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辽宁盘锦8.29涉黑案庭审 50人律师团为嫌犯辩护
环保总局:加大钢铁水泥等生产企业环保审查
强奸嫌犯无罪释放 江苏欲提请最高检抗诉 辽宁盘锦8.29涉黑案庭审 50人律师团为嫌犯辩护 昨日上午8时,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刘晓军、闫玉光为首的涉嫌黑社会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审理。这也是盘锦“8•29”大案中最后一个被推上被告席的涉嫌黑社会犯罪集团。预计整个庭审时间将持续10天左右。
昨日的铁岭中法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买卖毒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对刘晓军团伙提起公诉。
除去戒具 庭审实施人文关怀 昨日上午8时,法院准时开庭审理了该案。被起诉人员家属一大早就从盘锦赶了过来,整个旁听席基本上都是旁听家属。对于此次公开审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显得比较慎重,对于进入法庭人员,必须手持有关部门发放的旁听证及本人身份证才可以进入,并且动用了金属探测器。对于可以拍照的手机,采取暂时保管的政策,照相机就更不可以带入法庭。
由于该案涉及人数达34人,仅核对身份就耗时30分钟。之后,公诉人发表了义正词严的公诉词,整个时间持续近100分钟。在宣读公诉词期间,法庭充分考虑到了人性的一面,允许犯罪嫌疑人将手上的戒具除去,并允许他们去厕所。
被起诉的34人全部聘请了律师,律师人数多达50余人,他们坐在法庭的一角,神色与众不同,这种场面在以往的审判中很难见到。
在宣读公诉词时,一名嫌疑人显得比较紧张,将自己的生日多说了一个月。
读罢公诉词后,法庭将刘晓军留下,其余犯罪嫌疑人暂时离开法庭。
当庭翻供 “9•06”案扑朔迷离 在昨日的法庭调查中,主要对发生在2000年9月6日的枪杀案进行了取证。检察机关认定,1998年6月,赵晓东(刘晓军的妻弟)被王文达等人枪杀后,刘晓军、闫玉光等人伺机报复。2000年夏,刘晓军先后派闫玉光、朱建军从外地接回负案在逃的宋旭东和服刑期间保外就医的韩强,合谋后,刘晓军准备了通讯工具、枪支、弹药及伪装用的衣物等作案工具。2000年9月6日20时30分,刘晓军、闫玉光指使宋旭东、韩强、朱建军乘坐韩刚驾驶的汽车跟踪王文达至红运酒店,经韩刚确认后,宋旭东、韩强、朱建军携带枪支冲进王文达等人就餐的红运酒店四楼。宋旭东大喊一声:“谁是王文达?”盘锦市看守所管教那会斌刚一起身,韩强照那会斌右背肩胛骨处打一枪。那会斌倒地后,宋用手枪连击其头部数枪,那会斌当场死亡。朱建军朝王文达、胡海军二人各打一枪,后由韩刚驾驶汽车逃离现场。途中韩刚下车,宋旭东、朱建军、韩强逃至盘山县沙岭镇沙岭村,刘晓军为其安排的房屋。之后,刘晓军、闫玉光驾驶汽车赶来,交给宋旭东、韩强17万元,并安排人将二人接走。
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认定,刘晓军、闫玉光、宋旭东、朱建军、韩刚当庭翻供。对于预审阶段的供词基本否认。
刘晓军称,案发前,他全然不知情。案发后,朱建军向他借钱跑路,他才找到闫玉光陪同他前往沙岭镇。对于此节,闫玉光给予了证实。宋旭东称,他是在沈阳见到的闫玉光,并非是闫玉光到沈阳接他回盘锦。闫玉光在庭审中讲述,宋旭东要回盘锦,他不得不拉他回来。对于检察机关讯问宋旭东到达盘锦所居住地是谁安排的,宋旭东耍起了无赖,声称,自己是在逃犯,随便找个屋子就可以进。在法庭上,宋旭东表现的比较横蛮,对于一名辩护人的提问,他居然厉声叫道:“你小点声”。法庭当即对他的行为给予了警告。对于检察机关认定韩强是朱建军从外地接回一节,朱建军全盘否认。不仅如此,他还否认了在参与枪杀王文达事件中,他曾开过一次枪。
对于预审期间他的供词,朱建军这样解释:“是他们让我这么说的,不这么说不行。”韩刚庭审陈述中称,自己之所以开车到红运酒店,完全是宋旭东逼迫。他讲,在汽车里,是宋旭东拿着枪指着他,在红运酒店楼下等待没走的原因是,宋旭东称,如果他敢走,就开枪打死他的弟弟韩强。至于为什么韩刚所述与预审供词不符,韩刚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而宋旭东在法庭上居然称,那日是第一次见到韩刚,不知道他是谁(韩强与韩刚是孪生兄弟)。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只有韩强一人所述供词与预审阶段大致相符:“9•06”案件是刘晓军、闫玉光一手策划指使。
之后,公诉机关出示了上述人员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有辩护律师称,由于法庭供词与侦查阶段出入较大,检察机关宣读的证据难以听得清楚,对于这种分组取证的形式表示了质疑,并称,即使嫌疑人也很难对细节提出异议。法庭则称,在开庭前,已经给了律师大量阅读卷宗的时间,开庭也因此推迟过,故对这一请求没有支持。
来源:辽沈晚报
环保总局:加大钢铁水泥等生产企业环保审查 环保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大对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审查力度。
环保总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现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逐一检查,达不到排放 标准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环保部门要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
环保总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所有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钢铁、电解铝和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达标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或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同时,所有钢铁、电解铝和水泥行业省级重点污染企业须在2004年年底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线监控装备,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企业在线监控装置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监察依据。
来源:新华网
强奸嫌犯无罪释放 江苏欲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近,江苏司法界对一桩“强奸嫌犯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给予了极大瞩目。因为此案发生在僻远农村,犯罪嫌疑人极其普通,但他的命运却牵动了省、市、县三级公、检、法的神经,并有可能启动中国最高的审判监督程序而载入史册。这桩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其意义已不仅仅局限在案件本身,它将因其在司法界引起的对侦讯手段、标准的反思,对司法监督的探讨,对审判程序、疑罪从无的判决理念等深层次的触动而引起广泛关注。昨天,有关此案的一个新的进程使本已渐趋平静的水面又投下了一枚石子……
可能启动最高审判监督程序 昨天,记者从溧水有关方面获悉,江苏检方就溧水强奸未遂案已准备向最高检提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了了解更多详情,记者昨天专程前往溧水县检察院进行采访。该院分管批捕起诉的李副检察长热情地接待了记者一行。
据李副检察长介绍,他们获悉二审法院的判决后,也颇感意外。当年,涉案嫌疑人王某到案后,鉴于案情重大,溧水检方就当即决定启动提前介入程序,派出批捕科的两位科长介入审理此案。这样做,一是监督警方在办案审理过程中是否按程序依法办理,二是尽快掌握一手涉案材料。检方人员每次提审嫌疑人时,都明确告知嫌疑人享有哪些权利,及嫌疑人在接受警方审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现象。整个案件审理下来,嫌疑人王某先后6次(警方4次,检方2次)的口供材料,都将作案细节描述的很清楚,那些具体动作不可能乱编造的。
同时,记者就嫌疑人被无罪释放会否提起国家赔偿,咨询了李副检察长。李副检察长明确表示,嫌疑人已作了有罪供述,所以他无法启动该程序。
那么,该案能否成为“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呢?李副检察长说,这起案件不适合“疑罪从无”的判决。从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来看,检方抗诉的理由是充分的。溧水方面近期就审理过一起投毒夺命奇案,因该案仅有嫌疑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加上嫌疑人翻供,最终该案就以“疑罪从无”来判决,将涉案人予以释放。
最后,李副检察长向记者透露,省高检对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是存异议的。目前,检方已着手准备向最高检提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据悉,就一桩普通刑事案件向最高方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在江苏司法史还不多见。
省高院和法学家都积极评价“最高抗诉” 近日,江苏省高院对溧水女孩遭人强暴后死亡案做出裁定,当庭裁定维持南京市中院的判决,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有关方面透露,当地警方及江苏检方均对判决存有异议,并准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江苏省高院对此表示欢迎。这起案件再次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最高监督程序究竟怎样能够启动?法律专家对审判监督结果有什么样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命运是否发生根本性的逆转?本报记者昨天做了多方采访。
有着“金陵铁嘴”誉称的江苏省钟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晓陵认为,这起案件中,警方所掌握的证据较难形成证据锁链,判决是执行疑案从无的典型判决,虽然会有一些争议,但法院本着“疑案从无、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判决,应该是正确的,且对进一步完善执法环境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
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解释说,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这种抗诉,就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重新开庭审理或委托省高院来重审。如果最高院的一审结果出来后,就算生效,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孙国祥教授指出,该案件的最大争议在于是不是“疑罪”这个问题,因为各方在证据认定上还是存在分歧的,因为口供本身就是不稳定不确定性的证据,本案缺乏严肃的证据,所以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我国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这个司法程序进行转变的。
东南大学刑法学专家孟红教授客观地指出,此案的披露是件好事情,是法制进步的表现,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为主,忽视了被告所享有的权利,从而通过严厉打击被告来体现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的价值。她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证据问题。被告人拒绝供认致使证据锁链出现空缺。孟教授说,曾一度在美国形成广泛争议的“辛普森”案件,终因美国司法制度的原因,致使辛普森逍遥法外,该案给美国司法界留下了难以挽回的遗憾。
这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很普通的命案,犯罪嫌疑人身有劣迹,受害户无权无势,然而,政法系统却很有可能为此启动最高审判监督程序,这在我国司法史上是十分罕见的。有关人士认为,这起案件走到今天,正是充分表明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切实作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该案反复几审、数次抗诉直至启动最高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意义,几位专家都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意味着中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和根本进步。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江苏省高院的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这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他们欢迎监督。他说,法院的判决也是依照法律程序的,检察部门的作为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尽最大的努力不让一个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对工作的负责。如果省高院发现自己的审理存在问题,省高院也可以依法重审此案,这是我国司法中三种重审程序中的一种。当记者询问这个案件会在什么时候重新审理时,该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且是没有时间界定的,重新审理的时间很难说。
来源:人民网-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