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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辽宁“海城豆奶案”


    
一、海城豆奶中毒事件

    
    2003年3月19,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8所小学计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同时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工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从上午10点20分开始,部分学生先后出现了腹痛、恶心头晕等症状,随后,中毒者被送至海城市的中心医院、中医院、广济医院进行检查诊治,从3月20日起,出现不良症状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而且先期出现不良症状的学生相继出现了反复,并有逐渐加重的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3年3月23日,出现不良症状学生总数达到2500人,到医院就诊学生达3637人次,其中点滴治疗2261人次,教师出现不良反应人数为48人。
      
    2003年4月8日,海城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情况时称,此事是一次突发性意外事件。学校所订饮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也是鞍山市教育局和卫生局在经过质量鉴定后,准许向学生发放的。
    
    
二、庭审直面三大焦点

      
    “海城豆奶案”在鞍山一审宣判,主犯被判入狱3年半罚金20万元
      
    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曾被多家媒体连篇累牍报道的“海城豆奶中毒”案,昨日上午在平静的气氛中公开宣判。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费时40分钟宣读判决书,认定中毒事件系厂家“为降低成本,擅自改变配方”所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严重危害”。
      
    2003年3月19日,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部分小学师生因饮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发生食物中毒。被告人、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郝国栋,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代理车间主任郝佳乐和在企业做临时工的兰松涛被公诉机关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偷税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郝国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兰松涛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郝国栋、郝佳乐、兰松涛当庭表示要上诉。
    
    庭审直击:现场气氛相当平静
      
    庭审于昨日上午9时许在鞍山市中法一号大厅举行。事发学校教师代表、部分受害学生家长、海城各界人士及新闻记者约80人参加旁听。
      
    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暨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53岁的郝国栋,宝润公司代理车间主任、24岁的郝佳乐和20岁的兰松涛,身着红色囚服,由法警押解进入大厅时,向旁听席就座的家属挥手示意。
    
    经记者现场观察以及新闻采访同行、法院工作人员、律师等各方参加庭审人士一致认为,此次庭审极为平静。这也许是因为已历经9个月的调查、1个月来的两次庭审,多位当事人已有足够时间用于恢复理智和平静。
    
    法院判决:“郝国栋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郝佳乐犯生产、销售不行使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兰松涛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主审法官随即询问被告人是否听清,三人表示听清。当再问及是否上诉时,三人均一致回答“上诉”。据此前了解,代理律师为三人均做无罪辩护。
    
    昨日下午,郝佳乐、兰松涛在法院办理相关手续。郝佳乐被判拘役6个月,和此前羁押期相抵;兰松涛免予刑事处罚。因上诉与否并不影响案件执行,二人均获人身自由。
    
    焦点问题一:中毒人数锁定292人
    
    庭审环节控辩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两大焦点问题之一、即此前国内各媒体报道相差甚大的中毒人数,昨日由鞍山中法认定为292人。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海城豆奶事件”时,有关学生中毒人数一度被传“近4000人”;在各媒体纷纷赶赴海城调查采访之后,有媒体报道称达“3000”余人。此外,海城有关部门当时公布数字为“中毒人数达2000多人”。
    
    鞍山中法昨日认定的中毒人数来源于辽宁省卫生监督所调查后的意见:海城兴海管理区8所小学师生因饮用中美合资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造成“292人”食物中毒。
    
    这个数据还出现于2003年6月1日海城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该文件提到了确诊的标准: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潜伏期确定为0.5至5小时(续增病例与本次豆奶中毒无关);临床表现为恶心、腹痛、头晕、少数人呕吐、低烧、腹泻。
    
    焦点问题二:中毒原因确定
    
    庭审环节控辩双方争论另一焦点问题即中毒原因,昨日也经鞍山中法公开明示。鞍山中法采信辽宁省卫生监督所认定意见,认为“中毒原因是豆粉中未彻底灭活的抗营养因子所致”。
    
    法院认为,自2002年12月起,郝国栋为降低生产成本,擅自将销售的学生豆奶主要原料由非活性豆粉改为活性豆粉,但未对产品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参数做相应调整,致使其产品中含有未彻底灭活的抗营养因子。同时,郝佳乐在明知原料配方已改变的情况下,实施了主要生产工艺的具体操作。
    
    庭审中,代理律师曾对卫生部和辽宁省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评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联合调查组无法认定抗营养因子的存在与中毒后果的产生、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焦点问题三:中毒后果确认
    
    “海城豆奶中毒”案核心问题,即决定郝氏父子量刑事宜最为重要的因素,也于昨日揭晓。公诉机关指控的“特别严重后果”,在宣判书中以“严重后果”字样出现。
    
    据了解,鞍山中法采信联合调查组所作结论“该类食物中毒愈后良好,不会对人体造成长期的、潜在的健康危害”,为该结论赋予法律效力,对“后果”性质做出最终认定。
    
    有关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若是“特别严重后果”,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期新闻发布:鞍山尊重知情权
    
    宣判结束后,旁听人士鱼贯而出。据记者观察,受害学生家属及教师代表神态自若,面色平静。一位自称是学生家长的男士,接受采访时对宣判结果简短评述为“满意”二字,即匆匆离去。
    
    鞍山中法及鞍山市委、市政府专门邀请包括本报及多家媒体的记者到庭采访。据了解,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发生后,鞍山市即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灾难、灾害、事故等重大敏感性问题,要求及时、客观予以发布。
    
    
三、上千家长要诉讼

     
    海城学生豆奶中毒案”一审宣判,主犯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郝国栋被判入狱3年6个月,罚金2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12月12日审理该案的当天,学生家长就开始着手准备民事赔偿诉讼。近20位学生的家长,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律师签署了一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聘请两位律师为“豆奶中毒纠纷案”中家长一方的诉讼代理人。
    
    签下自己的名字后,有16位家长又分别咬破自己的手指,在授权委托书上按上了带血的手印。
    
    4天之后,在这份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家长人数已经接近1000人。
    
    生产者、学校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我们准备以豆奶的生产者、学校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作为学生家长聘请的代理律师,向阳认为,生产者、学校和保险公司都应当对中毒学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向阳说,因为在先行刑事判决中,生产者被法院判罚了15万元的罚金,而依据产品质量法第64条的规定,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当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该案涉及的生产者其他财产,都可以作为向原告支付的赔偿。
    
    谈到为什么要让学校承担责任?向阳认为,学校虽然不是经营者,但是它在购买豆奶时,向本案中的学生每袋收费0.6元,而据了解,学校实际上向厂家只是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学校实际上成为了一个中介商,也是销售者。所以应该和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向阳认为,宝润公司豆奶生产企业的确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了“产品责任保险”。但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有:累积赔付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每次事故最高赔付25万元人民币,每位人身伤亡最高赔付5万元;宝润乳业为此支付的保费不过2万余元。也就是说,按照合同,保险公司在此次海城豆奶事件中最多只能赔付25万元人民币。
    
    而且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特性,即便出险,也必须是投保企业负责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方能理赔,保险金也将支付给企业,而不是消费者,这与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很大区别。
    
    千人诉讼 能否实施前途未卜
    
    目前由于原告方的人数已经接近千人,并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原告方代理律师决定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阳律师说,现在最担心的是,起诉是否顺利。
    
    向阳担忧的理由是,发生在2001年9月4日的吉林市特大学生豆奶中毒事件,跟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极为相似,但是吉林学生豆奶中毒事件中有17位学生的家长,曾于2002年11月,先后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集团诉讼,但均被驳回,申诉到吉林省高院后,再次被驳回。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此案共同诉讼人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基本相同,但上诉人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面对可能遭遇到的同样结果,向阳律师说,首先要解决的是我国法律中关于是否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针对民事诉讼中提起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否为原告权利的明确规定,所以造成了此权利上的不明晰,导致了法院可以单方决定,是否允许共同诉讼的情况出现。”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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