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厦门市一村主任挪用117万元土地补偿款被判刑全国首例起诉电信来电显示侵权案被当场驳回
厦门市一村主任挪用117万元土地补偿款被判刑
利用职务之便,5年挪用土地补偿款117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原厦门市杏林区(现划入集美区)内林村村委会主任林文成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林文成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为归还自己开办的企业纬编针织厂银行15万元贷款利息,时任内林村村委会主任的林文成指使另一被告人林清福以其企业群阳针织厂的名义,向内林村村委会借款15万元。林清福出具借条并由林文成签批后,在村委会出纳卓锦地处取得转账支票,从村委会土地补偿款专户中转账15万元到群阳针织厂的户头,而这笔钱很快又转到了纬编针织厂的银行户头,并全部用于归还这家企业的贷款利息。随后,林文成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给林清福。
1997年1月,林文成、卓锦地和林清福3人打算合伙承包南靖县的一个果场,并专门成立了成锦工贸公司作为承包主体。经过共同商议,他们贷款80万元作为果园承包款。然而到1998年3月,这80万元贷款到期了,他们3人却都未能筹到还款。凑巧,同年3月4日,厦门英才学校有限公司转给内林村村委会一笔1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3人便共谋挪借这笔款项。于是,林清福以其针织厂的名义向村委会开具了86万元的借条,经林文成签批,由卓锦地开具86万元的现金支票,将这笔钱转入成锦工贸公司的户头,用于归还80万元的贷款及57456元的利息。
1999年2月,由于3人承包经营的果场资金缺乏,林文成又让卓锦地以成锦工贸公司的名义填写了一张16万元的借款单,再次从村委会土地补偿款专户中领取16万元现金,而后全部用于果场费用。案发后,林文成、卓锦地、林清福3人先后投案自首。
来源:新华社
全国首例起诉电信来电显示侵权案被当场驳回
全国首例起诉电信来电显示案有了一审结果,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当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月1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引发深思》一稿,报道了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宁将昆明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信服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来电显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判定被告负有侵权责任,自己享有电话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公司未经同意不能将电话号码显示给他人。稿件发出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关注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该号码的使用权、支配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中,个人信息即包括联系方式。因此,王卫宁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
但法庭认为,我国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权归属名誉权,并对侵害名誉权有明确规定,即必须有一定的方式、必须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始终无法提供“来电显示侵权” 后果的具体证据;同时,“来电显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沟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按照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原告王卫宁状告电信公司侵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当庭作出宣判:驳回王卫宁的诉讼请求。
王卫宁对此结果显得相当平静。他认为法院当场确定了两个明显事实——确定原告拥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及支配权,确定原告对该电话号码享有隐私权。既然自己享有这两项权利,用户就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损害。他表示将继续上诉。
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宋笛认为,尽管他对法院确认隐私权持否定态度,但该案体现的社会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法院确认的使用权、支配权既提醒了电信用户如何看待自己的电话号码,更为消费者如何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某种司法依据;而王卫宁的较真虽然对推动公共服务的法律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败诉正好告诫公民应正确使用诉讼权利,避免滥用。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