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小股民状告郑百文胜诉 三联不服判决要上诉残忍杀害四名同学 马加爵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涉嫌贪挪2200万 单位出具“贡献书”为嫌犯求情北京顺义一村支书64次挪用集体资金“寻宝”残暴工头竟持铁锤将提前收工工人打成残废伪造假信息冒充征婚者骗人钱财 21人被判刑出版社“来稿不退”被判赔偿
小股民状告郑百文胜诉 三联不服判决要上诉
三联商社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6月14日,三联商社对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流通股回购案判决表示“将在认真研究后向法院提起上诉”。就此,记者采访了三联商社董事会秘书宋洪琦和业内人士。赔偿,对别的投资者公平吗?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宋洪琦表示惊讶,并披露目前公司经营正常,该案不会对公司构成很大影响。虽然判决标的涉及金额很小,但公司仍准备上诉,讨个“说法”。
“我们很理解原告中小股东,他们确实经济有所受损。但不能从个体角度来理解得失,而应该从全局性来考虑问题,郑百文重组是以‘互有损失,又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前提,来实现各方的共赢。现在三联重组成功后却判决公司返还股票,可是在当时重组过程中,前途渺茫,谁又能明确告诉你,三联能够真正重组成功?我们假如赔偿,对别的投资者公平吗?”宋洪琦如是说,“三联重组郑百文时可谓生死两茫茫,一方面三联已经陆续投入近6亿元真金白银,假如重组失败,恐怕现在最亏的是三联、是国家,相信广大投资者心里有杆秤。” 宋洪琦说:“当时的重组情况媒体报道的比较多,大家应该比较清楚,郑百文的重组方案是各方共同妥协的结果,中小股东假如不同意重组,最后的结果肯定是重组无法进行———郑百文公司破产,中小股东血本无归,这也是大家最不愿意看到的最终结果。”
对于过户50%的做法,宋洪琦引用三联集团董事长张继升的说法:“不少股东一直对‘将50%的股票过户给三联’这一款表示不解,那么为什么是50%,而不是60%或40%,因为这是三联综合各方因素后框算出来的最低线,低于50%,三联无利可图,肯定不会重组,这完全是市场作用的结果。” 判决结果不具备执行条件。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一位不愿暴露姓名的资深证券资格执业律师,他认为,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不具备执行条件,原因是判决返还回购的股票,而股票不尽等同于物权,当时的回购股票已经注销,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已经减少,而要归还的是已注销的回购股票,这种判决结果等于让公司进行股本增发,也就意味着要经过股东大会、工商部门、证监会等等部门批准,这不是三联商社自身能够决定的,也实质上更改了原来的资产重组方案,因此这次判决没有执行基础,存在改判的可能性。
对于此案的看法,该位律师认为,“法律和法律撞车了”,郑百文整个重组过程都经过司法介入,是法律认可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是按照法院判决执行。而金水区法院也是按照“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惟有股东享有处分其股份的权利”作出的判决。各方都是依法行事,给法律界出了道难题。
对于三联商社准备上诉,该位律师说:“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整体利益,具体结果很难判断,因为这确实又是法律盲区。”
小资料:三联重组郑百文
2001年2月22日,当时的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议案,对于选择反对重组方案,不同意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公司回购并注销其股份。2001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确认有效,要求公司按照上述决议尽快办理股份变动手续,并于2001年11月2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公司股份变动手续。
2001年年报披露的郑百文每股净资产-6.36元,每股未分配利润-9.53元,三联商社当时的回购价格是每股1.84元,回购共涉及38个股东帐户,注销数量111,362股。
来源:《证券时报》
残忍杀害四名同学 马加爵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6月17日上午9: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昆明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云南省高教委员会以及部分新闻媒体的记者近百人旁听了宣判。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杨绍权、马存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为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地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马加爵的辩护人关于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然符合事实,但马加爵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涉嫌贪挪2200万 单位出具“贡献书”为嫌犯求情
6月16日,一手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公司做成国内最大通信终端产品销售公司的原总经理——65岁的王立山和其女儿王红宇均出现在市二中院法庭。市二分检指控父女俩贪挪2200余万元。该案昨首次开庭审理。检察官拖着三个行李箱近90本卷宗支持公诉。
中国邮电器材北京公司其中一项主要的业务是代理国际品牌手机在中国的销售。因手机市场价格变化快,1998年阿尔卡特公司送出4957部手机给北京公司作为市场亏损补偿。王立山当庭承认,他对这批手机做了手脚。他指示仓库保管员抽出1020部手机,然后称这批手机是200万元从烟台的新宇公司买进。而新宇公司正是其女王红宇所有。之后女儿把爸爸打来的“购机款”还回。事实上4957部手机一直放在北京公司仓库里。而王立山通过倒腾账目,200万轻松到手。
检察院还指控,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王立山又采取收货不入账、低价开具发票、迟开发票等手段,将价值561万余元的手机据为己有,并侵吞公款176万余元;2000年8月,挪用邮电器材北京公司公款1274.2万元,交给了女儿王红宇经营的公司使用。
在法庭质证阶段,检察官提交了一份邮电器材总公司送上的王立山“贡献书”。贡献书提到王立山自1998年到2000年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企业作出了贡献,希望法院在量刑上有所考虑。据了解,邮电器材北京公司1995年销售手机1.9万部,2001年销售数量达到232万部,占全国新增移动手机用户的5%,占邮电器材集团公司系统手机销量的19%。
来源:《京华时报》 (2004年6月17日第A11版)
北京顺义一村支书64次挪用集体资金“寻宝”
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支书李某为寻找国民党遗留下的财宝,先后64次挪用村委会资金71万余元。6月16日,李某被顺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男,64岁,小学文化)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寻宝人”。经“寻宝人”介绍,“寻宝”就是寻找解放前国民党遗留下的“民族资产”及“金银财宝”,在寻找过程中需要资金费用,如李某帮助提供“解冻民族资产”所用资金,等成功后,如数退还所提供的资金,并从寻找到的资产中分给李某一亿美金。面对骗子的花言巧语,李某信以为真。为了满足“寻宝”的需要,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打白条、在会记记帐凭证上签字等方式,从该村委会挪用资金。截止至1995年底,李某累计挪用本村资金71万余元。此后,李某离职。为了继续未完成的事业,李某自掏腰包继续“寻宝”。案发至今,李某仍有人民币50余万元未退还村里。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残暴工头竟持铁锤将提前收工工人打成残废
因对工人提前收工不满,工头赵少英竟持铁锤将工人打成重伤。昨天,东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少英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受害工人近5万元。
41岁的赵少英与被害人王某是同村近邻。2003年10月,赵雇王某到东城区建国门光彩国际中心做瓦工。11月13日,王某提前回工棚休息,赵对王提前收工不满,2人发生争吵。后赵拿出1把铁锤朝王左腰部击打两下,致王脾脏破裂。经鉴定,王某被打成8级伤残。
来源:《京华时报》 (2004年6月17日第A12版)
伪造假信息冒充征婚者骗人钱财 21人被判刑
6月17日,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对北京怡心佳缘信息咨询中心负责人鹿红、法定代表人鹿齐及该中心职员孙丽娜、马琳、钟莉莉、董雪娜、田金芳、郑长虹、安延红、李婕、刘欣竹、曹嘉琪、王继红、董亚朋、黄赟、解晶、李旭、戴会凤、刘莉娟、赵忠霞、赵忠玲等二十一名被告人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3年4月至9月间,在本市西城区南草厂街11号长城商务写字楼308、312、412房间及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44号北京旅店公司新街口饭店201房间等地,以北京怡心佳缘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编造、抄录虚假的征婚广告在报刊上加以刊登,后由被告人孙丽娜、马琳等人冒充征婚者与被害人见面,骗取被害人石某等54人的服务费、广告费等。被告人孙丽娜还于2003年4月至6月间,在本市西城区北京怡心佳缘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害人胡某某认识后,对胡谎称其家人生病,以需要钱看病为由,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6500元。
西城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鹿红、鹿齐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孙丽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马琳、钟莉莉、董雪娜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田金芳、郑长虹、安延红、李婕、刘欣竹、曹嘉琪、王继红、董亚朋、黄赟、解晶、李旭、戴会凤、刘莉娟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赵忠霞、赵忠玲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人民网
出版社“来稿不退”被判赔偿
因未退还不采用的书稿,北京出版社被判赔偿文学爱好者罗先生181.5元。昨日,西城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据罗先生诉称,2002年9月19日,他将自己的两部文学作品寄给北京出版社,作品末尾注明“不采纳予以退还”。去年2月13日,他又函请出版社不采用请退还,但一直未得到答复。
为此,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版社返还上述两部文学作品,如不能返还,则要求赔偿损失21834.4元。
北京出版社承认收到了罗先生寄来的两部文学作品。但该作品经审查不符合发表要求,所以3个月后予以清除。
出版社称,他们在收到罗先生的信函后,已对其作了答复,并将该出版社《十月》杂志上刊登的“来稿不予退还”的声明告诉他。既然向他们投稿,就应遵守其规定。
法院认为,罗先生并未指明要求在《十月》杂志上刊登,因此该杂志上的启事,对其行为无约束力。由于出版社已将其作品作为废稿处理,无法返还,故判其赔偿罗先生印制文学作品的费用181.5元。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