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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7.25)


导读:
郑州首批11个不合理合同规定被列为“霸王合同”
新交法第一案交通队胜诉





郑州首批11个不合理合同规定被列为“霸王合同”

   “多投币者不找零,并严禁向后上车的乘客索取。”在郑州乘坐公交车,这样的“警示”每次都能听到。尽管不公平、不合理,乘客们多有怨言,却也只有接受的份儿。如今,随着乘客的觉醒,职能部门的支持,这项规定“竟”成了“霸王合同”!乘客们说,时代不同了,该改的就得改!

  所谓霸王合同,即指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从7月2日起,河南省工商局、省消协向社会公开征集“霸王合同”条款,20多天时间,共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328个,来信投诉89封。省工商局、省消协首批选择了11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些“霸王条款”多集中在公用事业、房地产、旅游等垄断性、高消费行业。它们是:

  ——郑州消费者赵某投诉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消费者参加旅游,并强行扣留护照,收取不合理费用;

  ——郑州消费者赵某投诉“正合电气”所售三菱空调质量问题,维修服务违规操作,不执行“三包”规定;

  ——安阳消费者李某投诉安阳市供电局依据“相关部门文件”,不按发票约定单位计费,给消费者开具涨价前的发票,却按涨价后费率收费;

  ——周口消费者陈某投诉周口市电业局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消费者用电卡卡号,以没有抄表为由,拒收消费者缴纳的原先卡号费用,强行停电,并收取用电违约金;

  ——信阳消费者韩某投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设定的康宁定期与康宁终身保险在合同文本设定上单方面制定不合理条款,误导消费,使消费者在理赔时很难得到公正补偿;

  ——郑州消费者王某投诉郑州三鼎家政服务公司所售“步步高”贵宾卡,单方面设定有效期,并不退、不转卡上余额规定不合理;

  ——郑州消费者刘某投诉郑州新世纪住宅建设公司所售实际房屋与样板房展示不符,实际房屋面积小于所签合同房屋面积,并且商家擅自修改房屋设计图;

  ——郑州消费者赵某投诉郑州市公交公司规定多投币者不找零,并不得向后上车的乘客索取的乘车投币规定不合理,乘客在投币后,向后上车的乘客兑换应属双方自愿,公交公司不应干涉;

  ——郑州消费者陈某投诉河南远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所提供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进行中介销售,违规操作,并不退还房屋订金;

  ——郑州消费者黄某投诉河南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售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并且超出合同约定误差比率,开发商拒不执行合同中的“超出面积返还款”规定;

  ——郑州市消费者赵某投诉中脉远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未了解消费者真实病情的情况下,夸大产品功效,出具单方印制的产品功能说明书误导消费,致使消费者使用后病情加重。

  截至目前,河南省工商部门的“霸王合同”仍在征集之中,截止日期为8月20日,第2期“霸王合同”典型案例将于近期公之于众。

来源:人民网




新交法第一案交通队胜诉

  昨日,首例适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诉讼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清河队的处罚决定,并驳回了原告仲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

  今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仲先生驾车由东向西经过海淀清河上地桥桥底辅路,过桥后在路口被清河交警队交警拦截。交警认为仲先生驶入了自行车专用道,属于“前方受阻,借道超车”,罚款200元。

  仲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他认为,上地桥桥底辅路口没有标志指明禁止机动车通行,也没有标志指明是自行车专用道。在桥东500米处地上印有自行车专用道标志,旁边专用道白线在约200米后由单实线改为单虚线,根据相关法律此处应允许车辆正常驶入。因此,仲先生要求纠正原处罚,并赔偿200元行政处罚费。

  海淀交通支队及清河交通队则认为,路面上已有了白色实线以区别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必要再设路面标志。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中,虽然车行道边缘线在距路口200米处出现一段白色虚线,但除此段外,该标线自路口开始、一直延伸至上地桥桥东侧导流线止,均为白色实线;故该处白色虚线仅为车行道边缘线上的一处间断。

  法院认为,仲某驾车越线进入该车道内行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借道超车”行为,故维持了清河交通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宣判后,仲某不服,表示一定会上诉,并称会在上诉书中提出更加充分的理由。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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