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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追踪(7.28)


导读:
小灵通营销条款是否有陷井 电信消保委各执一词
律师状告“沪宁高速”败诉
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大火案6名被告一审被判刑



小灵通营销条款是否有陷井 电信消保委各执一词
  
    6月30日,上海电信的小灵通营销活动“红色律动”便已收尾,其中部分营销内容受到业内关注。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称消保委)对该活动规则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了“霸王条款”的质疑,并通过发布消费提示的形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小灵通时谨慎签约。不过,昨日上海电信对此予以回应,称消保委所提及的“红色律动”有关条款非但不会侵害消费者利益,反而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上海电信“红色律动”营销活动规则中,遭受消保委质疑的条款规定: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小灵通的资费标准或计费方式发生变化,则按照新的资费标准或计费方式进行计费。消保委认为,这样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规避了经营者的义务,如果消费者接受,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上海电信新闻发言人郑建平则表示,电信资费的趋势是走低,如果小灵通资费标准未来发生变化,应该是降价。所以,条款约定资费发生变化后用户参照新资费,是让消费者享受到实惠,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另外,郑建平还对消保委的“霸王条款”的提法表示出异议,认为这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
  上海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定春认为,上海电信对遭受消保委质疑的条款的解释也许是企业的本意,但未来小灵通资费的变化显然存在两种可能,即提价和降价。从字面上看,上海电信的这个条款并没有特别明确小灵通的资费发生变化是“下调”,这可能是上海电信被质疑的关键所在。

来源:《新闻晨报》



律师状告“沪宁高速”败诉
  
    因沪宁高速拓宽实行限速,而收费标准没有降低。南京律师杨森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通行服务为由,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3元。27日下午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原告败诉。
  由于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拓宽施工,6月1日起全线限速,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80公里。6月9日,杨森乘坐私家车前往句容县办事,出南京城后他们便上了沪宁高速,一路上不断出现的限速标志引起了杨森的注意,到达目的地比原先多花了1/3的时间,而且收费站依旧收了他25元的车辆通行费。杨森认为限速侵害了他原本应该享有的更高速度的通行权。根据《民法通则》,沪宁高速提供的服务质量有瑕疵,使他应该享有的通行权受到损害,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为此,他将沪宁高速经营者、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而本案被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辩护,沪宁高速公路扩建期间适当限制通行速度,是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措施。这一措施有助于保护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限速的规定是合理的有效的,宁沪高速公路的服务是没有瑕疵的。
  法院认为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是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道路建设工程。在原告使用沪宁高速公路之前,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并在沪宁高速公路各路口张贴该通告,原告在知道该通告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应该仍然按照惯常收费标准支付对价。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森诉讼请求并负担受理费、诉讼费。



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大火案6名被告一审被判刑
  
    2003年2月2日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哈尔滨“二•二天潭大酒店大火案”,27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3年2月2日17时58分,天潭大酒店工作人员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的状态下,加注溶剂油,引起爆燃导致火灾,造成33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8393元。
  法院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祁胜利、被告祁胜东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祁艳华有期徒刑3年。3名被告共同偿还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741810.65元。
  法院还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忠礼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旭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沈洪洋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祁胜利、祁胜东、祁艳华3人在经营管理该酒店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未在酒店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系统。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指令后,其仍拒绝改正。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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