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假冒产品惹出江西首起质检报告遭质疑风波
殴打他人致死 蚌埠一巡警被判刑
律师认为:损失不应由购车者承担
顾客告购物券不找零法院判商场无责任 假冒产品惹出江西首起质检报告遭质疑风波 质监部门对床上用品进行质量抽查时,发现某品牌的产品甲醛含量超标,属不合格产品,随后向社会予以公布。谁也没有料到,被抽检的这一批次产品竟然是冒充他人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由此引发了江西省首起质检报告遭质疑风波,质监部门与厂商双双被假冒产品给“涮”了。为此,成了“替罪羊”的品牌厂商和质监部门为荣誉而“战”,联手追查假冒产品。
据江西省质监局纤维检验局纺织品检验科负责人介绍,近日该检验部门对全省床上用品开展了一次质量抽检,并针对床上用品的甲醛含量,随机在市场上抽查。通过检验报告发现,两批次标称为“堂皇”牌的四件套床上用品甲醛含量超标。于是,质监部门向厂家发出告知函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然而,厂方认为受检的产品涉嫌假冒伪劣。质监部门为尊重事实,再度前往产品定点销售店随机抽查,结果发现,两次受检产品的做工、色彩及质地均截然不同,第二次检验报告确认受检产品为合格产品。
江苏堂皇家纺有限公司总经理谭志东告诉记者,经过现场辨别,他发现前一次受检产品疑点颇多,特别是其中竟然没有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特有的语音鉴别防伪标签。厂方与质监部门均初步认定首次抽检的产品为假冒产品,并开展联合打假行动追查假冒伪劣产品。
来源:新华网
殴打他人致死 蚌埠一巡警被判刑 原蚌埠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巡警桑殿鹏涉嫌故意伤害案审理终结。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桑殿鹏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王江因感冒发烧到一家私人诊所就医,因怀疑医生给其注射了杜冷丁,向恰逢在附近的巡警桑殿鹏和高潮(另案处理)报警。在
处理警务中,桑殿鹏因阻止王江打电话,王江不满,遂向桑殿鹏的面部打了几拳。桑殿鹏随即还手打了王江的头面部数拳,接着桑殿鹏又殴打王江。随后,桑殿鹏抓住王江从地上拖起,王江不肯走,桑殿鹏推了王江一下,致王江仰面倒地,口吐血沫。当晚11时许,王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江曾遭受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弥漫性肺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殿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报警人打击后,竟对王江采取拳击、磕撞、跪压、推倒着地等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被害人王江脚踢他人,拳击民警,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江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桑殿鹏身为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为制止他人采取殴打的行为亦属不当。
来源:新华网
律师认为:损失不应由购车者承担 买辆新车,连方向盘都还没碰过,车行在开去代办牌照时出了车祸,车辆的损失和车祸责任该由车行承担还是购车者承担?昨日,本报A3版《福建新闻/闽南》报道了惠安县陈小姐买车中碰到的这件烦心事。就此,许多律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建议双方如果协商不下,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是否签了交车单,陈小姐就要认倒霉,领回这辆车呢?福建泉州致一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聪颖律师认为,陈小姐可以拒绝接收这辆车子,要求车行更换一辆新车。
昨日,记者就陈小姐和车行争论的几个问题采访了高律师。
记者:陈小姐在交车单上签了字,而且购车税等手续上面也是她的名字,这是否意味着陈小姐已经是这辆车的合法主人。
高律师:目前该车还未办理行驶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行驶证才是证明车辆车主的凭证。
记者:车行受其委托,在为其代办牌照途中出车祸,这个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高律师:委托事项是买卖合同的附属义务,报牌过程实际上也是履行合同的过程。陈小姐可以按合同内容,要求拿到新车,拒收受损的车。购车手续不能注销的损失也不应由陈小姐承担。
记者:如果陈小姐是车主,这次交通事故应由车行负责还是陈小姐负责?
高律师:以前有些案件往往判决车主负责任,但现在许多司法解释都是以实际的车辆管理者承担责任。这辆车还放在车行,车行要承担保管义务,实际上也是车行在管理该车,我认为应该由车行负责。
而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律师也认为,代办牌照实际上是购车合同的一项附属义务,车行在履行此合同时发生车祸,实际上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买方利益。
他认为,在办理交车单时,实际上车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陈小姐已经成为该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主体是驾驶员和车主,责任应由车主和驾驶员承担。但是,陈小姐可以向车行索赔,要求车行承担此责任。
来源:海峡都市报
顾客告购物券不找零法院判商场无责任 因用商场返券购物,商场规定购物券不找零,张先生将中友百货告上了法庭。昨天,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原告张先生到中友商场购物,得到了8张面值为5元的功能返券。他用其中一张5元功能券在中友百货八层的美食天地买了一碗4元的银耳汤,但售货员以返券背面的使用说明中印有“本券不得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为由拒绝找钱。张先生认为中友百货侵犯了
他的公平交易权及知情权,到法院起诉,要求中友百货赔偿他1元的经济损失或等值功能券,并要求判令被告修改相关的霸王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友百货公司为促销举办购物返券活动,被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是自愿参加该项活动,双方均应按返券规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被告在其商品销售之醒目处及功能券的背面均提示了“恕纸券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应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其修改霸王性条款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故法院无法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广志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