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件快递(10.7)
导读
未经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使用共用部分构成侵权
福建省最大利用合同租车诈骗案即将在厦公审
未经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使用共用部分构成侵权
哈尔滨一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物业的共用部分委托他人使用,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业主诉至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利。
2003年5月,家住哈尔滨市某小区的离休干部李志早晨外出锻炼时,发现一楼地下室前多了一大堆煤。李志感到奇怪,就和另几个业主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
原来,一个多月前,位于该楼地下室的哈尔滨市某休闲俱乐部为扩展业务,想把原来放在俱乐部内的燃煤炉放到共用的地下室。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住宅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与这家俱乐部签订了《委托书》,约定物业公司委托俱乐部管理住宅楼设备间的给排水、供暖、供电设备,负责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解决设备的突发事故;物业公司同意俱乐部使用设备间内的闲置室间及在设备间外属于俱乐部的通道等处增添必要的设备。
俱乐部于2003年5月将改建后的燃煤炉建在地下室设备间内,并对设备间出口及楼梯进行了维修,将地下室的出口设在住宅楼的一角。如此一来,不但共有地下室被俱乐部占据,住宅的本来面貌被破坏,而且堆放在院内的煤堆也给周围的环境和卫生造成了影响。
业主们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抗议,要求他们取消委托协议,还住宅小区本来面貌。但物业公司拒不接受业主的要求,不肯取消协议。业主们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的行为不构成对业主的权益的侵犯,亦未构成妨碍,驳回了业主排除妨碍的请求。
业主们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受该住宅楼内业主委托对该楼的物业进行管理,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委托人委托其管理的设备进行转委托,就是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利。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物业公司和俱乐部将安装在住宅楼设备间内的锅炉及其附属设施烟筒予以拆除,将住宅楼通往设备间的出口恢复原状。
来源:新华社
福建省最大利用合同租车诈骗案即将在厦公审
王光是一个负债累累的老总,在8个月时间里他“租”了19辆车用于抵债,构成福建省最大一起利用合同租车诈骗案件。记者昨日获悉,王光及帮手钟海兵已经被移送市中级法院等待公审。
王光今年34岁,住福州市鼓楼区。2002年9月,王光在厦门注册成立珠海经济特区联荣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王光不仅未能偿还自己原先所欠款项,又欠下巨额债务,不得不在公司开业3个月后停止经营活动,开始了另一种“经营”。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6月25日,王光以其联荣分公司的客户需要租车为由,先交纳了押金3000元及相应租金,骗得厦门正大展商贸有限公司一辆三菱吉普汽车。尔后,王光雇人持伪造的车主营业执照,于同年9月2日将汽车抵押给同安人林某某借款5万元。
第一次得手就轻而易举“赚得”5万元,王光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此后,他都以联荣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借车为由,也交纳押金及相应租金,并签订租车手续,将租车公司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小汽车先开走。尔后,王光专门雇请湖南人钟海兵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和相关手续,将汽车低价抵押给债主或者其他人。
检察机关称,自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2月28日短短8个月时间里,王光先后骗得19部小汽车,价值355.29万余元,扣除押金后实际诈骗所得价值345.79万余元。所得的钱款,王光一部分用于支付租车费及个人开支,一大部分拿来偿还其欠下的巨额债务的本金及利息。其中,王光骗得的10部车都抵押给海沧的债权人陈某某。
案发后,王光于2004年3月3日到厦门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钟海兵于同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厦门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光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钟海兵为王光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诉其刑事责任。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