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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离婚后能否要回被隐匿财产?

背景

  离婚时丈夫隐匿财产250.8万元,自己只得到家电、家具等财产的重庆市璧山县农妇刘芬,近日通过法律手段争回了隐匿财产中属于自己的125.4万元。

  徐晓明与刘芬均系重庆市璧山县农民,于1980年12月双方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0年1月20日,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笼统约定其共同生活的彩电、音响、冰柜及组合家具等全部财产归刘所有。但是,徐晓明利用其掌握家庭财产支配权的便利,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达250.8万元。离婚后,徐晓明与一张姓女子结婚。

  刘芬离婚后发现了这些被隐匿了的财产,便诉至璧山县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刘芬通过律师查证了徐晓明所隐匿的价值32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申请法院对徐晓明的其它隐匿财产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调查取证,法院查证了徐晓明离婚时共隐匿财产达250.8万元。

  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晓明支付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刘芬应得的部分125.4万元。判决后徐晓明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日前驳回张某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大部分执行到位。

  专家说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薛宁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法律对私有经济的扶持与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愈益增多。夫妻共同财产在构成上发生诸多变化,从过去主要是一般生活日用品,到现在的房屋、汽车、股份等高档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也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变化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当夫妻离婚,面临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减少、降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与价值,侵害一方财产权益的现象。所以,近年来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这类侵害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1条,第一次对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的行为作出规范。该项司法解释指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共同对行为人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法院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这一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修正案将这一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此外还增加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当事人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定为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两年之内。

  本案中,徐晓明与刘芬协议离婚发生在婚姻法修改之前,刘芬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可能也在2001年4月28日,即婚姻法修正案生效日之前,但属婚姻法修改后尚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所以,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换言之,即使徐刘二人协议离婚已经生效,一方在法定期间内,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刘芬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倡导婚姻诚信,更为重要的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合法所得均为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而不论夫妻各自对家庭贡献的大小或者有无经济收入。这一夫妻财产制类型的立法理念是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婚姻中献身于家庭和子女的配偶一方的财产利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上继续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增加第47条之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有利于维护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妇女在婚姻中的利益。因为,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较多或者专事家务的一方多为妻子。本案女主人公刘芬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125.4万元财产,不但使这一立法精神得以实现,也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措施不断完善的体现。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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