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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 法官执行受贿 法律不能轻饶

导读:“执行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们社会的一大“顽症”。为了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国家不仅赋予了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还提供了相应的强制手段,但执行却一直“硬”不起来。究其原因,除了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之外,执行主体———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本身腰杆“软”也是重要因素。反正钱不是自己的,何苦得罪人?这不仅造成了执行人员的腰杆“软”,还使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这么一种怪现象:原本是执行人员应尽的责任,反而成了对当事人的恩典;明明是债权人的钱,却成了执行人员替债权人“追债”的“奖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执行人员日渐贪婪,无“回扣”则不执行。种种扭曲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还严重损害了法制权威,阻碍了法制建设进程。这种现象亟待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4月29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副处级)熊某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熊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查明,2000年9月至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熊某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执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吉安市某商业银行和省某商业银行执行追缴合同债务。为了表示感谢,吉安该商业银行资产经营部经理黄某先后7次送给熊某现金2.6万元,省该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处黄某一次送熊某现金5万元,被告人熊某非法收受贿赂7.6万元人民币。此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3年12月16日侦查终结后,移交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2月20日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铜鼓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3月23日进行公开审理,4月29日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熊某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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