际出发,做出符合大多数国人要求和利益的选择。就酒店房费的计收方式这一问题来说,我们是有必要去重视和参照国际惯例,但是当这种国际惯例"水土不服"并受到公众质疑的时候,有关部门就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积极寻求对策,而不应置公众的意见和反应于不顾,更不必扛起国际惯例的大旗说事。否则,就会给人留下借国际惯例之名、行损害游客利益之实的不良印象。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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