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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打官司中的“垫钱公司”现象


    
一、新闻背景

    
    据1月31日《武汉晚报》报道,“你打官司我垫钱,官司不胜不还钱”。春节期间,记者在汉口民族路看到这样一块特别的招牌,经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名为“武汉市瞿氏经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干的竟是全国首家新型行当———垫钱帮人打官司。
    
    目前该公司承接的案子十余起,垫资近5万元,由于诉讼期一般在一年左右,绝大部分还没有完全终结。第一笔官司盈利是粉条300斤。据了解,找垫钱公司垫钱打官司的,有三类人:一是官司缠身,虽有理却实在无钱打官司的;二是忙着做生意、无暇抽时间和精力打官司的商人;三是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寻求法律帮助的市民。
    
    据悉,他们受理的案子一般是民事经济纠纷案,受理的条件必须是:案子委托人的事宜一定要有理有据;经考察打官司的另一方有经济偿还能力。如果两个条件具备就可签订委托书,由该公司代办相关诉讼事务,并出资垫付打官司所需的律师费、立案费等一切费用。
    
    让记者吃惊的是,该公司固定员工四五个人,大多是五十出头,从总经理到普通员工,既没有律师,也没有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的人,就连法律专业毕业的也没有。当记者问到,没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垫钱的风险大不大?该公司员工笑答:专业知识要有,但不是主要的,可以边干边学。再说,一般的债务纠纷的整个程序大伙都清楚。难就难在标的大的案子的操作上,如果我们请的律师不尽心,就会造成失误。
    
    
二、主要观点

      
    ■结合“垫资”和“代理”的操作过程,从实质上看,“垫钱公司”就是一个变相的法律服务机构,因为“垫资”的结果就是由该公司具体承办案件,并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收取报酬。按照法律规定,并非任何机构都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以垫钱公司从事收费法律服务行为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否则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该公司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而且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已有的管理的范畴里去。因为它跟律师事务所本身从事的业务还是有区别的。它更多的不是自己去打官司,只是垫钱帮委托人去请律师,消除委托人的顾虑,然后从中创收。从其性质上看,是营利性的公司,从业务上来讲,实际上是一种中介性质的代理性质公司,对于这种新类型公司,可以让它发展下去。
    
    ■从其初衷来看,这种公司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目前案件当事人“缺时间”、“缺资金”的难处。而其弊端在于它一方面混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无法救济和弥补。
    
    ■垫钱公司的出现说明了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需要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员,这是市场需求。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可以把这看做是挑战,而非冲击。
    
    ■议题一:如何界定“垫钱公司”的性质?
    
    主持人:全国首家新型行当———垫钱帮人打官司的一家公司已在武汉成立。据了解,该公司的员工并没有法律专业的人士。我们首先来看一看这家公司以及垫钱服务应如何定性?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垫钱公司是否可以从事这种服务?
    
    岳运生:我觉得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是属于营利性质的。从背景材料上来看,这并不是法律服务,因为它不是本身直接用法律知识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是一种垫资服务,在委托人官司胜了所获得赔偿后来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如果该公司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则是违规行为。
    
    肖树伟:我认为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是垫钱帮人打官司,打官司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代理业务,并且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我国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从事带有获取经济利益性质的法律服务的,只有经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法律事务所才可以。该公司登记注册的经济信息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不包括代理诉讼的法律业务,并且它也没有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代理诉讼服务的法律业务,很显然垫钱公司是不能有偿为客户打官司的。
    
    韩冰:我认为“垫钱公司”实际上相当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该公司实质上从事的是并非纯粹的法律服务,其中一部分法律关系简单的,当事人由于没钱打官司,公司在垫付诉讼费后,充当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这部分业务,可以称其为法律服务。但既然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从事此业务并无不妥。另外一部分是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公司可能在垫付诉讼费用的同时,再另行聘请律师,与律师共同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这部分业务,该公司扮演的可以说是双重角色,一是法律服务,二是中介服务。即在垫付对象与律师之间搭建一座桥。
    
    从上述两个方面看来,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受影响的不只是委托方,“垫钱公司”作为受托方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于委托人来说,就是权衡决定,是否愿意委托一名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但可垫付诉讼费的代理人。当然,作为委托人还可以有第三种选择,就是在接受“垫钱公司”垫付诉讼费用之后,再自行委托一名律师同时作为诉讼代理人。
    
    杨学芳:从“垫钱公司”的主要业务来看,无非是包括“垫资”和“代理”两个领域。“垫资”从实质上看就是一种有偿借贷。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垫钱公司如果是代理企业的民事案件,就涉及到这个问题;如果是代理自然人的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代理”就更容易理解,如果是公民个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是法律允许的。但是作为公司行为或者说是公司指派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另当别论了。结合“垫资”和“代理”的操作过程,从实质上看,“垫钱公司”就是一个变相的法律服务机构,因为“垫资”的结果就是由该公司具体承办案件,并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收取报酬。按照法律规定,并非任何机构都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以垫钱公司从事收费法律服务行为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否则是不合法的。
    
    主持人:从背景材料中来看,该公司也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打官司,从而形成转委托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行为是否被允许呢?
    
    脱明忠:无论通过什么手段打官司,垫钱是这家公司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然后在服务过程中,通过诉讼来实现其合同目的。该公司接受委托的条件一是委托事项有理有据,二是被诉方有偿还能力。这就有法律咨询和法律判断,它从事的是一种变相的有偿法律服务。有偿法律服务是特许经营服务,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取得执业资格,所从业的机构必须具有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业“许可证”,还有一整套行业规范,但这家公司不具备这些条件,我认为从事这样的有偿服务是不规范的。
    
    余凌云:我觉得市场经济发展以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制应该是越来越宽松,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去实施。只要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正当的,没有社会危害性,我觉得都应该鼓励它发展下去。
    
    我认为该公司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而且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已有的管理的范畴里去。因为它跟律师事务所本身从事的业务还是有区别的。它更多的不是自己去打官司,只是垫钱帮委托人去请律师,消除委托人的顾虑,然后从中创收。从其性质上看,是营利性的公司,从业务上来讲,更多实际上是一种中介性质的代理性质公司,对于这种新类型公司,可以让它发展下去。
    
    ■议题二:“垫钱公司”从事风险代理,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杨学芳:如果其从事法律业务未能获得必要的许可,那么这样的行为以及希望通过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曾经一度惹人注目的“讨债公司”也是属于这种情形。
    
    脱明忠:我觉得该公司从事的业务没有法律依据,垫钱公司从事变相的有偿法律服务,没有相应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机制,实际上是对法律行业的规范性和有序经营的一种冲击。
    
    肖树伟:“垫钱公司”跟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谈不到法律保障的问题。一旦“垫钱公司”因委托代理事宜与客户发生了纠纷诉讼法庭,这里面涉及到协议有效性问题,如果协议无效,那么客户跟垫钱公司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样双方的利益就难以实现。所以从合同无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利益是得不到保障的。
    
    岳运生:我觉得垫钱公司与客户之间签的委托协议是否有效,主要看委托内容是什么。如果委托的内容不是由该公司本身直接代理诉讼而仅仅是客户把他的一部分权利委托给它,由它代为行使去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则提供的服务不是法律服务,不是法律强制性禁止的,这种商业行为应视为合法的。
    
    韩冰:“垫钱公司”从事代理的前提是合法的,至于“风险代理”,则完全是经营主体自身的经营方式和理念等因素决定的,本身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法理上也应没问题。
    
    余凌云:我认为民事立法也好,民事理论也好,是对现实行为的归纳,很多法律关系是可以类型化的。现实中各种各样的协议,各种各样的行为很多,只要这种协议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议题三:“垫钱公司”出现的利弊分析?
    
    主持人:“垫钱公司”的出现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人说是对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也有人说是对法律服务市场有序性的破坏。众位专家认为该公司的出现利大还是弊大?
    
    韩冰:简而言之,一、没钱的弱势群体有可能通过该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二、可以为有专业知识但没有经济基础又缺乏案源的律师,提供拓展法律服务的空间。
    
    脱明忠:我认为这类公司的出现,对部分人来说会有帮助,这是有利的一面,但是从整个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有序这个角度讲,弊要大一些。现在面临的诚信缺失、市场无序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权威性尚未完全树立起来。在人们对法律的知识性、公正性的认知程度远远不够的情况下,在利益的驱动下,“垫钱公司”之类的经营活动,如何规范?它的诚信度、它的执业操守,由谁管?一味放任,不仅会加剧市场的无序状态,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岳运生:如果“垫钱公司”没有从事法律服务,我觉得是利大于弊的。它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能够把一些诉讼提起来,通过法律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不足的地方,首先是客户的成本增加了;另外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该公司把主要的精力或业务放到了为客户提供具体法律服务上,或是沦为讨债公司,那么弊端就很明显了。
    
    杨学芳:从其初衷来看,这种公司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目前案件当事人“缺时间”、“缺资金”的难处。而其弊端在于它一方面混乱了法律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无法救济和弥补。该公司是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当事人很难向其股东或工作人员追究责任;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法律责任。事实上,当事人没时间、没精力的问题,很显然,律师能够替当事人解决此问题;再者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的问题,这正是律师的长处;至于缺资金的问题,律师代理某些案件也可以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对于弱势群体,可以采用法律援助的形式,当事人不交费也可请到律师。上述“垫钱公司”的弊端可以说都能被律师所克服掉,而“垫钱公司”本身的弊端则无法克服。
    
    余凌云:我觉得“垫钱公司”出现,积极的意义在于对我们现有的律师事务所产生了一种压力。如果律师事务所在这种市场的压力下,也能够对个别案件不收费,甚至垫钱,委托人何必在中间再加一个环节呢?所以律师业发展能够引入一个竞争机制我觉得这是它制度上的一个优点。
    
    ■议题四:“垫钱公司”是否对律师事务所带来冲击?
    
    主持人:既然大家谈到了律师,那么我们来看一看“垫钱公司”的出现对律师事务所是否带来了冲击?律师事务所该如何面对这些冲击?
    
    韩冰:我认为不会。相反,反而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案源,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虽然“垫钱公司”代理了其中部分案情简单的案件,但仍然有部分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垫钱公司”垫付费用。这两部分案件,如果没有“垫钱公司”,都可能不会直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案源。所以,并非“垫钱公司”抢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而是给律师事务所带来了案源,律师事务所应该欢迎更多的“垫钱公司”为当事人垫钱打官司。
    
    肖树伟:“垫钱公司”有它的市场,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垫钱公司”风险代理还是有一定的需求的。作为合法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个现实。就是风险代理对于那些缺资金、缺时间、缺法律专业知识的群众来讲,确实有比较大的需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灵活地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从而确定自己的代理方式。
    
    余凌云:我觉得律师事务所它是以法律知识这方面进行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它也要做出适应市场规律的调整,一些应付市场竞争压力的好的激励机制也应该逐渐引进。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上应该更加理性一点。这种机制非常好,对于律师事务所是一种良性的冲击。
    
    杨学芳:冲击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其开展业务的目的之一就是专门针对律师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冲击的力度非常有限,一方面律师制度已经很全面了,个别新生事物要想撼动其地位不是短期能做到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对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也非常的理性,不可能仅因为“垫钱”就动摇;最重要的是,只有正当的竞争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冲击,但目前“垫钱公司”开展这些业务的合法性还有疑问。
    
    脱明忠:我觉得“垫钱公司”的出现说明了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需要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人员,这是市场需求。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可以把这看作是挑战,而非冲击。面对挑战,律师事务所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这方面的发展空间还很大。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垫钱公司”的出现给我们留下哪些思考空间?
    
    余凌云:我感觉到我们国家在政府管理这方面已经出现了比较好的一种趋势,政府该管的一定要管,但是能够放给市场来管的,能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来管的,要坚决放出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已经发展起来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有这种观念。对于“垫钱公司”,政府要不要去管,在什么程度上去管?我个人认为“垫钱公司”能不能形成很大的规模,完全取决于市场。如果大家需要这类的公司,发展多了以后就形成了一个行业,这时候政府再进行规范,进行管理,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脱明忠:“垫钱公司”的出现,使我们感到,一方面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律服务市场有待开发的空间还很大;另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的情况是人员不足,质量不高。尤其是律师行业,如何加强管理,如何提高服务质量,如何开拓更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以适应市场需求,都是值得重视和考虑的。另外,单从垫钱的问题看,对于确因经济困难而缴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适当放宽诉讼费“减免缓”的条件。
    
    杨学芳:这一现象的出现,使我们考虑到很多问题,说明法律服务市场还存在供给不足的缺陷,弱势人群的法律援助业务的发展就不是很充分,且宣传的不够,这些都为“垫钱公司”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同时,律师服务自身存在的不足,也为“垫钱公司”的出现提供了机会。我认为,第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和律师所的监督管理。第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促使律师改善服务。第三,律师要加强自律。大家应达到这样一个共识:没有社会效益也就没有经济效益。通过“垫钱公司”现象,可以提高每一个律师的认识,增强危机感,进一步督促律师界要加强自律,改善服务。发挥律师在为百姓仗义执言、在为经济建设中保驾护航的良好作用。
    
    韩冰:我认为本案可以引发的思考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现行的诉讼体制不是强制性的代理,因没有建立起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使得部分有理没钱的人打不起官司;通过这种市场化运作的“垫付”方式,或许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二是由于律师收费的原因,使得大多数的案件没有专业人士代理,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循环难以建立起来;三是为弱势群体法律服务的援助机构还没有建立健全,应鼓励民间建立公平自愿互助的经营性援助机构;四是从追逐利益的角度看,类似的“垫付公司”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但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化的规范和发展,这种专司“垫付”诉讼费用的企业行为会越来越少,正常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还是要占主导地位。
    
    
三、相关链接

    
    《律师法》第十四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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