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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警惕 “消费储值”骗局

一、“消费储值”骗局提出市场监管新课题
      
    近日,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骗局轰然崩塌。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众旺公司这家规模很小的私营企业,就诱使14万商家、近百万消费者上当,聚集资金达数亿元之巨。
    
    山东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骗局已经暴露无遗,社会危害昭然若揭。“消费储值”骗局,向人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政府执法部门应当如何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几乎与“消费储值”出现的同时,消费者、媒体、专家便以各种方式提出质疑或揭露。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也从今年4月起介入调查。那么,为什么果断的处理措施迟迟难下?据了解,这是因为有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难题。“消费储值”虽然明显潜藏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但由于是一种新出现的经济现象,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取缔的直接依据。而且,处理工作涉及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协调起来也有难度。
    
    这些,反映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上存在的问题。然而,国家打击传销的做法却足资借鉴。1998年全国查禁传销时,也曾遭遇法律空白、执法无据的情形,但当其危害一经显露,有关部门便立即采取了严厉措施。而“消费储值”如果得不到及时取缔,造成的社会危害将远远超过传销。
    
    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任务十分艰巨。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新问题、新现象会不断出现,而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但当市场秩序出现问题,特别是一些危害市场和消费者的经营方式披着所谓“新经济”的外衣出现时,执法部门更应见微知著,及时监管,做到早发现,早行动,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扶正祛邪,以便更好地维持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等到不法经营的“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时再“监管”,那就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了。
    
    
    二、用常识识破“消费储值”的骗局(张天蔚)
    
    曾经热闹一时而且用“大数定律”、“精算模式”、“电子商务”、“第三方营销”等似是而非的概念包装起来的“消费储值”骗局终于崩塌,其始作俑者山东众旺公司人去楼空,代理商和消费者则被闪在一边目瞪口呆。
    
    在报道这一消息的同时有评论说,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导致虽然“消费储值”具有明显的诈骗嫌疑,有关方面却找不到将其取缔的法律依据。事实上,鉴于“消费储值”引发大量纠纷,山东省工商局已经于8月25日向“消费储值”的经营者提出郑重告诫,要求其尊重消费者权益,并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对经营者的告诫,其实也是对消费者的间接提醒,可见在一时难以诉诸法律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也在设法减低事件的社会危害和消费者的损失。可惜为时已晚,“告诫”之声尚在,行骗者却已逃之夭夭。
    
    事件已经发生,骗局已经不戳自穿,接下去的法律事务,将由相关部门处理。值得公众注意和反思的是,法律未能事先防范“消费储值”的危害,固然是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缺失,但像“消费储值”这种明显又低劣的骗局,居然广受追捧、“众旺”一时,却也证明我们的社会和公众对各种诱惑和欺骗,缺乏起码的鉴别能力和免疫能力。
    
    “消费储值”在“自然消费,额外获奖”的名义下,许给参与者高达60%的回报。稍有一般经验和常识的人都不难判断,在任何正常的经济环境下,没有任何一种日常消费品的营销行为,可以达到如此高的回报率。如果有人许以这样的承诺,则或是另有一本万利的生财之道,或是事先就憋着“非法集资”然后携款潜逃的贼心。而“众旺公司”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事实上,都没有另外的投资项目,则其所为必然是诈骗无疑。
    
    不幸的是,和许多人受惑于各种名目的非法集资和传销一样,侥幸和贪婪之心,使许多人或则被蒙蔽了眼睛,或则明知是骗局而心存侥幸,试图在“自然消费”之余再获得一份“额外奖励”,却让自己跌入了别人事先布下的骗局。
    
    在常识之外,“消费储值”稍有“新意”的地方,一是“额外获奖”的许诺,是建立在“自然消费”的基础之上,在一般消费者看来,即使受骗,也不造成实际损失,万一兑现,还有意外之财;二是借助所谓“专家”名义,将一个简单的骗局,包装以“大数定律”、“精算模式”,俨然有了“营销革命”的意思。
    
    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即使普通消费者在其“自然消费”之外可能并无实际损失,但商家向消费者许以注定不能实现的承诺,本身就已经涉嫌欺诈。况且在超高回报的诱惑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很可能已经不那么“自然”。而所谓“大数定律”、“精算模式”等概念,用在多数人投保、少数人获赔的保险业还是理论,用于100%消费者都获回报的“消费储值”时,就只能是迷惑人的花招。而这种巧言出现在“专家”的笔下,则这些所谓“专家”便已沦为行骗者的帮凶。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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