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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太原原反贪局长涉嫌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

一、案情
据新华社电太原市原反贪局局长贾军英,涉嫌受贿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近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今天开庭审理。这是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牵扯出的又一个贪官。

2001年到2002年,山西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崔树川,伙同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行长张原清,伪造金融票据进行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8亿元。此案被称作“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

在此案侦破过程中,太原市反贪局局长贾军英涉嫌受贿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线,引起了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现已查明:2000年10月23日,王红通过按揭方式,以他人名义,为贾军英购买了一套价值74万余元的豪华住房。该房虽将他人登记为房主,贾军英实为产权所有人。

2002年,王红、崔树川、张原清通过私刻印章、伪造票据的手段从太原市商业银行诈骗某公司的存款7890万元。该诈骗行为被受害单位发现后,为掩盖犯罪事实,王红、张原清商定由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抢先向贾军英任局长的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报案,以便由贾军英控制局面,达到保护王红等人的目的。

2002年7月18日,张原清捏造了事实向太原市检察院反贪局报案。在太原市检察院立案后,贾军英私自去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支行指使张原清复印了相关诈骗案件的伪造的票据。之后,贾军英、张原清一同到王红办公室,让王红、崔树川通过复印件核实填写支票的笔迹。在公安机关对王红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后,贾军英又向王红透露了自己打听到的侦查情况,并亲自驾车帮助王红、崔树川出逃。7月30日,王红、崔树川潜回太原,贾军英前住机场迎接并透露了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二人的消息。8月1日,贾军英又提供了本人的工作用车,送王红逃往石家庄。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此案将于今天在忻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诈骗案主犯王红在侦查期间畏罪自杀,张原清和崔树川分别被另案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二、法院院长检察长何时才能专业化
宋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因涉嫌指使其子收受贿赂20万元、自己非法侵吞公款73.2万元,近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讯。

  这条新闻引起笔者关注的不仅是郭宝云的犯罪事实,更是其任副检察长之前的丰富经历。在从事司法工作之前,郭宝云曾任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副经理、重庆市九龙坡区副区长、江北区区委副书记、区长、重庆市公用局局长等职。也就是说,进入检察院之前,郭宝云从未有过法律工作的职业经历。

  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并不鲜见。留意一下目前在任的法院院长、检察长的简历,你就会发现有不少院长、检察长们缺少必要的司法工作经验。他们中的很多人曾经担任过企业或党政机关的要职,然后被调到法院、检察院当院长、检察长。毫无疑问,这些人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从政素质很高,但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相对欠缺,做了院长、检察长后,需要及时补课。隔行如隔山,尤其是在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司法领域。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和常年养成的行政思维模式,很难在短期内改变,这势必影响司法工作公正、高效地开展。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原因,一些党委在安排领导干部时,为协调人事关系,往往把非司法机关的部门领导安排去法院、检察院当院长、检察长,由此带来种种弊端。

  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也就是说,在任命某人为院长、检察长之前,他应当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或虽没有资格,但具备法官、检察官的条件。而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因此,两法修订以后,再任命院长、检察长必须从现任法官、检察官中或从虽不具有此资格但通过司法考试具备任命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之前,对法官、法院院长、检察长的任命不规范,情有可原。但在两法修订之后,仍然出现先当院长、检察长再当法官、检察官的情况;更有甚者,连法官、检察官条件都不具备的人也可以当院长、检察长,就明显有违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长享有很大的司法决策权,是很专业化的职位。因此,不能将他们看作是处理行政工作的官员。专业性和法官、检察官资格,是院长、检察长应该具有的第一属性、第一资格,因此只能在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拔具有领导才能的人担任院长、检察长。否则,如果把领导才能看成是担任院长、检察长的第一前提,忽略其专业资格要求,就是对这一职位的误解。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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