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官解答:赢了官司缘何还要付双倍诉讼费?追踪浙江省兰溪市一起耐人寻味的“官告民”案涉嫌侵权 北京“同仁堂”状告温州“叶同仁堂”投毒炸弹敲诈信 上海公诉五起虚假恐怖信息案
法官解答:赢了官司缘何还要付双倍诉讼费?
江西余干县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三位农民合伙承包农田的经济纠纷案,被告张某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法院仍判定张某承担5200元的双倍诉讼费。据此法官提示大家,在法庭上能举证而未举证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一起合伙承包农田耕种纠纷,原告李某、吴某向余干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付给合伙期间的种植收益7万元。一审余干县人民法院向张某送达了举证通知并确定了举证期限,但张某在指定期限内一直没有向法院举证,而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经张某质证并确认需给付原告合伙收益7万元的账簿,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张某向原告支付合伙收益7万元,诉讼费2600元由张某承担的判决。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某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其不欠原告收益的相关证据。据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谁败诉由谁承担诉讼费,但此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张某在一审期间能够举证而没有向法院及时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内不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终审法院裁定,此案一、二审诉讼费各2600元均由被告张某承担。
法官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在法律面前,不得隐满任何有利的或不利的证据,否则将自食其果。
来源:新华社
追踪浙江省兰溪市一起耐人寻味的“官告民”案
这是一起耐人寻味的官司。身为主管部门的浙江兰溪市计经委,状告自己的下属企业老总--原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启连,要求被告退还已兑现的全部承包经营奖41•8269万元。被告郑启连不服,称这笔奖金是经联合审计后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市政府批准并在全市干部大会上宣布兑现的,是按政策受奖的正当劳动所得,拿得堂堂正正。
但是,让人意外的是,这起"官告民"案在兰溪、金华二级法院判原告兰溪市计经委胜诉后,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却发出了强烈的不同声音,认为法院审判有错,市人大法工委在个案监督无果的情况下,请求省高院立案复查。金华市企业家协会和金华市劳动模范协会也四处奔走,为被告郑启连鸣不平,目前,郑启连本人又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浙江省高院已从兰溪、金华二级法院调走此案的全部案宗。
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何以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声音?这40多万元奖金该不该退还?最近记者进行了追踪调查。
郑启连为什么要进浙铝?
据调查,浙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89年在省计经委倡导下,以在兰溪市的兰江冶炼厂为基础建成的省重点国有企业,当时有6600多职工。到1993年,浙铝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资不抵债,企业负债6亿多,潜亏3•58亿,成为全省首家特困企业。为了给浙铝解困,省市领导对企业一把手的人选非常重视,经慎重考虑,最后把人选确定在省劳动模范、纺织部劳动模范、时任兰溪市兰江镇镇长的郑启连身上。据郑启连向记者陈述:1993年浙铝公司当年亏损近一个亿,同时遭遇电费大幅度提价,让他到如此困境企业任职,市里为了做通他的工作,市委、市政府4位主要领导都来过,言辞诚恳,动之以情。一位市主要领导还对他说,让他出任浙铝老总,这也是省长办公会研究过的意见,并且口头答应争取省里的政策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同年8月,他奉命挑起了这付担子。
果然,在郑启连上任之初,兰溪市政府向省政府紧急请示"要求协调解决电价提高而造成浙铝公司严重亏损问题"。省政府十分重视,分管工业的副省长作出批示:"为难而要解决,特殊而要帮助;目录电价由企业承受,其余增支部分,以明补方式解决,一定三年。"之后,确定分3年到位给予今后浙铝公司共计8000万元电费提价后的减免政策,并以省计经委发《纪要》的形式下达给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4年,兰溪市委、市政府为调动企业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出台了兰委(1994)10号文件,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文件规定:凡企业当年实现扭亏减亏的,对经营者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盈利额或减亏额的1%~3%。任期的界定以文件为准,盈利额的界定以审计部门认定的审计结论为准。为此,在94年和95年,郑启连作为承包经营者与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兰溪市计经委分二年签订了 "一年一定"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奖赔合同。由于政策的激励、扶持和企业上下的共同努力,拥有6000多国有职工的浙铝公司解困成效显著。郑启连这2年的经营业绩,经市审计局、财政局、计经委3家联合审计和认定,按合同不仅批准兑现了2年共计41•8269万元的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还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十大创业者"称号,兰溪市计经委、总工会、纪委等7个部门还联合推荐上报他为全国劳动模范。《人民日报》、《浙江日报》、《金华日报》等新闻媒体也给予企业和个人浓墨重彩的报道。
然而,让郑启连料想不到的是,在他离开浙铝4年后,兰溪市计经委一纸诉状告到兰溪法院民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他返还二年全部业绩奖41•8269万元。
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这起"官告民"案对郑启连来说,可谓晴天霹雳。"是政府定的政策,又是政府审定执行的事,怎么政府在多年后又反过来告我呢?" 郑启连寄希望于法院裁决,但是并没有出现他想象的结果,几番轮回,兰溪市人民法院和金华市中院最后判定郑启连败诉,必须退还在浙铝任职其间不当得利的全部业绩奖。
记者在金华调查时了解到,由于浙铝是金华地区原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它的一举一动牵动着人们的视线,之后,又因金华市企业家协会和金华市劳动模范协会以及金华市人大法工委的介入,并且明确倾向郑启连一方,平添了人们关注的兴奋点。
该案争执的焦点在哪?记者追踪发现,问题出在省政府给予浙铝公司一定三年的8000万元电费减免政策有否到位的环节上。
据记者调查,金华市中院认为,依据兰溪市计经委提供的由兰溪市审计局1999年9月出具的《关于浙铝原总经理郑启连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兰溪市人民法院在2001年2月, 委托兰溪市审计局分年度审定,审计局出具的《郑启连任期内有关事项审定的函》的证据,郑启连在浙铝任期中,省政府给予浙铝公司一定三年的8000万元电费减免政策仅作"挂账"处理,并没减免到位。虽然8000万元电费减免政策有省计经委的《关于解决浙铝公司用电问题的会议纪要》,但没下达过文件。因此,电力部门挂账处理的8000万元电费还是浙铝公司的债务,该部分电费应计入生产成本,不能作为郑启连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故郑启连与兰溪市计经委签订的承包奖赔合同,业绩达不到计奖要求,必须退还全部业绩奖。
金华市人大法工委认为,法院在该案程序和实体上都有错误。首先,该案是因政府指导、管理企业的行为引起的,郑启连与兰溪市计经委所签的合同,也是在省政府给予浙铝公司一定三年的8000万元电费减免政策《纪要》的承诺基础上签订的,如果说,执行于承包经营约定之先的省政府政策可以推翻,那么,意味着郑启连在执行承包时,就要先存在着8000万元的"业绩亏损",相信不会有这样的"傻瓜"要签这样的合同。况且,从本案的基本事实看,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事实与后果,是政府部门之间要解决的事,与郑启连本人无关,不能拉扯到民事诉讼中用民法来调整,且也引不起行政诉讼。其次,该案的被告郑启连在承包前后,兰溪市政府向省政府呈送的兰政发(1995)90号文件和(1997)60号文件都明确述及:"特别是经省政府多方协调,从1993年到1995年给其8000万元电费提价后的补贴-------。"和"93--95年,省政府给浙铝公司补助电费8000万元;96年又补助统配电5000万KWH,集资电13000万KWH,企业仍增支电费1•2亿元。"这足以证明省政府给予浙铝的8000万元电费减免政策已经到位,但被告提供的这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令人费解。
耐人寻味的背后故事
这起"官告民"案一直引人注目。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案件的背后还有耐人寻味的故事。
当年与郑启连签订《奖赔合同》的甲方代表,原兰溪市计经委主任兼党委书记朱德才对记者说:"这起官司,应该说我是最了解事情原委的主要人物,但奇怪的是,把郑启连告上法庭的我的后任计经委主任、原告律师和二级法院,谁也没有向我作一丁点事情真相的了解和调查,他们的事实从那里来?"
他说:"我在任时代表计经委与郑启连签的合同,是在明确省政府减免电费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经过几个部门与企业反复测算的,在承包基数中剔除省政策因素的,省政策与郑启连的承包所得显无牵连。还有郑启连94年和95年的奖金,是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盖章认定,当时与郑启连一样签合同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有几十人,或奖或赔必须一律先经过计经委、审计局、财政局派员组成联合审计组审计,发现带政策性的具体问题,统一处理意见,然后把奖赔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慎重研究后,在全市干部大会上宣布兑现决定。可是在郑启连离开浙铝4年后的1999年9月,突然抛出一个他的《审计结果报告》,这份报告推翻了以前的审计认定,并且在法院案件审理时,发现这份审计报告从未与被审计者本人见面,然而,法院却还是主要依据这份严重违反审计程序,审计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报告》,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他痛心地说:"我们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惜置诚信而不顾,出尔反尔,而司法部门又不能公正维护, 我们政府和司法机关该不该讲点正直和诚信?"
金华市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吴国安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说:"兰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与郑启连签订《奖赔合同》的甲方代表朱德才应该是最有发言权,但是他在庭上据实提供的本人一份《关于郑启连同志经营奖的证词》,庭上的法官甚至看也没看,就被宣布为'不予采信',在场的我当时就有一种悲哀的感觉袭上心头,法院太不讲理!这样不公地对待郑启连,伤害的是一大批企业家的心。"
据了解,最近浙江省高院已从兰溪、金华二级法院调走此案的全部案宗。此案很快会有一个公正的了结。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告民"案留给人们是诸多的思索。
来源:新华社
涉嫌侵权 北京“同仁堂”状告温州“叶同仁堂”
总索赔额高达5049.28万元的北京“同仁堂”状告温州“叶同仁堂”商标侵权案日前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温州“叶同仁堂”把“同仁堂”字眼作为企业字号的主要组成部分,有无合法依据,有无侵犯北京“同仁堂”的商标权。
北京同仁堂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指出,“同仁堂”作为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而温州“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字号,名称中“同仁堂”占了主要部分,对原告及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造成了严重侵害,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温州叶同仁堂辩驳说,温州叶同仁堂至今已有334年历史,是地方品牌的老字号,并且“叶同仁堂”的字号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有效,“叶同仁堂”和“同仁堂”相似,实属历史巧合,并不构成侵权。
虽然双方都愿意接受庭外调解,但最终调解破裂,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
投毒炸弹敲诈信 上海公诉五起虚假恐怖信息案
投毒、炸弹、敲诈信。昨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今年上半年发生在上海的5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敲诈勒索案件提起集中公诉,其中有八佰伴“爆炸”案犯。这是上海首次对此类案件提起集中公诉。
江苏省常州市25岁的农民潘伯之、22岁的赵树叶和21岁的朱敏,因参与传销活动入不敷出,今年6月21日14时许,3人声称已在本市浦东上海第一八佰伴商厦埋设了6颗炸弹,以胁迫该商厦将人民币20万元汇至其银行帐户,致使该商厦及周边地区被封锁,商厦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另外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其他4起案件的5名犯罪嫌疑人。
昨天,市检察一分院副检察长沈新康还提出了防范建议:由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敲诈勒索犯罪的对象往往是生产与公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特别是食品生产单位。因此,有关单位及领导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发案后,切不可掉以轻心,心存侥幸;一旦遇到有人实施此类犯罪,力争在第一时间报案,同时注意收集保护好犯罪证据,如保存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相关的语音摄象资料等,并全力听从和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还需要健全有关防范制度和措施,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减轻此类犯罪造成的各种损失。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