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要案评说:选举风波引发的行政诉讼

作者:任达雯
因为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问题而诉诸法律的事件并不多见,去年,河北省吴桥县东宋门乡孙庄村村民孙虎令就因为选举问题,将吴桥县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孙虎令在诉状中称,2003年4月,孙庄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前由村民选举产生了选举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孙虎令也是候选人之一。经全体选民表决,选举委员会认定孙利润、孙文明、苏海清三人为精神病患者,不具备选民资格而未被列入选民。候选人产生后,4月17日正式公开投票选举。东宋门乡人民政府指派的5名乡领导参与了监督选举,他们在选举过程中架空选委会,允许一人代领多票,并在未经其他选民授权的情况下,由一人代填多票。更有甚者,他们让已被选委会认定有精神病的苏海清由他人代领选票参与选举。选举结束后,乡干部未通过选委会就以选委会的名义擅自宣布未过半票的孙广东为村委会委员,而让与孙广东同样票数的孙虎令与孙才令参与竞选村主任。而在4月26日进行的第二轮村主任选举中,仍存在以上违法现象。
    
    孙虎令认为,东宋门乡政府操纵选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的选举权。原告就此向被告吴桥县民政局反映,要求其宣布该选举无效,但被告吴桥县民政局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过问此事。作为村委会选举的主管机关,吴桥县民政局有义务监督选举的合法性,但被告民政局却不作为,且听之任之。因此,孙虎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桥县民政局的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吴桥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孙虎令曾向被告吴桥县民政局、沧州市民政局等反映孙庄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存在违法问题,吴桥县民政局有关领导于2003年5月27日作出“按上访信件及时交乡政府处理”的批示,东宋门乡政府经调查于2003年6月9日向吴桥县民政局呈报了调查处理结果。
    
    吴桥县法院认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吴桥县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职权的主管部门之一,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调查处理职责。原告孙虎令控告东宋门乡政府指派的领导与监督选举的有关人员违法操纵选举,被告吴桥县民政局批示由东宋门乡政府(被控告人)进行处理显属不妥,再者就此类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民政局可委托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的规定。因此,东宋门乡政府2003年6月9日对孙庄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的调查处理,不能视为吴桥县民政局对原告所反映的孙庄村民委员会的违法选举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同时法院也认为原告所诉要求判令孙庄村委会的该次选举结果无效于法无据。于是,法院在去年11月作出判决:吴桥县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对2003年4月东宋门乡孙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法定形式公示查处结果。但时至今日法院的判决仍未得到有效执行。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政权的具体体现,老百姓们对此越来越重视并将其作为自己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这是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提高,这种珍视自己手中民主权利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当然,基层民主不会在一夜之间尽善尽美起来,民主选举也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积极正视并依法解决出现的问题,农村的民主列车才会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得更快更平稳。
    
    来源:2004年3月25日《法制日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