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内蒙古检察机关对9名高级警官采取强制措施北京丰台一村民在镇人大代表补选上严重贿选婚内也有个人财产 南京一丈夫被判还妻5.2万元外商为何向福州市政府索赔9亿元?内蒙古检察机关对9名高级警官采取强制措施
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交警总队原政委韩永庆、副总队长赵九祥为首的9名高级警官,因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罪名,近日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了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2000年7月,北京市车管所在审核内蒙古交警总队审批转入北京的7辆高档进口小轿车档案时,发现车辆档案和凭证系伪造。此案件立即引起公安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自治区公安厅立即组成专案组对伪造车辆档案的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从1997年以来,有百余辆走私进口高档小轿车,以假罚没证、假货物进口证、假发票等伪造的车辆档案凭证,在内蒙古自治区车辆管理所和乌兰察布盟车辆管理所落户,给国家造成了5000多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经过长达3年之久的艰难调查,不仅扣回了44台赃车,还发现原“自治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领导小组”组长、交警总队政委韩永庆,“自治区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赵九祥,自治区交警总队高速支队事故科科员,原自治区进口汽车转籍、过户经办人赵志栋,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原副局长宋日启,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原政委贺志勋、副支队长兼车管所所长陈建光等9名车管官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罪名,遂于近日将案件移交自治区检察机关查办。
自治区检察院渎职侵权处处长王来明说:“他们都栽在为走私进口汽车非法落户上。”据王来明介绍,仅韩永庆和赵九祥2人落户的走私高档轿车就达45辆。
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上述9名高级警官加紧审理,公安机关也在积极追缴走私赃车。
来源:新华社
北京丰台一村民在镇人大代表补选上严重贿选
因在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以每张10元的价钱贿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南沟村村民刘希银被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提起公诉。昨天,丰台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了解,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以贿赂方式破坏选举案,在全市也属罕见。但是,有专家针对刘希银的行为指出破坏村委会选举尚不能以犯罪论处。
一张选票十元钱 破坏选举被公诉
因一位代表工作变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辛庄村南沟选区缺额一名代表。按照规定,应补选一名镇代表。长辛店镇辛庄村南沟选区共有选民290人,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申某被确定为候选人。
今年52岁的刘希银不想选他,想选原辛庄村书记张某。于是,在2004年2月25日选举前,刘希银先后找到本村村民王某、潘某、朱某等人。刘希银放出风声说,谁要是投原辛庄村书记张某一票,他就给谁人民币10元。
2004年2月25日12时投票开始,当日17时选举结束。刘希银家离投票站很近。那天他就在投票站附近记下投票给张某的人,然后付钱。当天选举的结果为:申某得票134张,张某得票90张。刘希银为此支付人民币300余元。由于刘希银的贿选行为,申某的得票数没有超过半数,此次等额选举没有成功。
公诉机关认为,刘希银利用贿赂的手段,使等额选举中的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过半数,致使本次补选没有成功。经丰台检察院审查,嫌疑人刘希银的行为破坏了选举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予惩处。
公民选举有程序 三种情况要追责
为了保证选举活动的真实有效,我国现行选举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选举程序”。
据了解,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破坏村委会选举 不能以犯罪论处
有关专家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尚不能以犯罪论处。但目前我国刑法找不到上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专家指出,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做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将要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
破坏选举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二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以免出现某些破坏选举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没有剥夺政治权利而仍然享有选举权的尴尬局面。
三是增加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治安处罚条款。
来源:《法制晚报》
婚内也有个人财产 南京一丈夫被判还妻5.2万元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钱物,也不一定是夫妻共有财产。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近日依据新《婚姻法》,判决一名丈夫将妻子因医疗事故赔偿获得的5.2万元全额返还。
提起诉讼的小翠今年25岁,2001年嫁给同镇一名年龄相当的男青年。婚后第二年,她在当地一家医院生下一名健康女婴,自己却因大出血被医生切除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处置不当,经过协商,医院同意向小翠支付5.2万元的赔偿。随后,丈夫瞒着小翠从医院领走了这笔钱。
在领取了赔偿金后,丈夫并没有将钱交给小翠,也没有用在她身上,而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为此夫妻俩多次发生争执,进而分居。此后小翠多次向丈夫索要赔偿款,均被拒绝。今年3月,小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赔偿款。
在法庭审理中,小翠的丈夫提出,赔偿款里包含有自己的护理费,不能由小翠独得;而且这笔钱现在已经所剩无几,因而不同意将医疗事故赔偿款全部偿还小翠。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新《婚姻法》,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小翠子宫切除不能生育,其所受的精神痛苦众所周知,医院为此所给予的赔偿款理应作为小翠的个人财产。然而其丈夫将此款领回后擅作处理,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小翠的合法权益,而且直接导致了夫妻反目、感情破裂。现在小翠要求丈夫返还赔偿款,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小翠的丈夫向小翠全额返还医疗赔偿款。
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翠明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新《婚姻法》的规定。他说,一般人通常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我国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确实也是这么规定的。在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中,也沿用了这一规定,但同时又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指定个人财产。
赵翠明说,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了《婚姻法》。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有个人财产。按照新《婚姻法》,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下五种情况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小翠获得的医院赔偿,正是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来源:新华社
外商为何向福州市政府索赔9亿元?
中外合作企业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最近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仲裁庭。仲裁请求标的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总额为9亿多元人民币。
合作企业告政府的理由是政府没有履行7年前的承诺,致使外商数亿投资血本无归。这个合作企业的中方是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占30%股份。外方是香港秀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占70%股份。7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7年前政府出让咽喉要道收费站收费权,外商8.4亿元真金白银流入政府腰包
在横贯福州市的闽江上,1997年以前建有一桥、二桥和三桥。一桥因建得早,只能走人,不能走车。随着城市日益发展,二桥、三桥越来越不能满足这座城市日益增多车辆的通行需要,市政府1995年就酝酿修建四桥。
修建四桥没有资金,福州市政府想出了以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的办法。按政府设计,该项目总投资为12亿元人民币,其中,中方以闽江二、三桥及白湖亭收费站的有形资产作价3.6亿元人民币,占30%股权;外方出资8.4亿元人民币占70%股权。外方所出的8.4亿元中,4亿元用于闽江四桥建设,4.4亿元支付给市政府财政专户,由政府支配,合作公司经营期限28年。
当时,福州市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联络,力邀香港秀明国际的母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投资该项目。香港中旅一开始对这个项目的投资怀有疑虑,一是担心以后路修多了,汽车就会走不收费的路,二是担心以后会撤消收费站。如果是这样,投资不就全泡了汤?
针对这两个担心,福州市政府以白纸黑字给了郑重承诺。在《专营权协议》中写道:福州市政府保证合作公司自经营之日起9年内,福州市从二环路及二环路以内城市道路进出福厦高速公路和324国道的机动车辆均经过白湖亭收费站,并保证在专营权有效期限内,不致产生车辆分流。
该协议还特别约定:在合作经营的前9年,如因其他原因导致合作公司通行费收入严重降低或通行费停收时,合作公司有权要求市政府提前收回专营权并给予补偿。福州市政府还承诺,保证外方除收回本金外,按实际经营年限获取年净回报率18%的补偿。
以上协议说白了,就是市政府保证在9年之内从南面进出福州市的车辆全部通过收费站,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收费时,政府出资偿还外商的投资,同时保证给外商每年18%的补偿。
1997年5月7日,香港中旅集团的全资公司香港秀明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成立了中外合作“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秀明公司投资8.4亿元,占70%股权。同年10月,合作公司与政府签署了《专营权协议》。《专营权协议》签订后,合作公司如约履行了投资义务,外方所投入的8.4亿元人民币资金中,4亿元用于新建闽江四桥,其余的4.4亿元进了福州市财政专户,由福州市政府进行支配。外方投资的8.4亿元,其中3.02亿由境外现金投入,其余以合作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由香港中旅集团提供全额担保。在《合作经营合同》中有约定,外方投资总额8.4亿元中除注册资本2.8亿元以外部分可以从银行贷款投入。
1997年10月至2004年4月底期间,合作公司运作正常,收入稳定。截至2004年5月底,共收入6.4556亿元,除去营运成本和缴纳政府税金外,全部收入主要归还了银行贷款本息4.5473亿元,外商收回3676万元。
新路通车,走收费站的车辆少了,外商收回投资无望,银行也发来催债的律师函
2004年5月16日,福州市二环路三期正式通车,大批车辆绕过白湖亭收费站,公司通行费收入急剧下降。至2004年6月底,收入平均下降已超过70%,从以往每月收入800多万元下降到200多万元,而且还在继续下降中,150多名员工将面临失业。合作公司失去了还清贷款的能力。7月5日,中旅集团收到了银行发来的催款律师函。
外商在投资前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8.4亿元的总投资,其中3亿元的现金投入只收回了3000多万元,出具担保的5亿多银行贷款还有2亿多元没有归还,两项相加亏空达5亿多元,7年的投资回报更是无从谈起。
香港中旅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福州市加快城市发展速度、调整道路网络,他们理解,但也应保证为城市建设投入巨额资金的外商的利益。他们多次与福州市政府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各种方案均未得到政府的批准。
多次协商之后,2003年6月12日,由福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谈中,市政府、中方和外方基本达成了收费站的处理方案并形成了纪要。三方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政府收回专营权,归还外方投资本金;(二)中方承担合作项目尚余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三)政府合理支付外方的融资成本和适当回报。在这三点共识中,香港中旅集团作了让步,将年18%的回报改为“适当”回报。然而,在会谈结束后,福州市政府又否决了这三点共识。
政府失误谁来买单?官员说:要共同承担责任;外商说:谁失误谁买单
这个官司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情况发生变化的今天,政府对昨天的承诺还应不应该兑现?用难以兑现的承诺换取外商的投资,算不算失误?如果算失误,这种失误应该由谁买单?
据了解,近年来,在福州市“两会”上,撤销收费站的呼声从未间断。既然是备受争议,当初福州市政府为何还要拿这个收费站项目去境外招商引资,而且将收费站专营期限一定就是28年?
福州市政府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把白湖亭收费站的专营期限定为28年,是因为对福州城市发展的前景判断不准确,而当时福州市急需解决路桥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在这一合作项目中,福州市政府与外方都有失误。现在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收费站成了“烂摊子”,再死抱住原来的协议条款,已经不现实了。双方应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福州市政府收回收费站专营权已经是作了最大的让步,外方也要面对投资失败的现实,不能要求从这个项目得到回报并赚钱了。
而外方并不认同这位官员的说法。香港秀明公司董事王晓光说:“收回专营权并给予外方补偿”本来就是政府的承诺,谈不上什么“最大的让步”。政府失误应该政府买单。当年签订的《专营权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合作公司有权依法要求福州市政府对其损失予以补偿。
外商感慨道:7年前政府的保证言犹在耳,一纸协议墨迹未干,8亿元投资何时收回?我们遇上了不讲诚信的政府!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