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案件快递(8.9)


导读:
镇政府招外商被骗 南京中院发出司法建议
浙江周寿明非法吸储671万余元一审被判6年
我国最大商业信函被毁案作出民事判决
淮南“洗澡遭电击死亡”案宣判 原告获赔22万元



镇政府招外商被骗 南京中院发出司法建议

岷武 宗一多


  未调查资信即签约清湖

  苏北某镇政府就承包湖泊事宜与美国一家公司总裁进行商谈,不久该镇在没有终止其与当地养殖户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没有对该美商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就与该美商签订合同。谁料该镇在完成准备工作后却发现该美商不见踪迹,该镇不得不因提前终止合同而赔偿给养殖户50多万元。该镇无奈诉至南京中院,由于该镇不能提供该美商明确的住所地,虽然法院于日前判决该镇胜诉,但因找不到该美商以及未控制其财产,因此该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为此,南京中院专门发出司法建议,呼吁国内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在与外商洽谈合作时,应对外商资信进行必要调查。

  ■未经资信调查匆忙签约外商

  据《现代快报》报道,2001年初,江苏盐城某镇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欲将该地区一块占地面积较大、并有从事旅游项目开发潜质的湖泊,发包给外商开发经营。同年4月,该镇通过介绍,与美国迪华公司总裁何某认识并就承包湖泊事宜进行了商谈。

  不日,该镇在没有终止其与当地近10家养殖户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没有对何某的身份及经营能力、美国迪华公司在国外的注册资料及资信状况进行必要调查、考证的情况下,即与美国迪华公司先后签订了3份合同。

  ■做完准备工作外商人去楼空

  在合同中,该镇承诺一年内办好湖面占用及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并做好清湖等开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商则在合同中承诺:5年内完成10个以上的项目,投资总额超亿元。签约后,该镇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了湖泊旅游项目开发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但待该镇腾清湖面、办妥权证,欲将湖泊交美国迪华公司开发经营时,却发现其公司总裁何某在盐城的暂住地已人去楼空。事后,该镇通过各种方式与其联系,均无回音。

  ■无奈起诉外商获胜难获赔偿

  面对长期搁浅的湖泊以及因提前终止合同而赔偿给养殖户54万多元的巨额损失,该镇在引资无望的情况下,于2003年9月22日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美国迪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判令美国迪华公司承担他们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该镇政府不能提供美国迪华公司及其负责人何某明确的住所地,因此法院无法采用相对快捷、有效的外交送达方式向美国迪华公司及其负责人何某送达法律文书,更无从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从而影响了该案的快速审理。尽管最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依法向被告美国迪华公司送达了有关应诉手续,并于今年6月7日进行缺席审理,判决支持了该镇政府的诉讼请求,但因一找不到败诉的人,二未控制其财产,显然该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发出司法建议增强风险意识

  针对该案审理中反映出的部分基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盲目求大、求快、求数量,但其结果却事与愿违的情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指出:1.国内政府部门或公司、企业等组织在与外商洽谈合作、合资以及承包经营项目时,应当对外商的基本状况及签约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查、考证,防止招商引资工作陷入被动、盲目的局面;2.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前,对双方合作、合资或外商承包经营项目的可行性,须进行充分论证、研究,防止贪多求全,盲目开发。

  在签订合同时,对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须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合同约定的内容过于宽泛,责任不明,一旦出现纠纷,难以判明是非过错及责任,难以履行等情况。从而使招商引资工作在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审慎签约、诚信履行的轨道上运行,以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据介绍,该司法建议发出后,该镇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均向南京中院表示感谢,表示今后要吸取教训,切实维护、保障国家、集体的利益。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浙江周寿明非法吸储671万余元一审被判6年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浙江丽水人周寿明共向当地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6笔,共计人民币671万余元。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周寿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判令其归还被害人的400余万元欠款。

  今年2月,丽水市一家超市突然关门歇业,这引起了当地莲都区蛙蟆坑村和秋塘村40多户村民的不安。原来,他们先后将前几年拆迁补偿的数百万元资金“存”入秋塘村的周寿明处,而周寿明将其中的一大部分“投资”在了这家刚刚关门的超市中。

  今年55岁的周寿明从1997年开始在当地灵山武校打工,期间由于武校资金周转困难,周寿明曾多次以担保人身份,介绍灵山武校向秋塘村村民借款,不久,武校就将这笔资金连本带息归还给了村民。

  为了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让村民放心“存款”,周寿明还假称自己有300多万元的资金,城里有两套住房,还和他人合股兴办水电站,并当场向借款的村民支付高额利息。2002年12月,周寿明再次介绍灵山武校以1.5%的月息,向蛙蟆坑村村民胡某、项某等人借款,共为武校借得97.5万元,其中包括周寿明本人的4.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下半年到2004年3月,周寿明以1%至2%的月息,用预付利息的手段,向当地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共吸收公众存款106笔,共计人民币671.55万元。为了方便非法吸储,周寿明还印制了大量的空白借据。

  周寿明将部分资金高息借给丽水当地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后由于“贷款”的超市经营不善歇业,巨额资金无法收回,加上平时支付的高额利息,周寿明的“财富金字塔”轰然倒地。至案发时,周寿明尚有欠款400多万元无法归还。

来源:新华社



我国最大商业信函被毁案作出民事判决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8月6日对于两年前发生在四川绵阳市的一宗国内最大商业信函被毁案,作出民事判决。

  该判决驳回原告四川星河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索赔30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判本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它诉 讼费64000元,共224010元,由原告星河公司负担,并要求星河公司向绵阳市邮政局付清尚欠的57358.60元邮资费。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四川星河公司起诉和被告四川省邮政局、绵阳市邮政局的答辩,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实际未发送的邮件数量、邮件的种类和未发送邮件的损失赔偿归责问题。

  在此次判决中,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星河公司认为的22万封被卖废品站邮件认定为62970封,实际未寄出邮件数量认定为9533封,并认为星河公司交寄的250万封商业信函为“平常邮件”而非“给据邮件”,法院还认为本案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中商业信函的成本损失和可期待利益损失部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明确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以及举证不足而不能成立。

  当日宣判后,原告四川星河公司董事长周兴和对此判决不服,表示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利用秸秆生产新型轻质墙板的民营企业,每年有大量的商函发送到全国各地寻求合作。2002年3月26日,该公司与绵阳市邮政局签订了一份协议,按0.26元一件交寄给商函公司商业信函。按合同要求,从当年4月份至9月份,星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给绵阳邮政局商函公司商函累计250多万件,单是支付邮费就有59万多元。然而,在此期间,星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效益却只有下降,该公司董事长周兴和对此感到十分疑惑。

  经星河建材公司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信函竟然被装成20多个麻袋堆放在绵阳市一家废品收购站,据收购站的老板说,这些信函都是由一个收荒匠雇了三轮车送来的。信封按废纸计算,每斤0.44元,估重为2500斤,估价为700元。再后来,星河公司又发现他们的信函被先后两次卖到废品收购站。在星河公司交寄给绵阳市邮政局总量为250余万封信函中,星河公司发现只有40多万份被邮发出去。

来源:新华社



淮南“洗澡遭电击死亡”案宣判 原告获赔22万元

  安徽淮南市居民朱永东在家中卫生间淋浴时不幸触电身亡一案,近日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朱永东的家属获赔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多元。其中,被告淮南供电公司赔偿上述费用的90%,被告吴国安赔偿上述费用的10%。被告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在庭审时,四被告对导致受害人朱永东触电死亡的原因均无异议,但对责任该由谁承担争议很大。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受害人朱永东在此触电事故中无过错。同时推定该市供电公司在1999年初进行配电网改造时剪断了保护地线,是本起触电事故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同住一幢居民楼508室住户吴国安家漏电,引发了本起事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两被告,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在该小区建设竣工后,经该市建筑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于2000年1月把该小区的供电设备移交给该市供电公司,已无管理义务;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电力设施不负管理、维护义务,故判这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社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