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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6.28)


导读:
沪首起“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引发震荡波
毁容女子追赔官司苦打十年 仅获2万赔款
漯河市政府陪了3800万 百姓为政府“大话”买单



沪首起“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引发震荡波

   连日来,上海市民董老太因申请查阅岳阳路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被拒而状告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一案,受到各方关注。这也是自5月1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正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这一案件的出现,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行政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朱芒如是坦言。

  市民:理直气壮“讨说法”

  政府信息从不尽公开,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市民普遍叫好。截至5月底,“中国上海”门户网一个月的总访问量达到1200余万,日均页面访问量39.3万,是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前的两倍多。人事任免、房产政策、社会保障、劳动与就业等十大“民生”信息,成为市民关注“焦点”。

  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刘平分析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政府在“玻璃房”中运作,为市民依法获得与政府对称的信息、维护自身权利、监督政府、参政议政提供了广阔空间。

  事实也确实如此。家住贵州路的市民陈定浩想了解附近地区的动拆迁情况,于是来到市档案馆查阅市规划局的公开信息。陈先生笑言,“过去要托关系、费心思打听,再口口相传的‘绝密’,如今都跑到‘阳光’下了。”切身利益,受市民关注;不仅如此,和自己全然“不相干”的信息,市民也能理直气壮向政府部门“讨说法”。家住闵行区的朱先生发现,梅陇西路自地铁莲花路站向东段春节前就已竣工,但至今未开通。朱先生即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发去电子邮件,询问开通时间,并申请查阅工程相关文件。

  政府:办事更透明审慎

  首例市民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案正式立案,在政府部门中引发“震荡波”。徐汇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三个重点区之一。区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李经中说:政府信息公开规范了政府运作,为市民知情、参与和监督政府运作提供了平台。随着行政透明度的增加,政府办事必须更审慎和更透明。据了解,截至5月底,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页的访问量达到1.1万余人次,市民申请信息公开25件,其中15件依申请向市民“全透明”。“目前,徐汇区正在开发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平台,以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流程,便于时时了解申请的受理情况。”李经中透露。

  市人事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负责人范本鹤认为,“市民知情意识的逐渐增强,是法治政府建立过程中的好现象。政府部门有义务把政府信息、法规政策等,及时向市民‘透明’。”统计显示,截至5月底,人事局网上访问量达22万余人次,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点击量达2400余万次,受理网上咨询1595件。人事局还明确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督查考核、应急处置、网上互动等五项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专家:“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事实上,董老太诉“政府信息不公开”一案的案由和案件内容,都属比较新的内容。朱芒对此始终关注:“从积极的立场看,争议和纠纷的出现,说明市民真正在运用‘信息公开规定’。同时也表明‘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目前,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正着手组织专家展开专题研究。另据了解,一个由多方专家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也在积极筹备中。规定如何进一步细化完善?“政府部门首先要进一步‘摸清家底’,”刘平指出:“对部门信息条分缕析,进一步明确哪些信息应主动公开,哪些可以免予公开,哪些依申请可以公开;此外,‘规定’的一些配套性法律制度,如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也需进一步完善。”

来源:《解放日报》



毁容女子追赔官司苦打十年 仅获2万赔款

被酒精火焰毁容的新洲女子蔡彩霞为了讨个合理的赔偿,10年苦打8场官司,案子一趟趟重审,目前仍没有结果。
  昨天,蔡彩霞来到了本报。记者看到,10年的岁月抹不掉蔡彩霞身上的伤痕,她的脖颈因增生的疤痕拉扯无法转动。

  1991年11月,20岁的蔡彩霞在武汉饭店餐厅打工。一天中午,一服务员在给火锅添加酒精时,不慎将酒精洒在蔡彩霞的脸上,她顿成火球。

  这场意外夺去蔡彩霞秀美的容颜,她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她获赔2万余元。

  此后,蔡彩霞前往上海整容,2万元很快花光。尽管还有多项手术需要做,因拿不出钱,她只能返家。

  1994年,蔡彩霞疤痕出现增生,一到热天,皮肤因无法排汗便起泡流脓。家里为给她治病,把房子也卖了,后来再也借不到钱。从这一年起,蔡彩霞走上申诉路,要求武汉饭店追加赔偿。

  在市人大监督下,此案在2000年终于重审,但4年来官司打了3轮6场,每次都是一审判决驳回,中院发回重审,一审再驳回,中院又发回。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不得另行起诉)。蔡彩霞案,一审法院认为是“一案两诉”,市中院则认为已有“新的损害事实发生”,应当进入实体审理,但一审法院仍认为蔡彩霞“新的损害事实”无证据证明。

  去年9月,蔡彩霞在律师指点下,拿到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为其出具的法医鉴定,证实了其确为疤痕增生,后继手术费约10万元。于是她再提出申诉。市中院向蔡彩霞指明:凭该鉴定你可另行主张权利。

  6月20日,蔡彩霞向硚口法院递交了新的诉状。至昨日,她仍在等待法院是否受理此案的通知。
来源:武汉晚报



漯河市政府陪了3800万 百姓为政府“大话”买单

  因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兑现,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被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招商时的承诺,或者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漯河市人民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

  据有关人士估算,这笔巨额赔偿的付出,相当于漯河全市人民每人拿出15.2元,为政府的“大话”买了单。专家指出,这笔巨额赔偿的付出,敲响了政府招商的警钟,有关部门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为了引来投资,政府作出“送厂”承诺

  1998年7月,漯河市政府与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强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南强公司在漯河市投资办厂。协议第二条约定:为使乙方南强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至2001年年底如乙方所办塑胶公司及回收公司月共用电量达700万度、用工达6000人、年交增值税达2000万元、年产值达6亿元时,甲方漯河市政府将漯河市电厂交付给乙方无偿经营使用。

  合同签订后,广州南强公司积极履行协议,于当年投巨资在漯河建成了“漯河华强塑胶有限公司”和“漯河华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1年12月31日,这两个公司的月共用电量达1000多万度,用工达10000余人,年交增值税3800多万元,年产值达8.5亿多元,全面超额实现了协议书规定的各项指标,达到了漯河市政府交付电厂的各项条件。

  当南强公司找漯河市政府协商交付电厂时,漯河市政府一直借故推诿,不予履行协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2年2月,广州南强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漯河市人民政府履行投资办厂协议书,将漯河电厂经营权交付原告,或在其不能交付情况下,由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万元。

  ■承诺难以兑现,市政府有苦难言

  对引起争议的漯河市电厂的无偿经营使用问题,漯河市政府有关人士认为,2000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9号文”)。文件规定:“除国家规定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

  漯河市政府提出,漯河市电厂是市政府投资的国有电力企业,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之前,其资产应该停止流动。此种政策变化,是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行为,漯河市因此而不能履行协议中的无偿交付电厂的义务,应当免除责任。

  对漯河市政府的“不可抗力说”,南强公司并不认可。南强公司诉讼代理人、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在国务院“69号文”之后,国务院已经又对国有电力企业改革出台了新的政策,原先规定的禁止国有电力资产流动的五种情形,已全部被“解冻”。

  采访中,漯河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议中有关将漯河市电厂交给南强公司无偿使用直至最后拥有的条款,是在漯河市电厂法人代表和广大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当时的市政府领导作出的承诺。这一条款因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相冲突,而引起了漯河市电厂职工的强烈反对。漯河市电厂职工因此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直接影响了漯河市稳定的“电厂保卫战”。今年4月29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漯河市政府秘书长刘运杰承认,这个协议(指与广州南强公司签订的协议)的有关内容根本无法执行。至于为何无法执行,刘运杰不愿多说。

  由于牵涉到政府信誉和招商引资,河南省高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合议庭,院长李道民多次过问审判情况,并三次主持调解,最终使漯河市政府与广州南强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办厂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关于交付漯河市电厂经营权、所有权的条款不再履行。二、漯河市人民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

  ■既然作出承诺,就要付出代价

  由于招商引资时的承诺兑现不了而引发纠纷,在各地屡见不鲜。有的地方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往往许以种种优惠条件,并保证兑现。而一旦引来投资,就开始弃信毁约,对原先承诺的各种优惠条件,借故推诿。有的则明知某些优惠政策超过了法律许可的范围,却越权承诺,寄希望于事后的“变通执行”。一旦变通不了,轻则要负毁约的法律责任,重则会给政府信誉带来很大损失。

  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经济学博士喻新安认为,漯河招商赔偿案实际上给政府部门敲了警钟。不论哪一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就要付出代价。前些年,为了招商引资,有的地方首长一拍脑袋,可以把几百亩、上千亩土地白送给企业,但随着法制的健全,如果再像过去那样光凭热情办事,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最后兑现不了,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有专家提出,在这起招商引资官司中,漯河市之所以付出巨大代价,是因为它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充当了不该充当的主角。喻新安认为,现在看来,企业更关注各地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所以,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不应该动辄冲上前台,作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承诺。将来兑现不了反而造成工作被动。

  河南省委一政策研究机构负责人表示,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都对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守法、合法,要学会用市场经济的眼光、法制的理念考虑问题,不能凭一时冲动,胡拍脑袋乱决策。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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