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案件快递(7.5)

导读:
    沧州69岁老翁状告拆迁管理部门一审获胜
    涉嫌判案期间索要贿赂 甘肃两法官走上被告席
    安徽肥西"高考奇案"调解失败

    
    
    
    
    
    
沧州69岁老翁状告拆迁管理部门一审获胜

    
    河北沧州青县房产管理局在没有获得合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69岁退休老人马文起的房屋。近日,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县房产管理局行为违法,马文起获胜。
    
    青县清州镇政府为了兴建花园住宅区和广场,从2003年7月起,按照青县房产管理局颁发的(2003)青拆许字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大规模拆迁。马文起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未能和清州镇政府达成协议。于是,清州镇政府向青县房管局提起行政裁决请求。2004年3月23日,青县房管局针对马文起作出3份裁决书,要求马文起在裁决书送达15日内自行搬出,并拆除被拆迁房屋,逾期不搬出、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因马文起拒绝搬迁,4月12日,青县房管局申请青县法院强制执行。马文起随即向青县法院递交诉状,将青县房管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青县房管局所作出的裁决所依据的(2003)青拆许字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而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才批复这些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法院认为,青县房管局所作3份裁决书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无效裁决,依法应予撤消。
    
    据受理此案的皮德智律师介绍,青县房管局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不合法的,其发证机关为青县建设局的规划用地股,而这样的一个科室不具备发证资格。
    
    皮德智说,(2003)青拆许字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补偿金额低于国家规定等错误,这次拆迁涉及43户居民,马文起胜诉的消息传开后,已经又有4户人家希望通过皮德智提出上诉。
    
    来源:新华社
    
    
    
    
涉嫌判案期间索要贿赂 甘肃两法官走上被告席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因为涉嫌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向被告提出低价购买住房,收受手机,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甘肃定西市安定区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庭审。
    
    涉案两法官吴文章、高松堂审前均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两人由法官变被告是从2001年7月的一桩民事案件开始的。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2000年底,兰州宏利来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审计厅在开发建设综合楼时发生纠纷,2001年7月,审计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宏利来公司。省高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吴文章和高松堂担任审判员,其中吴文章担任主审法官。开庭审理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该案被调解处理。原、被告在吴文章的主持下开庭调解。
    
    一切看似再正常不过,但是检察机关侦查发现,就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期间,高松堂向宏利来公司经理尹某提出以其弟的名义购买宏利来公司开发的商品楼房一套,价格为每平方米1500元,之后高松堂的弟弟购买88.69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按照每平方米1505元的价格实际付款133485元。吴文章得知后,也提出同样的要求,最后以每平方米1456元的价格,付款15万元在宏利来公司购买103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吴、高两人最终各自以低于平均售价71347元和57109.81元的价格购入商品房,并分别以自己的弟弟、女儿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
    
    检察机关起诉时指出,2001年8月中旬,同样是在民事案件进行当中,尹某向吴文章索要手机号码以便于联系,吴以手机丢失为由没有告诉尹自己的手机号。随后尹某为吴购买价值580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送给吴文章使用。2002年12月初,在宏利来公司扬言要举报吴、高二人审案期间索取贿赂的问题时,吴将手机退还给尹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章、高松堂两人身为国家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低价购买住房,吴文章还收受5800元手机一部,实际得利77147元,高松堂实际得利57109.81元,违背了法官的行为准则,构成受贿罪。
    
    据悉,定西市安定区法院审理后决定择日宣判。
    
    来源:新华社
    
    
    
    
安徽肥西"高考奇案"调解失败

    
    安徽合肥首例因考试证件被抢而引发的"高考奇案"诉讼的当事人近日坐到了一起,肥西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调解,结果以失败告终。
    
    原告刘勇是肥西二中的一名高三学生,6月7日,他在高考考场外等待进场时,被同学的债主抢走了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因而未能进入考场。
    
    抢走刘勇证件的人是一小卖部的老板方家琴。刘勇的一名同学欠了方家琴90元钱,而刘勇正是这笔债务的担保人。几个月前,同学提前离校时要求刘勇暂时代为偿还那90元的欠账,刘勇答应了。一时拿不出钱的刘勇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刘父带着刘勇找到了方家琴,表示先让刘勇写信要求同学汇款,如果毕业前钱依然没有寄到,他负责来偿还这90元钱。
    
    6月7日早晨,方家琴在考场外夺走刘勇手中装有身份证和准考证的文具袋,要求刘勇立刻偿还90元的欠款。刘勇身上只有10元钱,请求方家琴先归还自己的准考证,表示考试结束后一定还钱。但方家琴担心考试结束后找不到人,于是拿着身份证和准考证离开了。结果,刘勇因为没有相关证件而被拒考场门外。
    
    当日下午,刘勇父亲得知消息急忙找到方家琴,要求归还刘勇的证件。方家琴坚持不给钱便不会归还。刘父于是拨通电话报警。经过调查,肥西县警方对方家琴实施了治安拘留。
    
    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张亚律师在确认事实后决定向刘勇伸出援助之手,为他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在张亚的帮助下,6月15日,刘勇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表示此事致使原告丧失参加高考的机会,给他身心带来巨大痛苦、经济上带来损失,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原告审核;支付高考报名费用等400元;支付复读费用等5000元;给付医药费70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首次调解未成功,双方只有等待法院的正式审理。
    
    来源:新华社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