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全国首例不堪忍受噪音污染自缢案二审有果
深圳:出售抵押房发展商须向购房者双倍赔偿
“双加强、双保障”首先要打掉狱中“黑社会”
少了物品去索讨还要倒贴快递费 乔迁途中遇“鬼” 全国首例不堪忍受噪音污染自缢案二审有果 我国首例不堪忍受噪音污染自溢案日前有了终审结果,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令致害方何文臣等四名合伙人给付受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何文臣、张会敏、张学敏和吴民成(以下简称致害方)四人经营的双兴饮料厂,装卸货及运输车发出的噪声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乡村生活区域环境噪声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邻居万田林一家饱受6年高噪声之苦。万田林也因此患上了神经症,后于2001年7月因无法忍受噪声自缢身亡。
2002年4月,万田林之妻及两个儿子将致害方告上迁安市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噪声侵害,赔偿万田林医疗费和因万田林自杀身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六万三千多元,并赔偿三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迁安市法院经审后认为,双兴饮料厂产生的噪音超标,构成对原告及万田林生前的侵权,对万田林治疗神经症而开支的医疗费应予赔偿,万田林死亡与噪声干扰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可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万田林死亡所致经济损失的30%。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噪音侵害,并赔偿原告一万三千余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一方的理由是,一审判决赔偿30%的损失显属不公,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饮料厂噪声污染致使万田林患神经症的证据不足,且神经症与自缢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唐山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万田林之死与噪声污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认为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由致害方赔偿30%的死亡损失并无不当。三名原告长期经受饮料厂噪声污染的侵害,精神上有一定的损失,尤其是万田林患病直至死亡给三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应适当支持。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深圳:出售抵押房发展商须向购房者双倍赔偿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近日对一宗发展商出售抵押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发展商须向购房者双倍返还购房款。
据原告黄女士诉称:去年11月,她和深圳某公司签订了《房产临时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约定购买该公司在福田区建设的一处房屋。当时该公司向她声称“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来她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在签协议之前,这家公司早就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得知这一情况后,她多次找这家公司交涉,但对方不愿退还已收取的定金。黄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深圳某公司撤销购房协议,返还已交的1.1万元定金并加倍赔偿1.1万元,承担其档案查询费、误工费等共计1250元。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该房产确实已抵押给银行,但公司在与黄女士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黄女士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这家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黄女士没有遭受任何损失。黄女士没有按时交纳房款,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但由于被告未按时提交能证明“在订约时已告知黄女士房产被抵押”的有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如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临时认购协议书》,深圳某公司返还黄女士已付购房定金1.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1万元。
来源:新华社
“双加强、双保障”首先要打掉狱中“黑社会” 在即将开始的“双加强、双保障”活动中,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手行动,对全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中存在的“牢头狱霸”或“关系犯”、“人情犯”和“自由犯”,及管教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等侵犯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现象进行集中整顿。这是继集中清理超期羁押现象之后,又一项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观念,与其他诸如“无罪推定”原则及将“嫌疑犯”改称犯罪嫌疑人一样,在中国司法界内部,也属于需要学习和落实的“新观念”。尤其是在看守所这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行政拘留人员“杂处”的场所,区分在押者的不同身份,并采取符合其各自合法权益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就显得特别重要。
但是,纠正公安干警的错误观念、规范公安干警的执法行为,还只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一个方面。在很多时候,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监狱,对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危的主要威胁,往往来自其他在押人员,即通常所说的“牢头狱霸”。这些牢头狱霸不但依仗强势称霸狱室,甚至会根据拳头大小或在狱外的社会背景而排出座次、形成秩序。这些“牢头狱霸”的霸道行径,有时是由于监管不力所致,但在许多情况下,则是在监管方的默许甚至纵容之下才产生和坐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牢头狱霸”甚至会在监管人员的默许下成为打手,以“帮助”监管人员“教育”那些“不听话”的在押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人员虽然并没有直接动手、违法,但他们对在押人员权益被侵犯的事实,依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尤其是,如果“牢头狱霸”现象与“关系犯”、“人情犯”和“自由犯”同时出现,就能八九不离十地判断出这个看守所或监狱的监管方必有纵容包庇之责。而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则等于在看守所或监狱内部形成了一套与国家法律完全相悖的价值和秩序。如果这种秩序盘根错节,长期得不到纠正,就形成了事实上与“白道”社会不同的“黑”社会。
在这样的秩序下,弱者受欺、横者得势,而那些在社会上享有金钱或权力背景的家伙,则可能继续在监狱里呼风唤雨、为非作歹。譬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大连某“黑老大”,就通过行贿而在狱内享有独门独院、一房一厅、家电设备齐全的生活,并能在狱内遥控狱外的犯罪活动。
在这样的环境里,依据法律对罪犯施行惩罚的场所,反而成了法律秩序无法涉入的化外之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却被“黑”秩序下的私刑所代替。这不但无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
这次公安部、最高检联合从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开始,进行教育执法人员、打击“牢头狱霸”,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活动,对贯彻宪法原则、建立法律权威、保障公民人权,都有实际的帮助。
来源:《北京青年报》
少了物品去索讨还要倒贴快递费 乔迁途中遇“鬼” 兴高采烈地搬进新家,却发现箱子里的化妆品被盗,拨通了搬家公司电话,却又发现竟然是个李鬼。虽然经过交涉,李鬼承认错误,退还了部分化妆品,但48元的快递费还要受损方承担。满腹怒气的董小姐随后给晨报热线打来电话反映,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注意,避免再次上当。
苹果和化妆品失踪 3月8日中午,家住浦东大道的董小姐要搬家至张江,因工作繁忙,将事宜委托给婶婶。“我们按照夹在报纸中的优惠券拨打了搬场公司电话,上面写着‘天天搬场’,我们就以为是那家有名的搬场公司。”董小姐事先在电话中和搬家公司谈定了200元的价格。
当天下班回家,婶婶就告诉董小姐,家里的一袋苹果被搬场的工人拿走了。董小姐没在意,晚上又发现一个封条打好的箱子被拆开过,里面少了她的眼霜、脸霜等5件化妆品,价值四五百元。
“我打电话去,他们说要找找,下周四给回音。我不答应,要求他们赔偿200元,他们答应快递给我。”3月11日上午,董小姐收到了搬家公司送来的快递,但并不是电话里约定的200元,而是她丢失的2件化妆品,且明显已被使用过。“他们说找到了两件化妆品,还有3件继续找。”
当董小姐询问送件人地址时,快递员却告诉她,交货是在桃浦路高陵路口的超市门口,并非什么公司。疑虑重重的董小姐无奈支付了48元快递费后,根据114查询到了真正的天天搬家公司,终于证实她被骗了。
搬家公司不现真身 3月11日下午,记者根据董小姐提供的优惠券上电话,拨通了这家“上海天天搬场运输有限公司”的预约电话。一位外地口音男子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在真北路1555号,靠近古浪路。记者又根据优惠券上刊登的网址登陆了该公司网站。在网站公开的联系方式中写明公司地址在真北路1555号,另外还有法人代表的姓名。
记者按此地址赶去时却发现,所谓的真北路1555号距离古浪路有着2000多个门牌号的距离,且真北路上并不存在1555号。
记者随即赶到搬家公司与快递公司交货的桃浦路高陵路口,询问了周围邻居和环卫工人。他们表示,的确看到过黄色的搬家公司卡车,但不知道公司在哪里。记者请出租车司机假扮客人再次拨打了此电话,还是那位外地男子表示,他们公司在打浦路中山南一路,答应30分钟后赶到。刚挂上电话不久,该男子突然拨打记者手机,表示他们车辆没空,不来了,并立刻挂断电话,原来他们从来电显示上嗅出了不妙。
“正规军”有苦难言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真正的上海天天搬场有限公司。据办公室的施先生介绍,他们在真北路并没有分公司,那肯定是家假冒的搬家公司,因为他们只通过黄页、电视、报纸等正规渠道宣传,路边散发的、报纸中夹带的、信箱里投递的搬场公司小广告都不是他们公司所为。
“相比以前,现在(这样假冒的搬家公司)已经少多了。”但施先生承认这个月里,来反映假冒他们公司名义搬场一事的,董小姐已经并非第一个。
面对假搬家公司使用了与自己一样的名称、商标、甚至财务章、公章,记者询问公司是否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施先生表示出很无奈,并反复强调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烦而且操作困难。
施先生表示,如果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发生了盗窃行为,且被证实属实的话,他们会向客户进行赔偿。如果情节轻的,对员工进行警告,或者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实在影响了公司声誉的,必须开除。
行业协会建议“呼死他” 为此,记者昨天还采访了市道路水陆运输协会搬场运输专业委员会主任屠鸣飞和副主任吴云峰。据介绍,目前上海正规的星级搬场公司有24家,但假冒伪劣的李鬼搬场公司估计有五六十家。这些李鬼使得上海整个搬场行业的市场信誉受到很大影响,企业效益受到冲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得不到保护。
据介绍,这些李鬼公司往往冒用“天天”“公兴”“大众”等名牌公司,把优惠券夹在报纸中发放到消费者家中,以此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报纸具体发行员每在报纸中夹100张优惠券可以收取5元小费);然后上门或者在电话里以超低价格诱惑消费者上钩,生意谈拢后,马上雇车雇人搬运。在搬场过程中巧借各种名目增加费用,如路途太远、货物太重、楼层太高等,搬运碰坏东西不赔,有的甚至还发生偷窃;而消费者事后又投诉无门,只能自认倒霉。
“近几年,有关部门组织稽查大队,按照电话号码伏击,对冒牌搬场公司的打击始终没有停止过。但实在是‘猫少老鼠多’,那些李鬼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广告上刊登的电话又不时地更换,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两位主任由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李鬼进行曝光,行业协会可以提供这些李鬼的电话,采用市容环卫采用的“呼死你”系统,干扰他们唯一的电话,使其得不到业务。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