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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案引争议

一、案件回放

    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据悉,此案是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30岁。今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妇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门外开阳里的朋友。夫妇俩准备仍像往常一样穿行南二环路菜户营桥走捷径到达目的地。没想到,惨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8时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道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被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客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以下简称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寰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 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对这一认定,曹志秀的家属与刘寰均表示不同意。
    
    是什么原因使得曹志秀夫妇不走地下通道,而非要冒着生命危险跨越两个隔离带并横穿车流不息的二环主路呢?曹志秀的丈夫吴军发一脸茫然地说,他们是今年到才北京的,至事故发生时还不满1个月,并不知道二环主路不能走。
    
    令人疑惑的是:当刘寰发现主路上有行人曹志秀时,并未在第一时间内踩刹车,刘寰对此的解释是:当他发现有一个人出现在他前方大约100米时当时就鸣笛,但行人却没有反应,因为怕追尾,他只是轻踩刹车,同时认为行人会快跑避开,但没想到那个人却依然没有反应,这时他再把刹车踩死已经来不及了。
    
    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休,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肇事的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们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
    
    宣武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即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认为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即路权)的理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这一点,但也有部分人认为,此条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公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二、被告司机提出两点疑问

    
    "判决赔偿数额比我们预测的最坏的比例还高好多,所以我们一定要上诉。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死者曹某横穿二环主路'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司机'亦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在赔偿数额上却要求司机承担一半责任,我们认为这对于司机不公平……"昨天上午,新交法实施后北京首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奥拓车南二环撞人案)公开宣判。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先生赔偿死者曹某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宣判之后,被告司机刘先生对记者表明了他肯定上诉的态度。原告律师则表示判决结果比他们希望的还低一些,但是否上诉要商量后再定。
    
    ■判决书复述惨剧经过
    
    昨天的法院判决,披露了一些事发时的细节。据死者曹某的丈夫说,今年5月9日晚,他和妻子曹某去探望居住在右安门外的老乡。为了抄近路,二人进了二环主路进口。曹某在前,他在后,当曹某走到道路中心北侧第四条机动车道附近时,惨剧瞬间发生了。他听到一声闷响后,曹某已经倒在了路中心的隔离带上。肇事司机刘先生对事发时的陈述是,他上了右安门桥后,突然发现前方主路上冒出个行人,他先鸣笛但行人毫无反应,因为怕突然刹车被追尾,于是他轻踩刹车希望行人快走两步躲过他的车,但是行人不但没有快走而且根本不往他这边看,当他再把刹车踩死已来不及了。
    
    ■事故责任认定成争议焦点
    
    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刘先生应承担同等责任的理由有两条:其一,刘先生驾驶的奥拓车按照排量禁止在二环主路最内道行驶;其二,司机发现紧急情况后判断失误采取措施不力。而法院在责任认定上却只采纳了交通责任认定书的第二项理由,但是增加了事发后刘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不合格一项。
    
    刘先生闭庭后告诉记者,他不服判决的关键是交通责任认定。他说,根据交通部等几部委的最新规定,按照机动车排量禁行的地方法规事发前就应该废除。出事当晚他在交通队说看到曹某横穿马路的距离是100米,那完全是晚间行驶中的目测距离,后来经他到实地测量根本没有这么远的距离。交管部门和法院根据他当时的口述就认定他采取措施不力,那么如果他当时说自己发现曹某时只有50米或30米,或者冒着被追尾、翻车的危险突然紧急刹车,是否在这一点上就可以免责?此外,出事后的车辆被拖到检测中心检测,数据能否等同于出事前的车辆而认定车辆制动力不合格?
    
    昨天刘先生的母亲告诉记者,她儿子33岁了还没成家,和自己住在一起,工作几年攒的钱就买了那辆车。因为这场事故儿子把工作也丢了。她很同情死者的家属,但是按照法院的判决,她儿子根本赔不起。
    
    
三、撞人司机不服要上诉 为奥拓二环路路权讨说法

    
    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一审宣判后,刘寰表示要上诉。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刘寰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车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法院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刘寰则表示要上诉。刘寰说,他对判决的心理承受底线是认定自己无责,但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他自愿承担30%的赔偿。但是,现在已经超过这一底线,他肯定要上诉。刘寰还透露,他上诉的案由有可能是一场行政官司,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交管部门制定的奥拓车禁行二环"最内道"的规定。
    
    网友热评"撞了不白撞"
    
    京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昨天一审宣判后,网友们在网上也对此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截至昨晚8时30分,新浪网站的主题论坛上已超过3000条针对该案的网友留言。其中,大多数网友支持奥拓司机刘寰上诉,对行人违法反而得到巨额赔偿表示不满,也有网友提出支持刘寰反诉交通管理部门。还有网友担心,如此判决有可能导致"碰瓷"现象的增加。
    
    也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认为该判决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法院的判决也只能是按法律办事,"情"有时是代替不了"法"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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