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电信业“完美行贿”揭密 撕开外企行贿内幕一角 律师合同限制权利 法院判决违法无效 打工仔发明家45万元“垫资”之争胜诉 李敖之女李文打赢一元钱名誉侵权官司
电信业“完美行贿”揭密 撕开外企行贿内幕一角
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调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近日,有媒体针对电信设备供应企业进行了探访,部分业内人士透露了一些内幕。
通过中间人完成行贿
一位电信业的资深人士说:“在电信业内,各种设备、服务的购买合同涉及的金额都是巨额的,少于100万元的合同是很小的单子,大单一般都是上千万元人民币甚至是数千万美元。有超乎寻常的利润的交易,中间会有产生行贿活动的空间。”
在一家知名外资设备商华南区任职的张先生透露,达成单次交易一般要付出的“市场费用”约为该次合同涉及金额的10%左右,“除了公司老总,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也必须逐个打点好,否则下面的人也会闹上去。”
圈内人士透露,在电信业内做“灰色交易”跟做商务谈判一样,都必须拥有足够的人脉,包括能利用对方的上下级、朋友、同学、家人等渠道,还可能请出投行、公关公司的专业人士或政府部门、通信院校的相关人士。
两种行贿招数屡试不爽
据透露,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外资设备商常常以出国培训的名义回报相关人士。知情人士说,赞助公关对象组织的论坛和研究活动、赞助受贿方的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都是屡试不爽的。
通过关联交易支付贿金的方式被业内人士称为“完美行贿”。有人透露,不少通信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我们在谈业务时,对方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在合同签下来后,我们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张先生说,最普遍的“洗钱工具”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因为咨询服务费用的定价的自由度最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
事后交易更难定罪
据说,一些外企通常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通常会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如对方仍能发挥较重要的影响力,他除了得到以往的回报,原有的利益关系仍将延续享受。”这种行贿手法被称为“事后交易”。由于这种行为发生在受贿方退休后的时段,不易监控;而且是以“合法合情合理”的名目进行,所以更难予以定罪。
来源:《法制晚报》
律师合同限制权利 法院判决违法无效
当事人和律师签订了委托诉讼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胜诉”的条款,双方对该条款发生争议引发诉讼纠纷。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条款有违法律规定,持律师事务所要求代理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由于发生遗赠纠纷,张先生等四人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2003年12月1日,张先生代表被告方委托一律师事务所办理该诉讼业务,并签订了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有:立案时张先生先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两万元,胜诉后再支付两万元;在诉讼中张先生等四被告不得终止委托,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案件胜诉。在2004年3月2日,由于张先生等四被告和原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请撤诉,之后浦东新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04年4月1日,律师事务所向张先生等四人发出公函,认为张先生他们和原告和解是胜诉,要求他们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另外的两万元律师代理费。张先生等四人没有支付,律师事务所将其又告上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律师事务所认为,他们花费大量工作时间,在浦东新区法院尽职尽力完成张先生等四人委托的诉讼工作,可张先生等四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且明显处于胜诉情况下,私下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了结该案,再也不与律师联系,所以要求杨浦法院判决支付尚欠的律师代理费两万元。
张先生等四人分别认为,他们在浦东法院并非与另一方原告和解,原告撤诉是自主行为,与他们自己无关;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和解即为胜诉,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是无效的,不同意律师事务所的诉请。
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根据自愿、平等原则,双方可以和解、调解。一方当事人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与对方自行和解或调解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不是双方可以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的:即不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所能取舍,所以聘用律师合同中约定“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胜诉”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据此,律师事务所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而要求张先生等四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请两万元,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日前,该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民事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中选择调解和和解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解决当事人诉讼纠纷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尽管当事人有权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从整个国家大局看,调解、和解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在类似遗赠案件等家庭内部关系的纠纷,调解、和解也是最好的选择,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如果在诉讼中法院欲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双方有意和解,但调解或和解却因和律师事务所的约定要承担很大的经济负担,他们会最终选择不调解和不和解,这不仅导致更多的诉讼成本支出,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家庭纠纷中更不利于家庭内部成员的和睦相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机构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人员,应当比常人承担相应更多的社会责任,其实更应该认识到这点。如果律师事务所对此不予考虑,反而通过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当事人签订一些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合同,并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经济报酬,这种方式是不能被提倡的,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败诉,也考虑了许多社会效果的因素。
来源:中国法院网
打工仔发明家45万元“垫资”之争胜诉
8月10日,四川眉山打工仔发明家金徐凯,收到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困扰其半年之久的45万元“垫资”之争胜诉。
2002年,深圳投资方熊秀平与金徐凯签订合同,于同年10月在四川眉山注册成立“舒尔保洁企业有限公司”(下称舒尔公司),生产金徐凯专利产品“马桶卫生拉膜垫”。2003年4月,舒尔公司股东讨论通过新章程,载明公司由股东熊秀平、金徐凯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150万元人民币,熊秀平以货币出资105万元,金徐凯以货币出资45万元,分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70%、30%。同年4月3日,熊秀平要求金徐凯出具“说明”并载明:舒尔保洁公司注册之时,金徐凯是以专利技术入股,当时由于技术无法进行评估,投资款45万元人民币是由熊秀平划拨,该款属于熊秀平的投资。而这45万元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由此引发了后面的两次官司。
2004年2月,熊秀平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起诉,要求金徐凯返还45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舒尔公司章程载明,原、被告均以货币出资。原告出资105万元,被告出资45万元。被告的出资是由原告垫资,此已由原告出具的“说明”予以证实。被告反驳称其是以专利技术入股而取得股东身份,此与本案事实不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被告的反驳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垫资45万元人民币为被告取得了股东身份,已使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资的4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由被告金徐凯返还原告熊秀平为其垫资的出资款人民币45万元。
随后,金徐凯以自己与熊秀平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为由,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熊秀平的诉讼请求并赔偿损失,包括诉讼支出和专利技术被冻结的损失。眉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于2003年4月3日出具的“说明”中,明确了舒尔保洁公司注册之时,被上诉人是以专利技术入股,当时由于技术无法进行评估,投资款45万元人民币是由被上诉人划拨,该款属于被上诉人的投资款。
而“说明”的内容既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垫资”的事实。按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垫资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上诉人承担。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熊秀平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华社
李敖之女李文打赢一元钱名誉侵权官司
8月16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对李文状告盟科置业公司总经理陈渊宇及新京报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陈某公开在新京报刊登致歉文章,同时与新京报共同赔偿李文精神抚慰金一元整。
李文,美国公民,系台湾著名作家李敖的女儿。今年2月12日,李文发现新京报刊登了《李敖之女被下逐客令》,文中写道“盟科置业公司的陈(渊宇)总经理昨天接受采访时说,李文是被香江别墅的物业赶出来后,才搬到嘉浩园来的,而且她没有签合同就搬来了。她住进来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签合同,拒交水暖费、物业管理费。工人去做维修工作,她以要睡觉为由拒绝,然后又以此为由投诉,邻居种一个菜,养几只小鸡,她也要去投诉……。陈总经理说,她欠的两个月房租,到今年才交齐。陈总经理还说,关于养狗事件,那是业主们联合抗议的结果。现在,那家送走了两条,还剩下一条,而公司也对李文进行了道歉和安抚。但李文却不肯就此罢休,甚至拿高倍望远镜对邻居家进行偷看。同时陈还表示,李文的投诉‘纯属无聊,没有任何道理’”。
今年4月,李文以陈渊宇及新京报导致其名誉受损为由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陈渊宇在新京报相同版面上刊登赔礼道歉之文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要求陈渊宇及新京报赔偿精神损失一元钱。
在宣武法院审理中,陈渊宇认为其反映的情况属实,并未对李文名誉权造成侵害。新京报亦认为其报道是真实的,未对李文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宣武法院认为:陈渊宇在未有证据的情况下向新京报提供不真实的言论,已造成对李文名誉的侵害;新京报未对陈某提供的言论进行调查核实就予以报道,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李文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