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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对复核意见不下书面通知 司法部被告到法院败诉


    昨天获悉,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司法部被北京律师景先生告到市二中院后败诉。
    
    1996年,景先生经北京市司法局考核批准成为执业律师。2001年时,北京市司法局对景先生的律师资格进行复核,并于同年7月12日向司法部呈报《关于考核授予景××同志律师资格的请示》。但此后1年中景先生一直没等到司法部对请示报告下达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从2002年开始,景先生多次要求司法部对请示报告作出书面答复,但都没有结果。景先生认为,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部的上述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景先生一纸诉状将司法部告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司法部依法对北京市司法局呈报的《关于考核授予景××同志律师资格的请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批示。司法部则表示,他们早就将景先生不能被授予律师资格的意见打电话通知了北京市司法局。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据此,司法部两年多未向北京市司法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通知,不符合规定,判决司法部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考核授予景先生律师资格的申请向北京市司法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通知,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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