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案:不能撞了白撞?注射疫苗后患上肾病 13岁男孩状告县防疫站上海:双休日加班不加薪 法院判决公司补付旋转门将八龄童撞成植物人 法院:主要过错在家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案:不能撞了白撞?
九旬老人违章过道时被货车撞死,亲属依据《道法》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起诉肇事司机
早报讯(记者赵倩实习生李瑜)半年前,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因违章穿越立交桥下桥主道,不幸被疾驰的货车撞死,事故认定老人负主要责任。但昨(8)日,老人的家属却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道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司予以损害赔偿。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这起案件,这也是《道法》实施以来成都受理的第一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死者负主责纠纷扯半年
去年11月13日晚,89岁的吴四兴老人在看病回家的路上,横穿川藏立交桥下桥主道时,被一辆小货车撞飞30米远,当场死亡。
车祸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于吴四兴老人横穿主干道,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先后3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都未能达成协议。因此,这场车祸引发的赔偿纠纷从去年一直拖到了今年,仍未能得到解决。
家属依据新法规索赔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去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详细规定。吴四兴家属的诉讼代理人牛建国律师说,虽然吴四兴老人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按比例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58567.72元。
吴四兴的大儿子吴正荣告诉记者,之所以要选在昨日才提起诉讼,主要是因为之前旧法规并未对死者负主责作出保护性规定,他们害怕会出现“撞了白撞”的后果。《道法》5月1日起实施,而之后的7天为“五一”大假,所以假期结束的头一天他们就一早到法院来了。他们也没想到,这起诉讼案竟成了《道法》实施以来成都的第一例人身损害索赔案。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天府早报
注射疫苗后患上肾病 13岁男孩状告县防疫站
周至县一名13岁男孩,经县防疫站注射完预防出血热疫苗2天后,出现全身浮肿的症状,后被确诊为肾病综合症。其父母经调查发现,防疫站注射的药品只适合16岁以上人群,与“10岁以上均可注射”的宣传相差甚远。于是,该男孩将县防疫站和制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万余元医疗费并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
注射完疫苗2天后患上肾病综合症
昨日中午,在周至县九峰乡起良村禄护仓的家里,记者见到了患肾病1年半的儿子禄鑫。孩子的脸看上去圆嘟嘟的,其父拿出孩子两年前的照片一脸愁容地说:“2002年11月12日,周至县防疫站工作人员来村里宣传预防流行性出血热,鼓励大家注射疫苗,说注射后半年内不伤风感冒,10岁以上的人都可以注射……家里只有这一个男孩,特别疼爱,就让孩子注射了。那年孩子11岁半,我们专门问过工作人员,他们说,11岁的孩子注射后不会有问题,当日就在我家院子里注射了第一针,10月19日和11月9日又分别注射了第二针和第三针,11月12日孩子双眼开始浮肿,继而全身浮肿,我们赶紧带孩子去医院,经检查孩子患上了肾病综合症。家人都觉得蹊跷,因为家里没有人得过这样的病。最后无意中发现给孩子注射的药品使用说明中载明:‘主要接种对象为16—60岁的高危人群’。于是家里人开始向防疫站反映该问题。”
3次鉴定认定接种疫苗与患病不直接相关
禄鑫得病后,一直住院治疗,不能正常上学。为给儿子治病,一年半来,禄护仓家里已花费5万余元,但治疗还要继续。禄护仓申请上级机关对儿子的患病原因进行鉴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省疾病预防中心)对其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表明该例肾病综合症与出血热疫苗接种直接相关。禄鑫接种时不足12岁,不符合有关规定,在确定接种对象上考虑欠周。
拿着这样的鉴定结论,禄护仓觉得不公正,他说:“这种前后矛盾的结论怎么能让人信服!”于是他提出重新鉴定,省疾病预防中心再次作出相同的结论,禄护仓仍然不服,再次提出重新鉴定,陕西省卫生厅鉴定后得出如下结论:接种对象不满12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有待进一步调研。目前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禄鑫所患疾病与接种出血热疫苗直接相关。
禄护仓看着最后一份鉴定结论义愤地说:“当时会诊专家亲口告诉我们,虽然无直接关系,但不排除接种疫苗导致患病的可能性,但这句话在鉴定结论中并没有出现。”
2万元困难补偿无法弥补损失
由于高额的医疗费给禄家带来沉重负担,起诉后禄护仓无力再支付诉讼费用,于是禄与周至县防疫站签订一份《困难补助协议》,协议载明:防疫站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困难补助金,禄收到资金后,应将双方全部纠纷终结,更不能再找其他部门……
但禄表示,这2万元无法弥补儿子遭受的损失,孩子不能快跑,不能上操,走路也只能慢行。于是,他于今年3月初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至县防疫站和浙江天元生物药业股份公司共同造成人身损害,索赔5万元医疗费并承担继续治疗的责任。周至县法院3月底立案,定于5月10日开庭审理。他期待着法律能给他一个公道。
来源:《华商报》
上海:双休日加班不加薪 法院判决公司补付
在上海一家建材公司工作的李先生,负责一个工程项目时连续半年的双休日都在加班,却从来没有得到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李先生起诉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建材公司补付李先生加班工资1761.38元。
2002年7月,李先生应聘到上海的这家建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双方约定了月工资及相关补贴。随后,李先生被派往外省负责工程项目,工程一直持续到2003年1月。期间,由于工程项目的性质,李先生工作中间不能停顿,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所以他双休日都在加班工作,一直没有休息。但是公司每月发放给他的工资里,却没有双休日加班工资这一项。李先生在疑惑之余,曾经致电在上海的公司,询问关于自己待遇偏差的问题,公司财务告诉他,等工程结束后再一起结算。
好不容易结束了在外地的辛苦工作,回沪的李先生满心希望能在2003年春节前拿到自己的加班工资,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反复交涉后,公司给了李先生一个答复。公司认为,李先生在双休日加班首先应该征得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对李先生在外地是否加班的事实有怀疑,所以不愿支付给他加班工资。
李先生认为自己遭到了很不公正的待遇,出于对公司的失望,他于2003年5月向公司辞职。但是他始终认为,自己在外地的加班工作没有得到认可,当别人在双休日调整休养时,自己却在异乡的工地上劳作,而这一切辛勤努力都被公司抹杀。最终,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公道。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建材公司认可了李先生双休日加班的事实,李先生也赢回了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
来源:新华社
旋转门将八龄童撞成植物人 法院:主要过错在家长
一对夫妻在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同去的孩子在旋转门内玩耍时被撞成植物人。这对夫妻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这对夫妻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上诉后,双方接受二审法院的调解,银行同意赔偿孩子的父母17万元人民币。
2003年的3月8日上午,八岁的男孩小蔡跟随父母来到上海市工商银行的一营业部。他看到父亲在柜台前忙着办理信用卡,母亲在专注地翻看宣传资料,觉得很无聊,便冲入离母亲二、三米远的旋转门玩耍。小蔡的母亲在发现了孩子的“游戏”后进行过阻拦,但却没有果断制止。
转到了营业所内侧的小蔡乘着妈妈不注意再次进入旋转门里玩。他持续用力推动旋转门,让门加速旋转了一分钟多。突然,小蔡停住了脚步,而因为惯性作用仍旧在不停转动的门,一下子就把小蔡撞倒在了地上。小蔡被立刻送到了医院救治,但头部的重伤还是让他成了植物人。
小蔡父母认为,银行没有在旋转门上和旋转门周围安置警示标志,而银行的保安在事发前曾两次阻止过一个女孩子靠近旋转门,却疏忽了及时制止小蔡在旋转门里玩耍。因此,银行应该要对小蔡的受伤负责任。作为小蔡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替儿子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医护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撞伤小蔡的旋转门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保安没能有效地制止小蔡在旋转门内玩耍,是一种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小蔡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意识到旋转门有安全隐患而对孩子的玩耍行为加以阻止后,却没有完全制止孩子的活动,他们在事故中存有主要过错。一审法院在驳回了小蔡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后,判令银行向小蔡赔偿医药费、基本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支持他们所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官向双方分析了各自责任所在,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根据调解协议,银行方面除赔偿一审所判的16万余元之外,还增加了赔偿金额1万元。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