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判赖昌星不具“难民资格”
不移交村委会印章 乡级政府应履行监督职能
张作霖“第九子”状告帅府研究员
中央美院女毕业生离奇死亡 家长停尸七年讨公道 加拿大联邦法院宣判赖昌星不具“难民资格” 新华网温哥华(加拿大)2月3日电 加拿大联邦法院3日宣判,驳回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难民资格”申请案的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备“难民资格”。
由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麦凯宣读的判决书说,此前难民法庭作出的有关赖昌星夫妇及其3个子女不具备“难民资格”的判决是正确的。难民法庭没有发现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会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证据,也没有发现赖昌星的子女会因为赖昌星案而被中国迫害的依据。联邦法院准许赖昌星在本月17日前对判决提出疑问。
来源:新华网
不移交村委会印章 乡级政府应履行监督职能 2002年4月,某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村委会印章自2001年12月份以来一直由原村委成员李某保管,因李某已不担任新一届村委的任何职务,于是,申请人要求李某交出村委会印章,但李某拒绝移交,致使村委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某村委会曾多次向某镇人民政府反映此问题,要求其帮助解决,某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虽多次口头答应给予解决,但一直拖延不办。某村委会遂以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2002年4月,申请人换届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没有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为申请人追缴印章,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多次要求的情况下,不按照《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追缴印章,其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应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追缴村委会的印章。
评析 这是一起不服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即行政不作为行为。
本案的事实是: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追缴印章,但被申请人只是口头答应,实际上并未履行和实施追缴印章的任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乡级人民政府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对没有按规定移交印章的,要负责追缴。因此,被申请人应有为申请人追缴印章的法定职责,不履行的则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复议机关作出的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正确的。
来源:2004年2月4日《法制日报》
张作霖“第九子”状告帅府研究员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其特殊的侵权案。在沈阳大东区居住、自称“张作霖第九子”的张学忠老人状告张氏帅府博物馆研究员、张学良旧居陈列馆原馆长杨景华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8万元。昨天的审理为二审,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张学忠称,杨景华发表的文章《张作霖有九儿子吗?》,一文中侮辱张学忠的生母李兰玉是“天生尤物”,是“张宗昌的二手货”;还有一部20集专题片《中国诈骗大案纪实》中有自己的照片,还有杨景华接受采访的镜头,内容是介绍“如何当众戳穿张学忠“假冒身份”的。
张学忠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8万元。
2003年9月,此案曾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学忠的诉讼请求。张学忠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新京报》
中央美院女毕业生离奇死亡 家长停尸七年讨公道 “一对儿女在9个月内先后死亡,天灾还是人祸?”7年来,这是仇德润夫妇一直萦绕于胸的疑问。1996年,24岁的仇映红刚从中央美术学院毕业就“离奇服毒自杀”;9个月后,仇中伟为查清妹妹的蹊跷死因,又遭车祸死亡。在仇映红被他杀的猜测被警方否定后,仇德润夫妇将女儿的同居男友告上法庭。败诉后,他们又将三家医疗机构———北京空军总医院、北京市急救中心、中国医学基金会海淀皇苑医院———推到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决三家医疗机构赔偿50万元。
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结果将择日公布。
离奇转院仨医院成被告 7年来,仇映红的尸体一直保存在武警总医院太平间。仇德润夫妇则一直居住在女儿出事的房间,该房为仇映红生前男友苏清福所有。儿女双双离世后,两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常常相对无言,默默地坐到天明”。
昨天,仇德润在法庭上指出:“正是由于空军总医院同意北京市急救中心将还没有脱离危险期的仇映红转走,而急救中心又违反规定,用普通车代替抢救车,将危重病人仇映红转至私人医院皇苑医院,致使仇映红在条件很差的皇苑医院死亡。”他们的理由是,卫生部早有明文规定,危重病人转院、转科是不可以的,必须要在危险期过了以后才能转院,而且首诊医院应将病人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怎么能同意将仇映红转到皇苑医院呢?”仇德润在法庭这样反问道。
对于仇德润的指控,空军总医院方面称:“当时仇映红经抢救病情已经好转,尽管还没有脱离危险期,但是医院治疗方案正确,转院的要求是自称仇映红亲戚的苏清福再三提出的,苏还自己叫来北京市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和医生。本院医生两次阻止其转院,苏表示转院发生后果自负,同时在急诊病历上签字。因此,空军总医院根本不存在过错。”
北京急救中心也表示:“转院前给皇苑医院打过电话,该院说可以为仇映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急救中心只是承担转院的运输功能。”
昨天,该案第三被告皇苑医院因被法院认为“已不存在”而未出庭。但仇德润在法庭坚称:“皇苑医院其实一直都存在,这家医院先后换了4个地方。”仇德润为此出示了一份由海淀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该材料证明,原来的中国医学基金会北京海淀皇苑医院现更名为北京昱方医学研究所皇苑医院。仇德润说:“这家医院只是名称和地址变了,其他什么都没变,主体和法人代表一直就是原来的。”为此,他坚持要将这家医院追加为被告。
尽管仇德润老人的情绪激动、法官和他在皇苑医院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看法,昨天的整个庭审还是有条不紊地进行下来。
“自杀者”男友成疑凶 仇中伟和仇映红分别于1991年、1996年从中央美术学院毕业,两人出事前,仇德润夫妇均在辽宁锦州工作。
据仇德润回忆,仇映红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厦门一所大学。1996年9月9日上午10点,仇德润突然接到女儿男友苏清福的电话,说仇映红出事住院了。当天,仇德润夫妇乘飞机赶到北京。在皇苑医院门口,他们接到女儿的死亡证明:仇映红死于“敌敌畏重度中毒”。
此后,仇中伟曾专门抽出一段时间调查妹妹的死因。1997年6月17日,仇中伟在沈大高速路上因车祸丧生。
对于女儿喝敌敌畏死亡的说法,仇德润根本不能接受。“女儿去世的那天晚上,我们夫妇俩来到女儿的住处,看见门厅的墙角摆着一个500毫升的敌敌畏瓶子,瓶子里只少了五六十毫升的敌敌畏。事实上人喝了五六十毫升的敌敌畏,只要及时,是可以抢救过来的。”
同时,他们还发现房间里的墙上、门上到处都有血点。仇映红睡的床垫上有一大滩呕吐物的痕迹。“呕吐物里面杂有血迹,摸上去黏糊糊的”。仇德润夫妇认为,女儿不是自杀,他们便把目光投向女儿生前的同居男友苏清福。
警方排除他杀可能 苏清福曾是青岛电站阀门厂北京供销公司经理,据媒体报道,苏清福是“一条啃吃北京西客站工程的蛀虫”。在北京西客站建设过程中,苏清福行贿桑塔纳、富康小轿车共2辆,现金30多万元,并花了100多万元用于请人吃喝玩乐,向北京西站供热厂推销价值2000余万元的劣质阀门。1998年,苏清福被捕,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于女儿的死亡原因,仇德润认为存在多处疑点,认定仇映红属于他杀,而且直接的怀疑对象就是苏清福。
仇德润指出,女儿根本就没有自杀的动机。“案发前一天,女儿还高兴地给家里打来电话,并且还给小学的老师发了贺电”。另外,“她当时正在办理去厦门工作的手续,种种迹象都表明,她在情绪上根本不存在自杀的可能”。
同时,他还指出,公安部二所于1997年1月22日出具的鉴定书称,“仇映红左顶部头皮有皮下出血,右臂及右腿有软组织挫伤,分析曾与他人厮打。”此外,尸检报告称,“仇映红心前区等处有5个穿刺针眼,双肺淤血水肿”。
此外,仇德润还对苏清福在救治仇映红过程中的行为产生了怀疑。他说:“苏清福在以家属身份将仇映红送到医院后,在经过空军总医院的抢救出现稳定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地要求转院,并且将其转到皇苑医院。”最终,皇苑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书上认定,仇映红死于“敌敌畏重度中毒”。
1998年,警方对仇映红之死的结论是:“仇映红系在无暴力胁迫的情况下口服敌敌畏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仇德润甚至认为,警方的结论是基于抢救无效、没有暴力、口服的认定作出的。对此,他认为,女儿不是抢救无效死亡,而是抢救有效却转院导致死亡。而且他认为,警方对伤痕的解释,“死者在送至医院时无外伤,因转院、治疗及移动过程中有可能造成轻微外伤”根本说不通。另外,他认为是口服敌敌畏的话也不能排除诱骗的可能。“因此根本不能得出不是他杀的结论”。
状告苏清福索赔败诉 对于仇德润夫妻的疑问,警方最终在答复中写明:“认为仇映红被苏清福谋杀没有证据”。随后,两位老人将苏清福告上法庭,要求其为仇映红的死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共150万元,两老要求继承女儿生前与苏同居的房屋。
在开庭时,苏清福的代理律师认为,仇映红的死和苏没有责任。因为当时仇映红中毒前曾与苏清福发生争吵,原因是苏因工作忙回家晚了,仇不满。后来仇就跑进卫生间反锁门后喝下敌敌畏。最后还是苏撞开卫生间门,将仇救出。仇映红中毒后,苏立即通知司机,10分钟后,司机赶到将仇送进医院。在医院抢救两个小时仇还没有苏醒的情况下,才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叫来急救车。20分钟后,急救中心的车赶到。苏又让急救中心的大夫等了约40分钟。苏当时想,如果这期间仇醒了,急救车就可以离开。后来急救中心大夫说,应该进行透析,皇苑医院24小时可做透析。苏还问过空军总医院的大夫,问在该医院做透析有无把握。大夫说没把握,这才将仇送到皇苑医院。
2002年12月3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仇德润夫妇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仇德润夫妇无法证明苏清福的行为导致了仇映红的死亡”,也就是说,苏的行为和仇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此结果,仇德润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但是此案最终经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仇德润夫妇败诉。
没有说法尸体不火化 向苏清福索赔的诉讼终审败诉后,仇德润将矛头对准参与救治的三家医院。但是,他同时表示,“告医院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查出凶手和背后真相”。对于皇苑医院的情况,仇德润坚持认为,“这家医院是最终导致女儿死亡的医院,因此对于女儿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仇德润说,当时仇映红被送到皇苑医院后,医院的一系列行为疑点重重。他说,像仇映红这样的重病号,是要经过一连串的程序进行抢救的,但是到现在却没有任何病历记载,“院方称当时由于时间紧没有留下病历记录的说法站不住脚”。
同时,仇德润还指出,皇苑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对一个人的生死判决书,必须是严肃的,但是却漏洞百出,竟然没有主治大夫的签字,还有的签字医生是实习的,根本没有资格。
但是,对于仇德润所提供的情况,西城法院昨天没有予以认可。据了解,此前承办此案的法官为了找到皇苑医院,先后6次进行查证,最终认定由于仇德润夫妇先前提供的这家医院的地址不正确,于是下裁定驳回对皇苑医院的起诉。
在法院宣布择日宣判后,仇德润称,无论法院对三家医院责任最终认定结果如何,他和老伴儿都要继续将官司打下去,“直到给女儿的死讨回说法为止”。
记者了解到,仇映红的尸体在武警总医院存放已经7年多,公安部门曾多次找到仇德润要求他同意将尸体火化,但都被仇德润拒绝。
“如果此案一直没有结果,仇映红的尸体是否还要一直放在医院呢?”对于记者这个疑问,仇德润坚定地表示:“如果不能为女儿的死讨个明白说法,无论多长时间,尸体也不能火化!”
来源:《京华时报》(2004年2月4日第A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