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案评说:一案两地审判决大不同 澳柯玛公司有异议
去年11月,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乔红霞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诈骗,骗取青岛澳柯玛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在此之前,甘肃地区法院以乔红霞胜诉,判决澳柯玛公司赔偿乔红霞1557万元。
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两地法院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乔红霞是应该获得赔偿还是罪有应得?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澳柯玛公司日前向中央及首都新闻媒体讲述了案件的前后经过。
缘起:乔红霞拖欠600万
今年35岁的乔红霞,是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乔红霞先后以公司名义与澳柯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协议书,成为兰州、秦安等地区家电销售商。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因乔红霞所在的公司拖欠货款不还,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海欣公司偿还货款629万元及其利息。之后,市南区法院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法院。
青岛中院:判乔红霞无期徒刑
庭审期间,乔红霞先后提交了7份合同,澳柯玛公司提出对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为了慎重起见,青岛市中院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文检中心对乔红霞提交的合同中的5份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补充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是后添写形成。青岛中院认为此案涉及刑事犯罪,以书面形式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侦查。
青岛市公安局接到此案后,经向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汇报,被批准立案侦查此案,并于2002年9月22日在北京将乔红霞抓获。青岛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对乔红霞批准逮捕,于2003年10月16日以诈骗罪对乔红霞提起公诉,称乔红霞伪造合同协议,并以此在甘肃两院胜诉。经审理查明,乔红霞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返利协议书,是她让自己的外甥女根据草稿手写的,此外,乔红霞的姐姐和职工毛某都证实了乔红霞让自己在协议书上添加内容的行为。
同年11月7日,青岛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乔红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变造的合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的手段骗取青岛澳柯玛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乔红霞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甘肃高院:赔乔红霞1500多万
就在青岛中院已开庭审理此案的情况下,2000年3月,乔红霞反将澳柯玛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法院。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一审判决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共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法院,甘肃高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月,兰州中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账户划走930多万元还给海欣公司,并冻结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争议焦点一 :管辖权
在澳柯玛公司向青岛市中院起诉乔红霞之初,乔红霞的代理人就提出管辖异议。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殷延增说,就在青岛市中院审理管辖权时,兰州中院不顾“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乔红霞状告澳柯玛予以立案,而且在澳柯玛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缺席审理了此案。澳柯玛公司曾向兰州市中院提出管辖异议,但兰州中院未予理睬。
争议焦点二 :伪造证据
乔红霞在法庭上称,合同协议上添加的内容,都征得了澳柯玛公司的同意。殷延增介绍,乔红霞向法庭提供的7份合同和协议,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协议是变造和伪造的。
争议焦点三:诉讼诈骗
乔红霞的代理律师许兰亭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诉讼诈骗罪的规定,不能认定乔红霞构成诈骗罪。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栾少湖律师认为,通过诉讼欺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在侵犯了他人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破坏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从性质上就是犯罪。青岛市中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精神。
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