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扬言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一人编造恐怖信息被判刑
南京:组织同性恋卖淫者一审被判八年
告上法庭两次都败诉 六年上下楼只能爬梯子
海南首宗贩卖毒品K粉案告破 抓获嫌犯20余人 扬言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一人编造恐怖信息被判刑 昨天,西城区人民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判处张新贵有期徒刑二年。
2003年9月12日,闲着无聊,27岁的江西来京无业人员张新贵打电话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称要炸毁大学,并打电话向“110”报警。公安大学接报后立即对全体教职员工通报案情,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在公安大学布置了大量警力进行排查。这一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不明真相的公安大学住宅区所有住户及其人员近万人非常恐慌,严重影响了秩序和稳定。9月23日,张新贵被羁押,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昨天,西城法院审理认定,张新贵无视国法,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来源:《京华时报》(2004年2月18日第A12版)
南京:组织同性恋卖淫者一审被判八年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组织同性恋卖淫案,在开庭结束十天之后终于有了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时,庭审中通过对组织者李宁、冷某的供述,收银员林某、沈某、“公关先生”赵某等7人的证言,嫖客邬某等4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认证,法庭对在公诉书中查明列举的7次卖淫活动予以认定。
宣判后,新闻记者及法学界人士表示,此案将对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
判决书细说定罪量刑 关于此案的定性,在起诉阶段曾出现过争议,秦淮区法院本案合议庭经慎重研究,认为: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宁拒不认罪并提出“起诉书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不清”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至第七起犯罪事实与被告人李宁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宁在侦察阶段所作多份有罪供述及亲笔所写悔过书,均证实了其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刘某、冷某经预谋,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且前后一致,并与证人冷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应当对自己及冷某等人所组织的同性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现被告人李宁当庭翻供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告上法庭两次都败诉 六年上下楼只能爬梯子 难了的梯子案 在吉林省东丰县城,住着一户普通的人家,户主叫王有财,一家老小十几口人住在一幢沿街小楼的二三层楼上。然而奇怪的是,六年来,一家人上下楼不能像其他人家一样正常地走室内楼梯,而只能在室外爬木梯子。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事件回放 楼道太窄暂建室外楼梯 事情还得从二十二年前说起。这幢沿街的三层小楼建于1982年,由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和东丰县外贸总公司共同出资。建成后,机电公司买下了一楼的产权,外贸公司则将二三楼买下做了办公楼。十二年前,1992年,因为与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存在债务关系,外贸公司将二三楼作为抵债转卖给了王有财。王有财一家与机电公司成了楼上楼下的邻居。
王有财:我们1992年9月搬来的时候这个楼梯是畅通无阻的。是什么原因使我行走不方便了呢?是他在这个门厅、在这个楼道上堆了好多商品,把这个楼道堵得特别窄了,我走都得侧着身子,衣服经常剐坏。于是跟他商量了,我暂时在外边做个临时的室外楼梯,我先走着,我暂时先不走室内楼梯。但是我(后来)要走室内楼梯,你得让我走。他也同意这个意见。
楼梯被拆室内却不让走
与楼下机电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后,王有财在室外自建了一个简易楼梯供一家人上下通行。按照《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米,而王有财家的室外楼梯只有70厘米宽。1998年县里进行市容整顿,王有财家的室外楼梯被定为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要保住楼梯就要增加宽度。室外楼梯所在的位置正好是一条消防巷道,向外拓宽30厘米就占用了消防巷道。王有财向县消防大队提出申请,遭到拒绝。宽也不是,窄也不是,无奈之下,王有财拆除了室外楼梯。按照原先的口头约定,王有财提出重新走室内楼梯,而此时机电公司却不让走了。
告上法庭两次败诉
住在楼上的人却不能走室内楼梯,王有财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儿,一纸诉状将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令王有财没有想到的是,东丰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有财的诉讼请求。王有财不服,向上级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王有财胜诉了。
王有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后,这个再审判决送达生效以后,我们一家欢天喜地的、很高兴。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两审终审制”。那么说我经过了终审判决、生效了,我家这个诉讼请求依法得到保护了。
然而事情再次发生了变化。机电公司因对判决不服,提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1999年4月8日,省高院做出判决,同样认为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判王有财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王有财再次败诉。
专家评说
■相邻关系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梁慧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这个案件,它在法律上通常把它作为相邻关系的纠纷来处理。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有财这个案件,先后我查阅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当中就至少有四件是跟这个案件相似的,也就是刚才梁老师所讲的,它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这个定位可能更合适。
敬一丹:那么这件事情出现曲折,就涉及一个说法,就是我们刚才在短片里,在记者的采访中也了解到,就是“诉讼时效”。这个能不能给观众解释一下,为什么诉讼时效这几个词,会影响到这件事情的复杂程度?
梁慧星:这个诉讼时效,它是民法上一个专门的制度。就是说某个人有某一个权利,那这个权利如果你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行使,那以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你再要求保护,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对于这个案件来说,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这类纠纷、这类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敬一丹:为什么呢?
梁慧星:这一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相邻关系上的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权利,因此相邻关系上的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开饭店能否走室内楼梯
对于省高院的审理和最终裁决,王有财提出两点质疑。第一,关于再审程序。1999年2月5日,辽源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王有财胜诉,并于2月9日将判定书送达生效。然而仅隔3天之后,2月12日,省高院就下发了《暂缓执行通知书》,对此王有财认为无法理解。
第二,关于再审判决。与前两次东丰县法院和辽源市中院的判决不同的是,省高院在判决中除了认为王有财“对一楼室内楼梯通行权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不予支持”外,还判定其“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超越了其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一楼机电公司对王有财一家之所以不能从室内楼梯通行,提出了三点理由。
单殿友(吉林省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经理):这个楼建得不太合理。这个楼梯在那里边,要走楼梯占去我60多平方米,我一共120平方米。他上下班从我营业大厅走,你说我怎么营业?我下班还得关上门,要是关上门了,他人在外边还得要回来,那不是等于我这个商店盖在马路上了吗?而且他是为了开饭店才要走。
记者:假如不是开饭店 呢?
单殿友:不是开饭店他就不会走了。
记者:假如他现在不开饭店,想要从这儿走呢?
单殿友:那也不行。因为他是住户啊,住户你说从我商店里怎么走呢?而且都事隔六年之后了。
记者:住户可能上上下下会影响到你这个商店的经营,但是就权利来说,他有吗?
单殿友:没有。
专家评说
■相邻关系双方均享有建筑物楼梯的使用权,无论一方对自己的建筑物如何利用,都不构成另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借口
梁慧星:片中提到了,就是说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下达仅仅三天,省高院就下达了一个《暂缓执行通知》。这倒是我觉得太快了一些,我觉得有点令人奇怪。敬一丹:那么这个法律上的规定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梁慧星:它要下达暂缓执行通知的话,省高院要启动这个程序。启动这个程序,首先它有一个受理、就有一个立案的程序、一个审查的程序。这种情况下初步认定有错误,或者错误的可能性很大,它才能够下这个暂缓执行通知。
敬一丹:那还有一个,它的审判权限的问题。这可能也是有人发出质疑的。
费安玲:实际上法院这个判决应当说是有些问题。一个问题在于,它撇开了这个案件实际解决当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审批的障碍,就直接责令王有财自行建楼梯,而且在室外。那么这个障碍,法院的判决并不能消除。所以如果真的是为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来考虑,那么我觉得法院不应这么简单地做出这一判决。
敬一丹:在刚才记者采访中,我们也听到机电公司的声音。他们这几个理由您怎么看呢?
费安玲:这个公司的负责人的回答,他认为如果作为个人、作为住宅人来使用,不同意,因为影响到经营。那么作为二三层楼的所有权人,如果想经营饭馆那就更不同意了。这个理由应当说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呢?就是说作为相邻关系来讲,不管相邻他方对自己的房屋、对自己的建筑物如何利用,都不构成相邻的一方拒绝维护或者叫履行他应当对相邻他方履行的义务的一个借口。就是我不能作为一个拒绝履行义务的借口,不管他干什么用。
无力问天
六年讨说法,还要讨多久?
六年来,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为了家人不再受到伤害,王有财四处奔走。1999年5月,王有财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两次派人去王有财家现场调研。与此同时,王有财又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至2002年的三年期间,先后为王有财向吉林省高院开了五封介绍信,然而每一次都没有结果。
春去秋来,转眼间王有财已奔走了三个年头。三年间,王有财还曾多次到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反映情况,引起人大和政协的重视。全国人大曾多次发函过问此事,然而始终没有结果。2002年9月,东丰县委政法委就王有财一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调查组认为辽源市中院对王有财胜诉的判决较为合理。
2003年8月,中央政法委就此事向吉林省委政法委发函,要求抓紧调查、尽快解决。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到全国政协,王有财把凡是自己能想到的地方走了个遍,然而问题仍然没能解决。(据中央电视台《声音》栏目)
细节点击
母亲去世了,才走过一次室内楼梯
自从1998年室外楼梯拆除后,王有财一家就过上了爬木梯子上下楼的日子。无论老人、孩子还是孕妇,一家人无一例外的都要从木梯子上爬上爬下。
六年时间里,王有财一家只走过一次室内楼梯,而这一次让王有财终生难忘。2001年3月,王有财78岁的老母亲去世了,王有财向机电公司提出通过室内楼梯将母亲的遗体抬下楼,遭到机电公司的拒绝。王有财一家找到县政府,在县长的调解下,王有财才得以将母亲的遗体从室内楼梯抬下、送去火化。对于母亲,王有财心中充满了歉疚。
王有财:我就觉得我对不起我的母亲。我母亲生前活着的时候她下不了楼,她每天就是趴在窗户上看看过往的行人,看看人家这个高楼在盖,她想去看她看不了。在楼上没有厕所,老太太平时在吃饭喝水上她自己都要控制自己,她怕增加大小便次数,因为那个方便袋和痰盂得有人给她往下拿。所以说这样也给老太太增加了很大的负担。
办丧事是如此,办喜事又是怎样呢?王有财的小女儿回忆起三年前出嫁时的情形,至今仍忍不住落泪。
王娟(王有财女儿):当时是我哥哥通过梯子背,把我背下去的。就是觉得挺可惜的,当时可以说是哭着出的门。_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海南首宗贩卖毒品K粉案告破 抓获嫌犯20余人 海南公安边防总队日前破获了我省首宗吸食贩卖毒品K粉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缴获毒品K粉220克,摇头丸39粒和部分海洛因以及汽车、摩托车等贩毒工具和大量毒资。
2003年9月11日,毒贩李牙龙(化名)和符青(化名)走进了澄迈公安边防支队民警们的侦察圈内,民警们随即将这一重要发现向上级领导汇 报。海南公安边防总队对此高度重视,指示此案由澄迈边防支队和海南公安边防总队刑事侦查大队组成联合侦察小组,并将此案命名为“9•11特大贩毒团伙案”。经过20多天的侦破,一个以李牙龙为首、近30人组成的贩毒团伙终于浮出了水面。
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后,“9•11特大贩毒团伙案”侦破小组决定开始实施抓捕。2003年10月4日,涉嫌参与此案的29名犯罪嫌疑人一一落网。但狡猾的李牙龙和符青却成了漏网之鱼。
2003年10月14日晚,侦破小组突然收到可靠情报称:李牙龙和符青随身携带大量K粉和毒资将搭乘当晚的飞机逃往上海。
得到这一情报后,干警们迅速前往美兰机场。飞机内,李牙龙和符青焦急地等待着飞机起飞,当他们看到距离起飞时间仅有一分多钟时,紧张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没想到,就在这最后的一分钟,身着警服的干警们突然出现在他们眼前。
据李、符二人交待,李牙龙先后四次到深圳共贩运K粉2000克,介绍他人贩卖摇头丸100多粒。每次作案都是李牙龙先用电话联系,然后乘飞机到深圳住在不同的宾馆再用电话联系购买,买到K粉后,再由符青联系销路,很快形成了一个由 30人组成的贩卖毒品的特大犯罪团伙。
名词解释:什么是K粉
K粉是众多毒品中的一种,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吸食方式为鼻吸或溶于饮料内饮用,化学成分为氯胺酮,属静脉麻醉药,能兴奋心血管,吸食过量可致死。
氯胺酮医学上常用于外科手术麻醉剂,如果滥用至70毫克会引致中毒,200毫克会产生幻觉,吸食者会感受到温和而幻彩的世界,500毫克将出现濒死状态。氯胺酮滥用主要是在一些通宵跳舞的娱乐场所,如狂欢舞会中,光顾这些场所的主要是一些青少年群体。
2001年6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氯胺酮纳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根据国家禁毒办《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公安部门将彻底取缔氯胺酮的非法经营市场,对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提供及走私氯胺酮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