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村规剥夺“本村待遇”村委会被推上被告席香港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南洋烟草主席等四人贪污涉嫌挪用40余万公款 北航校企出纳当庭认罪“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主犯重审加刑2年
村规剥夺“本村待遇”村委会被推上被告席
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村规,侵犯少数人的利益,甚至与国家法律相抵触。面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力”,山东省平阴县平阴镇东关村的“少数人”选择了诉讼,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东关村共有三百多户村民,因把守着县城,是全县出了名的“好”村。由于县城规模不断扩大,村里耕地越来越少,至去年成了“无地村”。耕地被占完后,村民们也跟着沾了一点小光,能够享受到“本村待遇”———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给每人共发放240元钱,另有20元钱的“水费补助”。东关人目前普遍的“生存状态”是做小生意和在建筑工地打工,每年260元钱的“本村待遇”,是一笔很实在的财富。
但是,这个待遇并非人人有份,少数村民被打入了另类。
东关村确定“本村待遇”的文件,名叫《关于确定应享受待遇人员的暂行规定》,于去年1月10日“施行”。它曾“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且,“不经村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修改”。规定是这样说的:“入社初期的本村老户及其子女,现为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带土地迁入本村至今仍为农业人口的人员”才能享受“本村待遇”。对“入社”这个词,一般读者也许会感到陌生———它是指加入农村集体合作社。这是解放初期的事。
既不是“入社初期的本村老户”、也没有“带土地迁入本村”的村民,共有26户,他们大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迁入的。其中一个名叫常敏的,因1988年成为“上门女婿”,将户口落到东关。后来,他与妻子离婚,又娶了外村女人,第二任妻子的户口也迁到东关。就这样,他在东关村娶妻生子,扎下了根。常敏家承包了一亩责任田,于2002年被占用,从而进入失地农民行列。
这些享受不到“本村待遇”的村民,将东关村委会(后改为东关居委会)告上法庭,认为其“暂行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想,之后,窝心事不断找上门来,常敏家的照明电线被人掐断了四十多米,大门口被人用石渣给堵了……在这种情况下,有7户村民退出诉讼。对那些继续“执迷不悟”的,村干部把“常住人口登记表”抽了出来,让他们“哪里来的回哪里去”!
2003年10月13日,这桩侵权案第一次开庭,9天后,“因为法律适用问题”,中止了诉讼。之后,他们一直在寻找解决之道。今年2月19日,案件恢复审理,至目前仍无下文。对他们来说,“本村待遇”既是经济权益,更关系到人格尊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平阴东关这样将少数村民列入“另类”的情况,在其它地方也存在。有一个村偷电成风,电费出现巨大缺口,村里竟启动“小立法”,由村民大会形成“决议”,让“外来户”承担超用电费,逼得他们纷纷回到点油灯时代。
来源:《法制日报》
香港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南洋烟草主席等四人贪污
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廉政公署昨日落案起诉包括南洋兄弟烟草有限公司主席陆大镛在内的4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清洗从怀疑走私香烟及贪污活动中赚取得来的五千多万港元的收益。
被告为陆大镛,57岁,为南洋兄弟烟草有限公司主席;高洁,35岁,恒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陈继新,36岁,“恒骏”营业经理及林建丁,38岁,“恒骏”前任董事。各被告暂同被控一项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罪名,将于今早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4名被告涉嫌於去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间,串谋处理多笔款项,并知道该等款项代表某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香港廉署调查显示,有关款项合共五千零三十万港元,涉嫌是从怀疑贪污及走私香烟到内地所赚取的收益。香港廉署在今年2月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拘捕各被告。
来源:中国新闻网
涉嫌挪用40余万公款 北航校企出纳当庭认罪
因涉嫌挪用公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华集团下属某公司财务部原出纳韩某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韩某当庭痛哭认罪。
由于韩某主动向单位承认了犯罪事实且将已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法院对其取保候审。庭审开始后,由于韩某对检察院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主审法官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按照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韩某交代,因看到公司在进行例行的财务审计后出示的一个报告中称公司财务工作比较混乱,她意识到可能要出事,所以主动向公司纪委承认了犯罪事实。因为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所以检察机关请法院在对韩某量刑时能够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的时候,韩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希望法院能够给予其一个改过的机会。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官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放
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韩某在利用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华集团下属的某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职务之便,以支付“礼品”、“借仪器款”、“往来款“的名义,私自填写转账支票,先后3次挪用公款40余万元,打入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其个人股票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
虽然很快韩某就将挪用的公款悄悄地归还给单位,但审计部门仍然发现单位在财务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韩某在看过审计报告的结果后,心中不安,遂在2003年12月24日主动向单位承认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还将自己在股市上所得的收益也都交给了单位。
来源:《京华时报》 (2004年8月24日第A11版)
“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主犯重审加刑2年
8月23日下午,发回重审的“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水麒梁案有了审判结果:水麒梁犯有“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是案件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7年。在刑期上,水麒梁的第一次判决是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7年。法院前后两次判决的实际执行刑期虽然相同,但重审认定罪行时却增加了2年。
今年2月9日,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又名水麒林),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月26日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1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由于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5日突然发回重审。7月1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于今天做出了加刑的判决。
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水麒梁其身为喷施宝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直销部’,并以‘直销部周转金’名义与他人共同侵占本单位现金人民币131300元,在收到喷施宝公司要求其‘交还公司财产’的书面通知后,仍强行携带公司的电脑一台离开北海并长期占为己有,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被告人水麒梁不是野村公司的职员,没有与野村公司签订任何的协议,也没有受野村公司委派的有关书面证据,与野村公司没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背着喷施宝公司非法将公司的具有一定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带出公司交给他人,为他人谋利益,并非正常职务行为,以工资之名收受野村公司港币73011.76元(折合人民币775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水麒梁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水麒梁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水麒梁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无罪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在共同侵占公司款项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水麒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水麒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3400元,退还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被告人水麒梁犯公司人员受贿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775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法庭开庭前,在法庭旁的临时羁押室里,面对各个媒体的照相机和摄影机,水麒梁说:“看到来了那么多记者,就知道结果不可能是无罪判决,一定是有罪判决,因为无罪判决不可能有那么多记者来,幕后一定有人在组织。”他还补充说:“不管怎么样,这条路迟早是要走下去的。”在宣判结束后,水麒梁对向他发问的记者表示,他一定会上诉。他说:“事实终归是事实,这只是时间的问题。”但他不愿过多地回答记者的提问,时不时闭上眼睛,似乎是在考虑问题。
今年2月26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审判决是:“被告人水麒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负责此案审判的黄春平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次重审后的判决,把罪证列得更清更细,判决所持证据也有所不同,而且两个罪名都出现了“数额巨大”,这在最初的判决中是没有的。
被告辩护人、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没有出庭。喷施宝公司董事长王祥林也没有到庭旁听宣判。
今天一同在法庭宣判的还有“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系列案之一的段黎明案(另文报道)。在今天的判决中,水麒梁和段黎明都犯有“职务侵占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这预示着此案的最大主角王惟尊也将脱不了两项罪名;同时,作为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另一方的主角——日本野村公司原驻香港代表吕少兰等人,也将构成犯罪。至此,“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在今后的法律看点还会很多。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