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安部:今年上半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明显下降郑州:“小偷”被殴打致死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发师设计的发型该不该享有著作权
公安部:今年上半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明显下降
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208.1万起,同比上升9.9%,但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强奸、杀人等几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明显下降。同时,侦破刑事案件105.8万起,查处治安案件230万起。
这是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今天就上半年全国社会治安情况所做的通报。
据介绍,上半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有一大特点——侵财犯罪比重较大,且呈上升趋势,直接拉动了刑事案件总量的上升。其中,盗窃案件140.9万起,上升12.6%;诈骗案件9万起,上升11.6%;抢夺案件10.4万起,上升9.3%;抢劫案件16.5万起,上升5.7%。
为了增强群众安全感,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命案侦破,遏制毒源,并展开了一系列专项打击和整治行动。主要包括: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地下钱庄、金融票证违法犯罪,集中整治高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垃圾电子邮件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秩,打击手机短信和网络诈骗、淫秽色情网站,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和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货动机动车辆超载超限治理等等。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全国发生此类事故25.5万起,造成5万人死亡,21.2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明显下降,死亡人数则上升2.4%。
在消防安全方面,全国发生火灾15.6万起,造成1607人死亡,165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明显上升,直接经济损失则下降1.5%。
来源:人民网
郑州:“小偷”被殴打致死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备受关注的“小偷”被殴打致死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斌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法律机关提醒人们,发现“小偷”应及时报警,依法处置,如果自行大打出手,致人死亡,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3年9月28日凌晨 3时许,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沈庄村19岁的王斌正在家睡觉时,听父母说家中进来过小偷,同时他发现自己的手机也不见了,即同父亲出门寻找。他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张铁军后,便立即追赶,当追至沈庄西一胡同时,王斌赶上张铁军,将其殴打了一顿,然后扭送至派出所设在沈庄的警务室。因当时警务室无人值班,直到6时30分,王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才将张铁军移交。派出所对张铁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其身体多处受伤,将其送往医院。当日13时40分,张铁军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张铁军系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斌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王斌辩称,自己只是抽了张铁军几皮带,跺了几脚,不应承担致张铁军死亡的责任;其辩护人认为,王斌是张铁军盗窃行为的受害者,造成张铁军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责任不在王斌。
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王斌的辩解与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因王斌供认对张铁军进行了殴打,且有证人证明,故认定王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王斌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经查属实,可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双方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
美发师设计的发型该不该享有著作权
南京丝情发艺有限公司美发师施辉在徐州市“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上发现,组办单位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一年前设计并获奖的作品“女子晚宴”发型照片,印刷在活动的宣传广告、嘉宾证和选手证上,侵犯了自己作为发型美发师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于是将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等5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3万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特殊的著作权案。
施辉原是南京一家职业学校的美容美发老师,2001年3月,他和二位朋友一起合伙成立了私营南京丝情发艺有限公司。2002年6月,施辉作为美发师参加了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举办的“金莎杯”发型化妆大赛,获得了“女子晚宴”发型比赛的银奖。
2003年7月25日,施辉在徐州市举办的“社会力量办学成果展示活动暨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活动现场发现,组办单位发放的宣传广告单和嘉宾证、选手证上使用的发型照片有一张是自己一年前的获奖作品。他多次找活动承办单位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的负责人讨说法均没有结果,于是他把活动的举办单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单位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协办单位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等5个单位一起告到了法院。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举办时尚节,完全是一种非盈利性的公益活动,作为举办单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作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具体承办,负责活动的宣传发动,筹措经费,租借场地等,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目前,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还没有向法院提供答辩,但是本案被告之一、与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连锁的苏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负责承办“时尚节”活动的负责人认为,作为2002年江苏省“金莎杯”发型化妆大赛的冠名单位,对原告施辉获得女子晚宴发型比赛银奖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认为提供给法院照片上的作品就是自己的获奖作品有异议;原告提供给法院的照片上的模特胸前清晰挂着只有金莎美容美发学校选派的选手才能佩带的“金莎”字样标牌,由此可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照片上的选手就是“金莎”的选手,而不是原告的选手。金莎美容美发学校在由其承办的这次活动中,使用“金莎”自己选手的作品照片,不对其他人构成侵权;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作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承办“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完全是一种非盈利性的公益活动。此次活动学校不仅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拿出了许多钱进行电视宣传、租借场所等。即使作品是属于原告设计的,由于是用于公益活动,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原告提出赔偿3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此案并不复杂,但是发型能否享有著作权?法院不久将进行开庭审理。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