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南京讨回青年志愿者名誉权不起诉刘晓庆为何“无可奉告”太原:法院两次处罚两次被撤
南京讨回青年志愿者名誉权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团南京市委、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诉南京渡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青年志愿者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南京渡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起的5日内,在《金陵晚报》上向两原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团中央倡导发起的,1993年起在南京市实施后,志愿者行动在全社会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团市委青年志愿者无偿服务于社会、济弱扶贫的形象已经深植南京百姓心中。但是,南京市青年志愿者这一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却被一些商家用于商业促销。从2003年8月开始,渡亨公司在南京的各个居民区张贴海报,以“南京团市委青年志愿者送健康到社区”的名义进行其净水器的营销活动,欺骗广大消费者。该公司的这一行为给南京市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2001年5月23日,南京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决定》。决定规定:“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团南京市委、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渡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法庭多次调查取证,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不起诉刘晓庆为何“无可奉告”
杨涛
据《深圳商报》报道:著名演员刘晓庆已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通知书。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书是于本月10日、11日分别下达给刘晓庆及其妹妹刘晓红的。这就意味着取消了刘晓庆“取保候审”的身份。由于刘晓庆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所以记者致电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求证时,答复是“无可奉告”。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让被害人及时选择是否对于不起诉的决定进行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当然,公众也可基于刑事案件也侵犯了国家、社会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对于主要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无特定被害人的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公众更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检察机关何时、有何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诉讼决定,从监督检察机关正确地行使权力的角度出发,也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有权力的存在就有滥用的可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权力也应当受到监督。
因此,除在特殊的情况下(如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考虑),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体现诉讼民主、公开、公正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刘晓庆所涉嫌的是偷税罪,这种犯罪无特定的被害人,损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况且刘晓庆作为公众人物,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对于其涉嫌犯罪一事极为关心,有理由追问对她到底怎样处理,因为对公众人物的处理是否公正,关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此外,这种对于涉嫌偷税罪的不起诉决定,既非刘晓庆个人隐私又非国家机密,检察机关无保密的必要及义务。因此,检察机关理应向公众宣布对刘晓庆不起诉决定,以及对刘晓庆不起诉的理由———是不构成犯罪还是犯罪情节轻微,抑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不同意不起诉决定的人有可能知晓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提出意见,这样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才真正让公众信服。
笔者感到,“刘晓庆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从而对媒体“无可奉告”,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对刘晓庆不起诉这种司法权力的行使,是检察机关与刘个人的交易,操作是在秘密中进行的,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检察机关要接受监督的精神,不利于不起诉的正确行使,必将引起公众的质疑。
来源:《中国青年报》
太原:法院两次处罚两次被撤
面对明明白白的违法行为,为何屡处、屡诉、屡败?21日,山西省林业厅再次拿到被迎泽区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感到前所未有的茫然与不解。
这是一起不服林业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原告是河北省张家口地区万全县林业局的职员刘国清,于2003年7月份,在山西省方山县境内收购柠条种子时,省林业厅执法人员经检查认定其未按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进行经营,且种子无标签,对其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刘国清不服,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失败,后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审理后认定省林业厅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去年年底,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林业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其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今年1月,被告林业厅重新做出处罚决定,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原告邮寄了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刘国清认为我省林业厅本次的处罚认定程序违法,于是在法定期间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并再次撤销了该处罚决定,指令省林业厅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重新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