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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5.5)


导读:
一个花盆砸痛50家住户
工作人员怀疑香皂来历不明 顾客被“扣”十分钟




一个花盆砸痛50家住户


  从天而降的花盆,将楼下的工人砸伤。一审法院判决楼上50名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其中37名住户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此案,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齐声喊“冤”。

  2001年9月27日早晨,原告蒋祥发路过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祥发属7级伤残。

  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祥发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名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名住户中,除了7名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名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蒋祥发话语不多,仅简单地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有时还需要律师提示。他似乎还没从两年前的重创中恢复过来。

  而一审被判赔的住户纷纷喊冤。罗某称,事发时,只有妻子一人,而自家窗户离花盆坠落的地方足有18米远:“她就算扔,也扔不到这么远!”李某则说,事发时他家早安装了防护网,网上栏杆的间距不到12厘米,花盆肯定掉不下去。但为了找到事前安装防护网的证据--写有安装日期的收据--他翻箱倒柜却始终没能找到。他又走街串巷,希望找到给他安装防护网的商贩作证,可那家小店早已易主。更多的住户表示自己从未养过花,与那个坠落的花盆没有任何关系。

  住户陈某表示,花盆只有一个,要50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完全不合理。他认为,即使花盆是楼上某个住户家坠落的,但要49个“无辜者”为此负责,让人无法理解。

  对此,蒋祥发的代理律师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花盆从楼上坠落伤人,这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他们应该分担赔偿责任。

  无辜者要为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花盆负责,这合理吗?法学界一名资深人士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而产生的。这个原则使受害者的权利能够及时、足额得到主张,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从此案看,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10多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50名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仅是2700多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本意。

  这位人士也提出疑虑:如果蒋祥发证明是具体哪一家住户的花盘砸伤了自己,而该住户又不能证明自己“清白”,那么法院就应根据该原则,推定其有不注意安全的过错。在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的花盆时,一审法院用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认定了50家住户有共同过错,难免引发争议。

来源:新华社



工作人员怀疑香皂来历不明 顾客被“扣”十分钟


  凌小姐昨天在世纪联华超市体育场店购物时,营业员送给她一块“非卖品”香皂,可出店门时,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她的香皂“来历不明”,并被“强行扣留”达十分钟左右。一直到“110”警察接报后赶到现场,凌小姐才获“自由”。

  营业员送了块香皂

  5月1日下午,凌小姐在世纪联华超市体育场店购买了一些日用品,营业员送给她一块标有“非卖品”字样的香皂。

  3时许,凌小姐结完帐,走到超市出口处,被一名胸戴63号工号牌的男子拦住检查,此人对凌小姐这块“非卖品”香皂的来历表示怀疑:你凭什么有这块非卖品香皂?凌小姐回答道,这是营业员送的,说是赠品。凌小姐出示了所购商品的收银条。该男子凶巴巴地说道,非卖品香皂是要在购买了该正品后才赠送的,你没有买正品香皂,怎么会有?凌小姐回答:这是营业员给的,你应该去问营业员。

  3名保安拦住去路

  这名工作人员并不理会,伸出手要强行拉凌小姐去地下一层的柜台处,指认是哪个营业员给的香皂。凌小姐不同意,但表示愿意在出口处等候结果。这时,3名超市保安上来挡住凌小姐,不让她走。

  无奈拨打110报警

  当时正值购物高峰,在场围观人员越聚越多,被“限制自由”的凌小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到场后,一名超市管理人员才出面向警察解释:此事已作了调查,确有赠送香皂这回事,凌小姐没问题。凌小姐这才被“放行”。凌小姐感到受了莫大的屈辱和精神伤害,要求超市以广播或张贴道歉书的形式,向她公开道歉,但被超市方面拒绝,理由是“要顾及商场社会影响”。

  顾客要求赔偿损失

  凌小姐认为,超市在未经调查确认的情况下,就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并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受尊重权。超市自身形象重要,难道顾客的名声就不重要?她表示,超市方面如不向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她不排除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可能。

  记者昨天下午致电世纪联华超市体育场店,一位袁经理承认这件事的责任确实在超市方面,他们将和某品牌生产厂方一起,上门向凌小姐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公开道歉,袁经理认为难以做到。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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