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石化”不得擅用 徐州睢宁一石油公司被判赔隐瞒无证销售事实 北京首判开发商双倍赔房款法院倍受争议 230余万元工程拖欠款何时能执行?网站人气值伤和气 江苏首例网络游戏纠纷案审结 “中国石化”不得擅用 徐州睢宁一石油公司被判赔
去年初以来,在104国道江苏省睢宁县境内的十几个加油站,突然间陆续打上了“中国石化”的牌子,而且在醒目的位置上都印有“中国石化+朝阳图案”的注册商标。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有限公司在与其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这些加油站诉至法院。此后,大多数加油站立即停止了侵权,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
惟独睢宁新世纪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不买账。今年8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睢宁新世纪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20万元人民币。法院的这一判决给那些擅用驰名商标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1998年11月8日,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分公司)与睢宁新世纪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签订一份《特许经销协议书》,约定:“新世纪公司如成为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贯标加油站,徐州分公司可以受委托进行贯标站的管理”;同时约定“新世纪公司如达到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贯标加油站的要求,可按贯标站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该协议徐州分公司向新世纪公司颁发《特许经销加油站》铜牌,协议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止。
2000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供油协议》,约定:“新世纪公司以徐州分公司为惟一的油品供应单位;新世纪公司如成为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贯标加油站,徐州分公司可以受委托进行贯标站的管理;经徐州分公司报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在加油站经营场所悬挂‘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销站’,铭牌由甲方统一制作;如达到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贯标加油站的要求,可按贯标站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协议有效期至2003年6月1日。”
“中国石化+朝阳图案”图文商标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2000年11月13日,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归中国石化集团,同时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有限公司,其所属徐州分公司相应变更为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001年12月1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允许江苏石油有限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中国石化+朝阳图案”商标,使用期限自2000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
2003年3月开始起,睢宁新世纪石油公司未经江苏石油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加油站、加油机和员工的服装上使用了“中国石化”字样和“中国石化+朝阳图案”的注册商标。
见此情况,江苏石油有限公司立即安排徐州分公司的人员到新世纪公司上门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该公司于今年3月将其告到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江苏石油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新世纪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依据“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区对商标侵权行为行使诉权。本案中,原告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普通许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关于被告新世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徐州分公司是原告江苏石油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和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无权许可第三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被告与徐州分公司所签《特许经销协议书》的内容是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双方约定被告进入徐州分公司经销网络,销售由徐州分公司提供的成品油,并未对商标使用进行约定,被告以获得了“特许经销加油站铜牌”,认为取得了商标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与徐州分公司所签《供油协议》约定符合特许经销站和贯标站的条件。本案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成为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贯标站,商标注册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原告批准其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证据。被告以与徐州分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书》和《供油协议》取得原告授权的辩驳理由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无权使用“中国石化+朝阳图案”注册商标。被告新世纪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实际盈利的确切数额,根据被告新世纪公司在加油站、加油机及服务人员着装上均使用“中国石化+朝阳图案”商标的事实、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原告江苏石油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新世纪公司应对侵犯原告江苏石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隐瞒无证销售事实 北京首判开发商双倍赔房款
日前,北京平谷法院判决隐瞒无证销售事实的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人购房款。据悉,这是本市首次判决开发商以全额购房款为基数,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前不久,王先生来到某房地产公司领取已买受的某别墅区房屋的钥匙,房地产公司却要求王先生补交17万元后才能领取房屋钥匙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来,房地产公司将建好的现房价格从当初动工建设期房时的原始价格每平方米上调了几百元。王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开发商在出售二期房屋时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直到纠纷发生也未能取得该许可证明。
王先生向法庭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请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是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院通过调查显示,王先生向开发商咨询二期房屋情况时,房地产公司声称一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可以预售期房。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来源:北京青年报
法院倍受争议 230余万元工程拖欠款何时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国家赔偿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违法的14种情形,其中一条就是:故意拖延执行可确认法院违法。债权只有2400多万元,而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卖了3700万元,2年零9个月了还没有执行完,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在一起工程款执行案中的做法引起广泛争议,当事人感叹一一230余万元工程款何时能执行?
2001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工程部(下称第十六工程部)2175.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经过长达近3年的艰难执行之路后,在中央媒体的关注下,法院才于2004年执行了工程款本金,但对于法院判决生效的235.7万元利息,法院却扣着拍卖款迟迟不给。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石景山区玉泉路的第十六工程部。工程部负责人说,第十六工程部承建了银鸿利公司开发的石景山区职工文化娱乐中心及住宅楼工程。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银鸿利公司一直拖欠巨额工程款。交涉无果后,第十六工程部无奈之下,将银鸿利公司和石景山区职工文化娱乐中心诉至法院。在2001年7月和11月,石景山区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判令银鸿利公司优先支付第十六工程部工程款2175.9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同年11月,第十六工程部申请执行,从此走上了一条艰难的执行之路。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在石景山区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他们企业的职工有几点疑惑:“第一,我公司诉讼保全的90套住房,银鸿利公司刚开始售出78套,得款2977.1万元,这一次法院仅转给我公司1082.25万元。在法院的监控下银鸿利公司私自将售房专款1470万元支付给其它债权人。第二,银鸿利公司擅自将已被查封的407号房卖出收取47万元,并撕毁法院封条,抢占房屋。又将503号房卖出,房主将房门撬开强行入住,并自行安装防盗门。我公司及时将这些情况报告给法院,法院不采取任何阻止和制裁措施,纵容该违法行为。第三,2004年7月13日,在我公司的奔走呼吁下,石景山区法院决定刊登公告拍卖被查封的一座小楼和5套房。拍卖之日,法院又临时变挂通知拍卖行不卖5套房了。小楼以750万元成交,法院竟拿去100万元,说是去交业主违约金,扣下200多万元不知留作何用,造成我公司235.7万元执行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这位负责人气愤地说:“我公司多次与石景山区法院联系,他们总是回答等以后再说。我公司在对银鸿利公司的执行案中享有优先权。这在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已经给予确认,现在将银鸿利公司的执行款先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是不妥的。我公司是优先受偿单位,有钱不给是何道理?”“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有关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会,要求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行力度,攻克‘法律白条’难题。我公司这个执行老大难,其实跟法院不严格依法办案有关,被执行人有财产,拍卖财产后有钱,但法院却找种种借口不执行,这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记者随后来到位于古城路的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董副院长接待了记者。在看完第十六工程部的投诉信后,董副院长告诉记者,这235.7万元利息的执行款法院肯定要执行的,现在石景山法院还查封着5套住房,钱肯定有,只是需要时间,现在法院正在准备拍卖工作。“两千多万我们都执行了,这200多万我们能不执行吗?”董副院长说,“至于第十六工程部负责人反映的前两个问题都是执行本金时候的事情,早就过去了,现在提没有什么意义。”对于反映法院扣钱的事,董副院长说,因为银鸿利公司违约,延期交付房,有一部分业主陆续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考虑到涉及普通百姓,法院就拿出拍卖款100多万元兑付给了业主,但法院绝对没有私自扣钱之说。董副院长答应对投诉信的内容给记者一个书面答复。
近日,记者拨通了董副院长的电话,他告诉记者,目前拍卖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之中。请记者相信石景山区法院能信守承诺并严格依法执行。据调查,银鸿利查公司被查封的房子总售价3727.109万元,而第十六工程部总债权只有2411.65万元,第十六工程部债权至今未能完全实现,那么剩下的钱都干嘛去了?法院放任开发商挪用执行款,这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本来5套房子已经上网公告拍卖,法院中途突然变卦撤了下来,有房不卖又是什么原因?小楼750万元拍卖款法院解释说要还业主违约金、土地出让金、违章罚款等,但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写着第十六工程部优先受偿,第十六工程部债务没有清偿之前又被挪作他用,这让人作何感想?石景山区法院在执行这起执行案中上述诸多不正常现象着实令人费解。
2004年9月1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其中一条就是:故意拖延执行可确认法院违法。第十六工程部负责人说,希望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在这一执行案中能引起足够重视并抓紧执行到位。
来源:新华网
网站人气值伤和气 江苏首例网络游戏纠纷案审结
一家游戏运营商与一家互联网数据中心,因为对网站人气值的计算方法不同产生矛盾而对簿公堂。昨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网络游戏合作协议发生纠纷的案件。
原告南京联众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6月6日,他们与北京赛维创世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童话》游戏服务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南京联众城”提供相应的服务器组、硬件设施和线路宽带等,而“北京赛维创世”则从游戏服务器正式对外开通收费之日起,每月向“南京联众城”返款。返款的具体标准是:由“北京赛维创世”负责统计服务器注册用户中每月的平均同时在线人数,然后交给“南京联众城”确认,每有一名用户在线,“北京赛维创世”返还给“南京联众城”6元钱。因此,网站人气值的高低,成了北京运营商向“南京联众城”返款多少的关键。
“南京联众城”认为,协议签订后,他们公司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而“北京塞维创业”在向他们返款时漏报数据,将人气值少报了好几倍,以各种理由拖欠该款项,并且单方中止合同,撤走了《童话》网络游戏,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给他们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北京赛维创世”签订的合作协议,并要求该公司立即偿付应返款12060元,支付违约金48240元,以及其他损失17万余元。
被告“北京赛维创世”则另有看法,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单方中止合同。2003年9月,“南京联众城”向他们明确表示将于9月15日18时中断服务器运行,一旦停止服务器运行,将发生游戏软件源代码泄露、数据库发生混乱等严重后果,并损害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防止上述严重后果的发生,他们公司就于9月16日在童话网站上发布了暂时停机公告,数据迁移后《童话》网络游戏仍在运行,他们也一直按照约定方法计算应向对方公司返款的人数,并等待对方的确认,因此该协议仍在履行中。
至于没有支付返款,是由于“南京联众城”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们提供的返款人数迟迟不予确认,而该公司提出的返款人数计算标准又没有依据,才导致了此纠纷的发生,故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南京联众城”的诉讼请求。
由于网络游戏合作协议这种新型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这一案件凸现了法律的空白。玄武区法院为此邀请了网络方面的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经审理查明,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童话》游戏服务器组开通后,“北京赛维创世”应当依约向“南京联众城”支付返款数额21954元。而“南京联众城”要求“北京赛维创世”承担漏报、瞒报平均在线人数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北京赛维创世”未能依约开通第二组服务器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南京联众城”相关损失合计30728元。由于双方的合作协议既不具备约定解除条件,也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故双方的合作协议也不能解除。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