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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8.12)


导读:
医院丢失病史难举证 沪八岁男童获赔八万元
北京狗咬狗案终审 被咬狗主人获赔5000元
大要案写真:“开票公司”的覆灭



医院丢失病史难举证 沪八岁男童获赔八万元

  小男孩钦钦状告某医院手术诊疗存在严重问题,医院则认为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无法提供当初的诊疗原始病历。对这起双方说法不一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方支付小钦钦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等8.8万余元。

  2002年3月,小钦钦在某医院被诊断为肠系膜淋巴结炎。同年6月22日,他因再次腹痛至该医院就诊,疑阑尾炎收治入院,做了阑尾切除术。术后,小钦钦仍有腹胀、呕吐和便秘等症状。4天后,他再次被送上手术台,进行剖腹探查还做了肠切除术。

  去年5月下旬,小钦钦又因腹痛到嘉定区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粘连。为此,小钦钦的父母与1年前的那家医院交涉,由院方赔偿了1.5万元,并约定以该笔费用完结本次医疗事件的所有事宜。

  谁知,两个月后,小钦钦第3次被送上手术台。一次小小的阑尾炎手术,竟引起了一连串的病症及手术,8岁的钦钦以原告身分,把第一次手术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医院方认为在手术中未发现该病孩有其它病症,诊疗无任何不当。医院发现丢失了小钦钦的病历后,自愿赔偿了1.5万元,并约定双方就此事彻底了结,对小钦钦再次起诉表示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小钦钦在被告医院就诊,被进行阑尾切除术、肠切除术等,之后小钦钦又出现了粘连性肠梗阻的症状诉到法院,作为医院方即负有举证义务。医院因保管不力造成病史遗失,引出医院说因为病史遗失,才自愿支付赔偿款一节。鉴于患者一方的医学专业知识明显处于弱势,一般不具有评判自身实际受损状况能力,现小钦钦病情被确诊为“粘连性肠梗阻”并有“肠部分切除”构成了伤残,而非小钦钦家长与该医院协议时的“肠粘连”病情症状,遂一审作出由医院方赔偿的判决。

来源:《新闻晚报》



北京狗咬狗案终审 被咬狗主人获赔5000元

  小区内遛狗,大狗将小狗咬死。小狗的主人李先生诉诸法律。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判令大狗的主人刘先生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李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则被驳回。

  2003年11月8日20时许,李先生的爱犬“哈利”与刘先生饲养的大型犬“大熊”玩耍时相互厮咬,“哈利”受伤于当晚死亡。经北京市新世纪动物诊所诊断,“哈利”是因咬伤后窒息致死。

  李先生为此将刘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一审法院判令刘先生赔偿李先生5000元。刘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查明,“大熊”虽然登记在刘先生弟弟的名下,但刘先生是实际饲养人,事发当天也由刘先生看管,刘先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至于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宠物不具备这一特性,所以对其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



大要案写真:“开票公司”的覆灭

            --河南焦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告破

  以河北省魏县张迷为首的7位农民,自2001年11月至2003年5月,先后在山东省的菏泽市、定陶县、阳谷县和河南省的焦作市注册成立4家公司,利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高额手续费为手段,疯狂敛财。该案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42份,涉案金额达4.4亿元。日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开票公司”是“空壳公司”

  今年53岁的张迷,只有小学文化。外出闯荡时,他认识了张社成(在逃)、张双月(在逃),其中,张双月提到开公司仅开票就可以挣钱。于是,3人便决定铤而走险,成立公司“发财致富”。

  2002年7月,张迷、张双月又找到同村老乡张希增、张和国、张新齐和河南省内黄县农民王贵堂,经过预谋,使用欺骗手段在河南省焦作市注册成立了焦作市兴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由张双月化名王清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堂化名申爱民,担任公司监事。验资时,张双月、张社成共拿10万元,张和国、张新齐各拿20万元,验资后,又各自将款取走。就这样,一个“空壳公司”宣告成立。

  之后,7人在安阳召开会议,聘请人员向他们讲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并进行了明确分工:由张迷在焦作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安排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希增、张和国、张新齐负责对外联系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王贵堂主要负责计算进项票和伪造有关账目并领受票人等到焦作市兴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票;张新齐还负责购买进项票。为保证“积极性”,团伙内部还实行“收入”和“绩效”挂钩,由张迷持上月开出发票的记录与其他人核对收取开票费,然后7人按比例分配。

  揭开兴旺公司“兴旺”的面纱

  2003年3月,焦作市国税局山阳分局转给市国税稽查局一份《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内容称:焦作市兴旺物资贸易公司,2003年2月纳税申报销售额、税负率指标异常,且指标权值过高,怀疑有偷税现象。

  市稽查局接到案源线索后,立即对兴旺公司进行了案头审计,发现该单位仅有80平方米的门面房,营业5个月销售额竟达1亿元。稽查人员觉得隐藏在兴旺公司背后的问题可能不简单,随即对兴旺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但令稽查人员失望的是,该公司账面上进销项核算准确,申报销售和抵扣进项方面并无明显问题。但是,该公司一些不平常的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重视:一是该公司门面小,经营面积仅为80平方米,店内无存货,店外无仓库,与其每月上千万元的销售规模形成巨大反差;二是每月进、销项发生额巨大,税额却始终保持较低水平,且十分均衡,人为痕迹十分明显;三是在防伪税控系统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其取得的进项发票却全部为手工开具;四是进项发票大量存在连号现象,且金额等内容完全一致。尤其引起稽查人员高度警觉的是,在该公司财务室居然发现了大量进项发票开具单位的空白证明和空白收据。

  就在疑云重重时,稽查人员又发现,当税务部门规定对该公司取得的山西、河北嫌疑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后方可抵扣时,该公司立即将原来的专用发票换成了山东的票据,这一快速的变换更加引起稽查人员的怀疑。稽查人员初步判断:首先,兴旺公司存在偷税嫌疑,但偷税疑点明显不同于一般性偷税案件;其次,该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存在大量异常现象,很可能存在虚开行为。

  证据确凿,一桩假票大案浮出水面

  焦作市国税局票证专业人员随即对该单位的进项发票进行了人工鉴定,初步认定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假票。这时,专案组又经协查证实,兴旺公司在河南省安阳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阳市国税局从未发售过,并且,开票单位也是虚构的。于是,兴旺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已不可否认。

  2003年6月12日,公安人员控制了在焦作负责管理兴旺公司的涉嫌人员张迷和企业会计,经审讯,案情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该虚开团伙开办公司的目的,就是以收取手续费获取非法所得,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对外开票按票额的3%到3.5%收取好处费。公司业务均属无货交易,也无货物资金往来。兴旺公司从2002年8月到2003年5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6份,虚开金额1.2亿元,销项税额1900多万元,受票单位涉及全国6个省市40家单位。同时,为弥补进项的不足,该公司为自己虚开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261份。另外,根据张迷等人交代的线索,专案组又挖出了他们早期在山东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两案合计,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计票面金额达4.4亿元,达到了疯狂的地步。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11日 第十四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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