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案件快递(4.21)


导读
广西陆川县原副县长痛述:我花了几百万买官
广州超市“偷一罚十” 保安必须月抓15小偷
已来京讨薪30余次未果 讨薪民工状告劳动局
一碗方便面牵出42万元抢劫大案



广西陆川县原副县长痛述:我花了几百万买官


  背景:吴耿岳,1960年2月10日出生于广西随川县,原系广西陆川县副县长,曾任县人民银行行长。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被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27岁就担任了县人民银行副行长,30岁担任行长,34岁担任副县长。在工作期间,我两次获得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就是因为贪心,我蜕变成了一名腐败分子。

  记得当我被“双规”审查时,全县的老百姓奔走相告,拍手称快。案发至今,我一直在反省自己:为什么像我这样一个在别人眼中的“政坛新星”也会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一个“腐败明星”?

  一心只想出人头地的我在入党当官之后,开始贪图享乐,天天沉湎于灯红酒绿之中。别人送的礼也敢于“笑纳”,到了1993年,甚至还“赶时髦”,在县里找了一个情妇。在和她交往的过程中,我先后将300多万元交给她保管,借给她大姐、大哥、丈夫90万元买房做生意,并且还送了30万元给她乡亲买地皮建房。我认为这种吃喝玩乐找情妇只是生活小节,根本够不上违纪犯法,没有什么要紧。

  为了保官和升官,我开始用金钱去买官。我第一次买官是在1993年6月,当时听说有个姓李的陆川老乡跟成克杰的儿子很熟,可以帮我找到“位子”,我就交给他30万元帮忙活动。后来地委在讨论干部时,时任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的俞芳林(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得知我跟成克杰的儿子很熟,当即表示同意,并于1994年3月任命我为陆川县副县长。

  为了表示感谢和进一步得到提升,我又以不同的名目亲自送了90万元给俞芳林。同时,我还全线出击:1996年8月给了老乡40万元,1996年给了陆川老板朱某60万元,1997年1月又给了老乡罗茂巧92万元,让他们帮忙去买“位子”。但是,在花了几百万元后,结果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我用钱去买官,送钱给情妇保管和借钱给她亲属,都是需要花费大量金钱的。但我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只有一两千元。在这个收支矛盾面前,我把目光转向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我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大钱,从买官又发展为受贿。

  在这一犯罪过程中,我与老板丘卓林结成了铁杆兄弟,先后利用银行副行长、行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丘卓林谋取承包陆川县人民银行办公楼的基建工程、购买银行下属金星劳动服务公司的40亩土地和向他及其利益相关人员提供陆川县金融社的巨额贷款4230多万元,使他从中获利2000多万元,我也从他那里得到回报570万元,我还利用职权同其他老板换取金钱36.2万元。不仅如此,我还直接利用职权去贪污,采取收支不入账和虚开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37万多元。而这些公款被我侵吞和借贷出去之后,有许多都未能归还,有的甚至已经挥霍一空,最后引发了成千上万储户上街讨说法的风波,终于使我的罪行东窗事发。

  噩梦醒来是悔恨,真是应了一句古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来源:《检察日报》


广州超市“偷一罚十” 保安必须月抓15小偷


  为对付小偷,广州各大超市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行规:“偷一罚五”或者“偷一罚十”。昨天,一名在超市做了3年的便衣保安向记者大曝内幕,称一些超市为了弥补损失,甚至对小偷罚款20倍。靠罚款弥补损失早已成为超市业公开的秘密。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商家没有处罚权,超市私自罚款行为违法,小偷不仅可以通过投诉索要罚款,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名29岁的“便衣”杨宁是2001年初进入广园新村某大型超市做保安的。昨天,他向记者详细讲述了他在超市的工作经历以及超市罚款内幕。

  一月要抓15个小偷

  超市的“便衣”说白了就是超市里不穿保安制服的“内保”。杨宁说他们的任务就是负责在超市里看哪些顾客或者员工会偷商品,通过发现、跟踪、捉拿和审讯,让小偷支付罚款或者将其扭送至派出所,有时也会动拳脚教训小偷或者用相机给小偷拍个照留个底。

  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不停地在卖场里巡逻,故意装成顾客在超市里挑挑拣拣。可不要以为他们很舒服,其实他们的压力很大,每个月都有“定额”任务,一个月必须抓到15个小偷才能拿到全额工资1200元,如果没完成,哪怕只差一个也要扣工资。如果超额完成任务也有奖励,从30元到几百元不等。由于“奖罚分明”,他们每月都巴不得抓到几百个小偷。

  160元物品罚了2600元

  杨宁说他们喜欢朝顾客的口袋或手提包张望,看看顾客有没有往里装商品。所以,有很多顾客反感他们,认为是不尊重顾客的人格,其实他们也没有办法。由于长期训练,一般情况下他们都不会抓错人,当然也有“失手”的时候,特别是那些新来的保安。杨宁说他一般每天都能逮住两三个小偷,有时一天能逮住五六个,最多的一个月抓了46个小偷。

  抓住小偷后,他们一般都会交给防损部主管或者当天值班负责人处理,90%以上的都是要求补单然后罚款,极少数实在没钱的才送派出所。对于偷盗金额只有两三元的,一般教育教育就放行了;金额超过5元的,一般都会处以10倍罚款,有单位有地位的罚款就更厉害了。4月4日,一名30多岁的中年妇女偷拿了超市一把雨伞和一瓶护理液,总共才160多元,结果他们就罚了她2600多元。当然,罚款后肯定不给发票,只给收据。

  平均每月罚款1万多元

  杨宁说,这家超市平均每个月都能收到罚款1万多元,春节期间一个月罚款能收入3万元,一年至少有十几万元,基本上能和被偷损失持平。另外,媒体上经常会报道超市保安打人,这是肯定有的。那些小偷偷了东西又不肯承认时,不仅他们打,连部门主管也打,只要不打出人命就行。

  商家无权私自处罚小偷

  在昨天的采访中,杨宁不仅向记者展示了他保存的罚款收据原件、小偷自填的“行窃报告”,还有超市的盗窃案件明细表。记者看到,从3月26日到4月7日,该超市收到罚款2000多元。

  对于商家“偷一罚十”的做法,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公安局有关民警,民警表示,超市的这种做法不妥,商家无权这样做。就盗窃而言,该如何认定小偷的行为以及法律后果,不仅与所涉及的金额有关,同时也与其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有关,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怎么处罚,应该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商家无权私自处罚。

  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简正德律师也表示,商家没有处罚权,只有国家机关才具备这种权力,“偷一罚十”没有法律根据,是违法的。他表示,小偷也有财产权,商家私自罚款,其实是侵犯了小偷的“财产权”,小偷可以向工商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甚至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罚款。超市抓到小偷后,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说服涉案人员采取配合态度把事情弄清楚;另一方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人员处理。

来源:《广州日报》


已来京讨薪30余次未果 讨薪民工状告劳动局


  昨天,68名河北民工状告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局一案在大兴区法院开庭。原告指称劳动局没有履行职责,使他们讨了三年仍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大兴劳动局则辩称,这些民工和工头之间属个人雇佣关系,不属劳动调整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因为被告、两位案件第三人都称此案与己无关,使得这桩貌似简单的讨薪官司变得复杂起来。

  此案昨天没有宣判,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

  出庭人物:民工代表郭增光

  已来京讨薪30余次

  昨天上午9时,首例民工状告劳动局行政不作为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庭上庭下,没有出现成群民工,只有一位民工出庭。这位民工名叫郭增光,是68位民工推举出来的代表。著名律师佟丽华、肖卫东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庭审后,郭增光向记者讲述了此案经过。

  2001年10月,曲文波以河北定州市第十建筑公司(下称定州十建)的名义承包北京宏大英龙纸业公司的宏大纸库工程(下简称宏大公司),一位叫那利保的人帮曲文波从郭增光的家乡找来68位民工。民工欲与曲文波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一个月后,民工停工回家,但曲文波拒绝给付工资款三万余元。

  郭增光说,为了讨回这三万余元工资款,他先后来京30余次,都无果而终。一次,他追到曲文波的新工地讨薪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曲文波指使他人殴打,他的皮夹克也被当场撕破。

  2003年12月12日,郭增光向大兴劳动局举报,后该局出具“告知书”,声称郭增光等68名民工和曲文波、发包方张秀英之间系个人雇佣关系,不属劳动调整范围。而郭增光等人则认为他们与用人单位并不是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将大兴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职责,让曲文波给付工钱。

  出庭人物:原告律师佟丽华

  劳动局调查对象有错

  原告律师佟丽华辩称,首先大兴劳动局调查错对象了,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确实成立于2002年,但郭增光告的第三人是1998年成立的北京宏大英龙纸业公司。其时,张秀英是这个公司的法人,她的施工行为肯定是单位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曲文波作为没有资质的个人,他无权承包工程。这样,在张秀英的工程中,曲文波只能算是工程的管理者,他无权给付民工的工资,这些工资只能由发包方,也就是北京宏大英龙纸业公司来支付。而在这个过程中,大兴劳动局并没有履行职责,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没有责令北京宏大英龙纸业公司给付民工的三万余元欠薪。因此,民工起诉要求大兴劳动局履行职责的行为是正确的。

  出庭人物:劳动仲裁科科长

  此纠纷不属调整范围

  昨天,大兴劳动局劳动仲裁科科长曹燕出庭为劳动局辩护。

  他称,郭增光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比如,郭增光多次表达这样的内容:在2001年11月间,他多次向大兴劳动局举报曲文波拖欠工资的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曾经举报过。2003年12月12日,大兴劳动局接到郭增光的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结果证明曲文波不属于定州十建的人。定州十建为此出具证明,声称他们从没有接过宏大公司的工程。此前,曲文波确实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但1999年曲文波就离开该公司了。

  大兴区西红门镇第陆村村委会也向劳动局出具证明:北京市宏大英龙仓储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土地是村委会租赁给张秀英个人的。张秀英现任该公司董事长,但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也就是说,在郭增光等民工在这里干活的2001年10月11日至同年11月5日间,该公司还没有成立。这就说明,不论郭增光和曲文波、张秀英之间形成什么样的劳动关系,都是个人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调整范围,因此,大兴劳动局无法受理此案。

  出庭人物:关键人物曲文波

  这些民工应该倒贴钱

  庭审过程中,曲文波作为本案第三人,也是本案关键人物,一出语就很惊人:这些民工应该倒贴给他钱。

  他称,这些民工不能好好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时,发包方因此扣了他的钱,所以他不但不应该给农民工发工资,民工还应倒贴给他钱。作为发包方的宏大公司则表示,他们如数将工程款结算给了曲文波。

  当法官询问其和宏大公司之间的关系时,曲文波回答是承包关系。但不能合理回答“不具备资质何以能以个人身份承包工程”的法官提问。

  出庭人物:宏大公司副总

  工钱已付一切与己无关

  昨天,宏大公司副总张秀彬出庭为自己公司辩护。

  整个庭审中,他发表意见最简短:这事跟他们没有关系,因为曲文波承接了他们的工程,完工后,他们就将工程款如数结算给曲文波了,他们成为被告很冤。庭上,他向法官出示了结算证明。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一碗方便面牵出42万元抢劫大案


  那是2003年3月15日,在山东省博兴县,一个名叫巩兵的个体业主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昨天上午11点,一个人租我的五轮机动车来博兴县拉树苗。到达后,那人说货未到,一起住在县招待所房间里等着。期间我吃了那人冲泡的一碗方便面,就睡过去了,直到下午5点钟,门卫喊我起了床,我感觉昏昏沉沉、腿脚发软,才发现自己的随身财物和蓝色五征牌五轮机动车,都不见了……”

  方便面牵出抢劫团伙

  2003年6月,河北省盐山县边务乡派出所在治安工作中发现当地村民赵春雷卖掉一辆来历不明的蓝色五征牌五轮机动车。经顺藤摸瓜,查明正是巩兵在博兴县被麻醉抢劫去的五轮机动车,并先后将同案犯罪嫌疑人赵春雷、马国秀、孙丰爱、张洪飞和赵宗银等人抓获。

  原来这年3月15日上午,孙丰爱骗租巩兵的五轮机动车到博兴县招待所。去买方便面时,从早已等候在附近的马国秀手中取得药粉末,倒入热水瓶里。巩兵睡觉后,他们拿了巩兵的钱物,并将五轮机动车更换了车牌,转卖给了他人,得赃款4100元。

  2001年1月10日,孙丰爱、赵宗银等人以从济南往沧州运摩托零件为名,骗租河北省沧州市货物运输公司任广强的凌河牌柴油汽车一辆来到济南。当天晚饭时,他们在事先租好的招待所请任广强喝酒,用药将其迷倒,抢劫了手机、提包、1500元现金和车辆,扬长而去。第二早上,孙丰爱等人又驾驶抢劫任广强的汽车到一配货站,用任的行车手续,以河北省沧州市货物运输服务中心的名义,骗得济南市某配货站工作人员和货主的信任,诈骗印度带鱼11吨,价值11万元。

  经司法机关全面侦查,孙丰爱系齐河县工人,赵宗银系商河县农民,马国秀、赵春雷、张洪飞均系河北省盐山县农民。通过社会交往,他们沆瀣一气、结为团伙,为了“弄点儿钱花花”,采取欺骗手段从精神病医院等地购得多种安眠药品,自2000年8月至2003年3月,交叉结伙,有分有合,先后窜至山东省平原县、昌邑县、无棣县、淄川区、乐陵市、博兴县和河北省沧州市、阜新县等地,采取骗租车辆并暗暗在司机食品、饮料中投放镇静、催眠药品的手段,抢劫作案共8起,抢劫价值25万多元的起重吊车1辆,面包车和柴油汽车各1辆,农有三轮车4辆,手机等物品一宗,现金1500元,涉案总价值达42.2万元。

  五人麻醉抢劫被判刑

  2004年2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孙丰爱、赵宗银等五人麻醉抢却、诈骗、销赃一案。

  根据刑法学理的解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2004年4月1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一审判决,孙丰爱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赵宗银犯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马国秀犯抢劫罪、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赵春雷犯抢劫罪、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张洪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