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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最大动物制品走私案震惊全国 600张虎豹皮该不该销毁


    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动物制品走私案震惊全国,日前拉萨市检察院正式受理拉萨海关对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的起诉,1300多张珍贵动物皮毛的“去留”戏剧性地凸显为矛盾焦点———
    
    ■本期主持
    
    ■李小波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刘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吕新伟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树人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法律对“走私”是如何认定的?我国海关以往对查获的走私物品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主持人:本期研讨的议题是因一起走私案件引发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怎么处理的问题,现在海关部门和林业部门发生了争议,海关说是要销毁,林业部门说要用于教学、研究、展览。请各位专家解释一下,法律对走私是如何认定的?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对走私珍贵物品怎么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姜明安:根据《海关法》第82条及《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罪。其走私货物———珍贵动物制品,无疑应由海关没收。至于没收的物品应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对之缺乏完善的规定。财政部1986年曾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加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项规定: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如数上缴国库。这里没有直接规定对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处理,但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应属第四项“违禁品”之列,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而“有关规定”既有海关“应予销毁”的规定,也有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即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转卖或销毁”的规定。
    
    刘京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的司法解释规定,“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虎、豹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海关法和两高、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的司法解释规定,海关对依法扣留的走私物品、违法所得等,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决定处罚前,不得处理。海关有扣押权、冻结权,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有先行变卖权和对所得价款的保存权。海关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海关对扣押的走私物品有销毁权。销毁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
    
    王漉:海关对走私物品的处理,有一个程序的问题,有一个实体的问题,这一点一定要关注。一个程序的问题,就是是不是海关在侦查中所扣押的所有物品,海关都有权力完全处置,而且在什么时候处置我觉得是值得认真推敲的。另外,咱们国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毛皮属于国家专管的物品,属于林业部门专控的,既然有专控的部门,海关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就应当逐级向上汇报,并且有理由上报到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和林业部门协商,拿出对赃物的处理办法,应该是协商处理。而不是说案子还没有审,没有经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擅自销毁,这种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
    
    吕新伟:走私的行为简单来说,第一个特点就是为了谋取非法利润;第二个特点就是违反海关的监管;第三个特点就是出入境,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关于这个案子的认定问题,还是要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来论处。海关对于罚没走私物品的处理是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在法院没有宣判前对于这些物品能够保存还是要保存,因为你得维护国家的审判权。
    
    李哲:因为这个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涉及到珍稀动物制品的处理,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的物品,对于违禁品或者是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是海关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可以销毁。
    
    ■议题二:本案涉及众多珍稀动物制品,为何海关缉私局与林业部门对这些物品的处理意见相左?林业部门的《通知》与海关的规定一旦发生冲突怎么办?
    
    主持人:现在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虎皮、豹皮怎么处理的问题。本案涉及到这么多珍贵动物制品,海关缉私局和林业部门对这些动物制品的处理上意见相左,发生了冲突。当林业部门的规定和海关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么解决?
    
    李哲:根据我们国家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这个问题如果现在出现的话,应该是两个部门联合起来制定一个法规来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妥当。《立法法》86条规定,如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时候,由国务院裁决。海关和林业部门对于走私珍贵野生动物都有权力,当他们的职权发生一定的冲突或者是重合的时候,我想就应该由国务院裁决。
    
    姜明安:这涉及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根据《海关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由海关统一处理。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没收的走私实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本案究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呢?根据法律位阶原则,《海关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同一位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应优先适用《海关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优先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两个法律都应优先适用,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对此,《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刘京华:两执法部门处理意见相左,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海关法》规定“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是两执法部门对特殊走私物品的执行环节前后衔接的权限规定,不存在法律冲突。第二,片面强调本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一执法权,执法的价值取向有问题。本案有重大影响,政府是销毁,还是依法合理利用,是关系到能否将珍稀的稀缺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执法的重要因素,将追求执法的综合社会效果放在首位的大问题。
    
    王树人:林业部门的通知明确说到一是妥善保存,二是制作标本;海关没有规定说是非要销毁,只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在这个个案当中,海关如果说非得要销毁它,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它不违法,在它处理的权限内可以做出这个处置,那就是妥当不妥当的问题。国务院曾经有过关于坚决制止乱捕乱猎国家珍稀动物的文件,就是流散珍贵动物的皮张应该交由县级以上的林业部门妥善处理。所以结合国务院的通知以及林业部门的通知和海关相关处理规定来看,我认为在本案当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冲突,只不过是站在林业部门的角度来说,它坚持这样的观点,它有国务院的规定依据,也有部门通知的依据。
    
    ■议题三:应该如何处理这些罚没的珍稀动物制品?如果不予销毁,如何保证这些物品不会流入市场?
    
    主持人:针对这些珍稀动物制品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如果这些东西不销毁,会不会涉及到将来还会流入到市场?
    
    刘京华:如果销毁,在政治、法律上可能表示政府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决心,但存在执法的价值取向,不文明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矛盾的问题,其弊大于利,理由:第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是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对象,是不可或难以再生的稀缺资源,销毁缺乏法律依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走私犯罪分子为赢利,却保存了这些珍贵动物制品及使用价值;政府销毁将使其永久灭失,造成对稀缺资源更为严重的人为破坏和环境污染,是野蛮执法,有损国家政府形象。第三,大量销毁使其更稀缺,刺激黑市价格上涨,事与愿违地加剧这类犯罪,导致恶性循环,更不利于保护珍贵动物。第四,依法没收的珍贵动物制品,是有公益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政府有责任保护,物尽其用,将坏事变好事。
    
    吕新伟:海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应该知道1300多张珍贵制品不能一下就销毁,它还是从主权的角度来考虑的,就是把通过入境牟利这个途径断了。林业部门为什么反映强烈,1300多张珍贵制品,如果一两张就不会反映强烈。实际上还得从综合社会效益来考虑,因为像这种不可再生、难以再生的物品,如果有公益价值,应当允许再利用,但是上缴国库不一定保证不流通,要让海关放心一定要有一个严格的监管机制。
    
    王树人:我觉得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处理办法,站在海关角度是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把它销毁了不违法,而且这种方法可以达到遏制走私或者是保护这些动物的效果;站在林业部门的角度,如果这些东西是林业部门收缴的,不是通过海关查处的,就是主张保存。第三种意见就是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应该引起立法或者是司法解释权机构的重视,应该给它一个明确的说法,不是仅仅指600张毛皮的问题,也就是对境内珍稀的资源,或者是人工不可复制的资源应该有一个具体的说法。
    
    王漉:这些东西能给林业部门处理吗?我表示怀疑。首先海关依据职权扣押赃物能无偿就给林业部门吗?肯定不可能。因为这是海关查扣的问题,没有价值就销毁,有价值可以变现上交国库。但是无偿交给林业部门,我个人认为这条路行不通,首先我认为赠予林业部门一小部分作为研究没有问题,但是这么大批量,林业部门必须拿出等值钱从海关把这个东西收购走,再把钱作为赃款上缴国库才没有问题。
    
    李哲:我刚才一直作思想斗争,这个事销不销毁都有道理。如果不销毁,我觉得有这三种方法可以处理:第一,要设立严格的登记和管理程序;第二,所有皮毛处置要有公示制度;第三,建立逐层备案和汇报制度。这三个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不流入市场,但是能不能真正起到作用,因为执法的是人,我觉得还是有一些担心。
    
    ■议题四:对罚没物品的处理是否应该进行分类?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嘉宾有何意见和建议?
    
    姜明安:对罚没物品进行分类处理是完全必要的。实际上,1986年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加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对罚没物品已分四类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只是该分类和相应处理措施是很不完善的。比如,对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如何处理就没有明确规定;又如,对假冒伪劣商品,盗版光盘如何处理亦缺乏明确规定,现在的做法通常是焚烧,焚烧虽有“严打”的声势,有震慑作用,但焚烧的气体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另外,有些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废物利用,焚烧可能是一种浪费。我认为,对罚没物品应作更细致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类别规定不同的处理措施:有的可变卖,有的可利用,有的可保存,有的则必须销毁(如毒品)。
    
    刘京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建议根据罚没物品的使用价值和能否流通,分为四大类分别处理:1.罚没物品没有合法的使用价值,属于禁止流通的违禁品,如海洛因等毒品,假药、劣药,淫秽、非法出版物,假币等;医用废弃物、不洁废旧物品,处罚后依法没收,销毁或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2.罚没物品有使用价值,属于允许合法流通的物品,如烟草、油料、钢材等,处罚后依法没收,公开拍卖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销售企业代销、变卖后,上缴国库。3.罚没物品有使用价值,属于禁止、限制流通或特许专营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珍贵动物、珍稀植物的药材类制品(虎骨、麝香、犀角),制毒化学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碱)等,处罚后依法没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和用途,依法合理利用。4.罚没物品有公益性使用价值,属于禁止、限制流通或特许专营的物品,如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非药材类制品、文物等,处罚后依法没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和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如供科研、教学、展览等国有公益事业单位使用。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这件事引发了这么多的问题,第一就是走私,有人管了以后动物制品怎么处理;第二就是我们现在海关之所以要求把它销毁掉,就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授权海关可以处理,所以我销毁也行,我保留也行,那么对这个案件引发相关的思考,大家对这个问题是什么样的看法?
    
    姜明安:本案有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其一是法律规范冲突。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当遇到法律规范冲突时,首先应运用法律适用规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根据法律适用规则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时,就应将冲突的规范及时提交有权机关裁决。其二是政策考虑问题。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决策机关,当其确定某一政策时(如本案确定如何处理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的政策),一定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科学论证,不能草率决策,顾此失彼。如处理罚没物品不能只顾造声势,烧得火光冲天,而不考虑环境污染,考虑资源的充分利用。
    
    王树人:国家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当启动冲突规范的协调机制。在预防过程当中采取这种法律质检的清查是一个方面,但是更多的会表现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冲突,而且冲突的过程中可能就会有一些部门的规章、部门的规定相互矛盾,所以我认为对于这种冲突规范的协调机制早就应该启动,通过这个案件也应该启动这个机制。
    
    李哲:由此引发的社会思考,就是我们国家立法法制定到现在四年时间,四年之中,应该说我感觉立法法普及的力度并不是很够,就是人们现在还没有这种依法立法的观念,或者说没有更好地普及下去,我觉得这恐怕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强化立法法的适用,规范行政程序的制定程序,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和争执出现。
    
    刘京华:第一,执法机关要树立现代处罚理念,裁决前要重视评估各种处罚的社会综合效果,处罚对资源和生产力造成的一定损害和负面效应,一般不应大于被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尤其应珍护不可或难以再生的稀缺资源,避免因国家权力机关处理不当,造成不可逆转的较大损害。
    
    第二,出现执法纠纷,要避免片面强调本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一执法权,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各类普通法而言,海关法是监管各类货物进出境的特殊法;但对于各类货物进出境有关的各类其他特殊法,又成为普通法。总之,要实行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强协调,妥善解决执法纠纷。
    
    第三,我国对罚没物品分类和分别处理的规定,不科学,不完善,不统一,造成管理漏洞和执法纠纷,建议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重视,制订统一规定,便于操作和减少执法纠纷。
    
    ■新闻背景
    
    ■特别观点
    
    据3月4日《大河报》上海消息,31张老虎皮,581张金钱豹皮,778张水獭皮,密密麻麻地摊开来,铺满了2000多平方米的大操场!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珍贵动物制品走私案,被拉萨海关侦破后震惊全国。上周,随着拉萨市检察院正式受理拉萨海关对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的起诉,1300多张珍贵动物皮毛的“去留”,戏剧性地凸显为矛盾焦点:拉萨海关缉私局要全部销毁,而林业部门则认为必须妥善保存。
    
    2003年10月8日中午,西藏日喀则地区219国道一公路检查站对来往车辆例行“疫病检查”,拦下一辆从阿里方向驶来的蓝色东风车,车厢里堆满了捆得严严实实的麻袋,车上人称是呢子布。可当50袋“呢子布”被打开来,所有的人都目瞪口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孟加拉虎皮31张、金钱豹皮581张,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獭皮778张、猞猁皮2张。经查,车上3人通过中印边境将这批皮毛走私入境。
    
    案破了,人拘了,1392张珍贵皮毛怎么办?拉萨海关缉私局态度坚决,“待案件宣判后,这些动物皮毛将公开销毁”。在海关人员看来,就像以往销毁查没的毒品、盗版光碟一样,销毁这批皮毛也是理所当然:只有销毁,才能有效阻断非法动物制品不断流入市场的可能;只有销毁,才能表达中国反对动物制品走私的坚定决心。
    
    然而对这“理所当然”,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不以为然。“销毁?海关有这权力?”电话那头,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孟主任反应强烈。他说,按照1992年《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这些皮毛应及时送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擅自转卖或销毁。那么林业部门通常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按《通知》要求,一是妥善保存,二是制作标本提供给科研、教学单位,用于教学、研究、展览。“都是有价值的东西,怎么能说销毁就销毁呢?”
    
    ■根据《海关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由海关统一处理。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没收的走私实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本案究竟应适用哪一法律呢?根据法律位阶原则,《海关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同一位阶,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应优先适用《海关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优先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两个法律都应优先适用,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对此,《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如果销毁,在政治、法律上可能表示政府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决心,但存在执法的价值取向,不文明执法与文明执法的矛盾的问题,其弊大于利。
    
    ■销不销毁都有道理,如果不销毁,我觉得有这三种方法可以处理:第一,要设立严格的登记和管理程序;第二,所有皮毛处置要有公示制度;第三,建立逐层备案和汇报制度。这三个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不流入市场,但是能不能真正起到作用,因为执法的是人,我觉得还是有一些担心。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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