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03年中国十大案件 李真案平舆杀人案榜上有名
证监会现场监管解决 民生证券危机云消雾散
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 温州法院判决禁领双份 2003年中国十大案件 李真案平舆杀人案榜上有名 走过2003,我们一起见证了这一年中国法制的点点滴滴。
回首已逝去的日子,总有些案件让我们难以释怀——或许它冲破了某种禁锢,或许展示它了某些沉重,或许它触动的是法律的某根神经……
由网友推荐,人民网、中国法院网联合评选出的2003年中国十大案件今日推出。
让我们再度共同触摸2003中国法制脉搏!
河南平舆系列杀人案 从2001年秋季至2003年11月初,29岁的黄勇以出钱资助上学和介绍工作为诱饵,先后将18名青少年骗至其家中,或采取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捆绑起来,或将被害人用酒灌醉,然后用布条勒死(其中一人未遂),并将受害人埋在家中。12月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罪犯最终落得应有下场,但平舆一案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却让人思索:为什么黄勇会因一部录像片而心起杀机,直至沦为凶残杀手?是谁造成17位受害人安全防范意识的缺失?网吧、游戏厅怎么成为了杀人凶手的“狩猎场”,网络时代带给人们的究竟是什么?当接二连三的孩子失踪的消息弥漫平舆县时,公安机关、学校、当地政府到底在做什么?
日本人珠海买春案 今年9月16日下午,日本幸辉株式会社(简称会社)成员广边功与该会社的高桥俊至、福永孝治(均为日本籍)等200多人从珠海入境并于当晚召开表彰会后,部分成员挑选了“三陪女”并带回酒店嫖宿,18日上午8时许,会社成员全部离境。集体嫖娼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广东省、珠海市公安机关迅速进行调查取证,事件中涉嫌向日本嫖客提供方便的珠海两家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和粤海大酒店)的有关负责人、歌舞厅负责人及多名日本公司的中方雇员,被控以“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7日对珠海“9•16”组织卖淫案进行公开宣判,叶翔等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日前已对在“9•16”案中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广边功等3名日本人发出红色通缉令。
由于日本人珠海嫖娼案发生在9月18日中国的“国耻日”之前,该案在中国人中激起了强烈愤慨,人们在愤慨的同时,还在思考当地的非法色情行业如此“兴旺”原因何在?是否有权力部门、既得利益者等在默许、纵容、保护当地卖淫、嫖娼的发展与蔓延?对那些拉“皮条”者如何遏制打击?如何有的放矢,进行综合治理并切实取得成效?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府在此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理性和成熟。
大陆私渡女子被推下海溺毙案 8月26日,26名大陆青年女子从福州分乘2艘快艇,于清晨在苗栗外海私渡上岸时,被台湾海上巡逻人员发现缉捕,王中兴、柯清松等4人见事迹败露,竟然将私渡女子一一推入大海后逃逸,结果造成6人溺水而死。台湾苗栗地方法院10月28日开始开庭审理此案,11月25日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对“8•26”大陆私渡女子被台湾蛇头推入大海而溺毙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王中兴死刑、被告柯清松无期徒刑、被告叶天胜有期徒刑3年、被告曾炯铭有期徒刑2年。
用下药的方法把人弄得昏昏沉沉,然后用船劫持到台湾是人蛇集团惯用的手法,但由于台湾方面对人蛇集团打击不力、处理轻微,再加上两岸警方还没有形成正面的合作渠道,使得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该案的出现再次敲起了警钟:两岸应加强合作,继续加大打击私渡活动及蛇头向台湾地区拐卖人口等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
“河北一秘”李真贪污案 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财产折合人民币2967万余元。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上午在唐山对李真受贿、贪污一案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一审对李真的死刑判决。11月13日上午李真在河北被执行死刑。
李真从一介秘书迅速步入一方大员,并最终走上断头台,成为了“秘书弄权”的代表。李真一案揭示出腐败不仅仅集中于有权的领导干部,秘书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官僚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李真依靠个别领导干部迅速爬升的事实提醒我们,要防止重蹈覆辙,须改革现有干部管理体制。
性骚扰案 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10月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
11月6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了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由于原告雷曼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焦宾对其有性骚扰行为,法院当庭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与此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宾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性骚扰在中国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性骚扰”的法律依据,甚至“性骚扰”这个概念在法律里都没有解释。因此,是何某、雷曼们勇敢的挺身而出,使得这样一个法律空白点能够尽快得以填充。可以说,性骚扰进入法律程序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足球黑哨案 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02年12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龚建平提起公诉。2003年1月30日该案经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审判决龚建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年来的沸沸扬扬,终于尘埃落定。龚建平案,是一个对中国体育事业和司法事业同样具有重大价值的典型案例:打击“黑哨”行动极大地推动了足球界乃至整个体育界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的发展,人们长期期盼的“以法律威严护体育公正”的愿望得到逐步实现;同时它引发的一场法律大讨论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良性发展。
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2002年10月初,西南某学院大二女生李静(化名)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2003年11月初,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行政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驳回李静、张军(均为化名)要求西南某学院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近年来,此类学生告学校案件屡屡出现提醒有关部门: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相应修改。长期以来,很多高校都制定了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相对法律法规中过于笼统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学校的规定也给人反驳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内部规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
前“缉毒英雄” 贩卖、运输毒品案 37岁的周鲲,被捕前系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大队长。他曾300多次深入毒穴,抓获毒贩无数,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禁毒先进个人”、“全国优秀青年卫士”等称号。2003年1月30日,他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经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3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原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大队长周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缉毒英雄沦为毒贩让人们关注起执法人员的“另类危险”:钱财诱惑、社会世俗及监督制度的缺陷等,如果仅寄希望于自律、教育一类的手段来克服是行不通的,应该依靠的是不断健全与完善的各种监督机制。
赵安、张俊以贿赂案 赵安于1994年至2000年期间,利用先后担任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文艺部副主任、主任,中央电视台1995年春节联欢晚会、“春兰杯”颁奖晚会总导演,2000年春节联欢晚会总导演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词作者张俊以的请托,使张俊以创作的作品得以在上述晚会及赵安主管的各类文艺晚会上演出,使宣传张俊以的专题片得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为此,赵安收受张俊以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音像设备。因广电系统职工和部分艺术家举报,北京市反贪局的执法人员于2002年9月底对原央视文艺部主任赵安和其妻卢秀梅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嫌向赵安行贿的张俊以于2002年10月15日被公安部门正式拘捕。2003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安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张俊以行贿罪、诽谤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发生在央视这起重大贿赂案,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媒体权力也需要全社会监督。
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间,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涉及611人。2003年10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当庭作出判决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10万元。
河北亿万富翁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后,被缓刑四年的孙大午回到了经营濒临停顿的大午集团。在孙大午受到法律公正判决的同时,人们还注意到另一则新闻:“徐水县银行金融部门相关负责人受到处分,当地银行登门致歉并正式批准大午集团几年来申请的第一笔企业贷款。”另外,在即将过去的2003年中,周正毅、杨斌等一批富豪纷纷落马,这说明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在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证监会现场监管解决 民生证券危机云消雾散 历时半年多的民生证券权利危机27日终于尘埃落定,由包括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和山东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2家股东单位参加的股东会终于在北京饭店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民生证券新一届董事会。虽然尚有两家公司未能参加,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出资额仍然占到了民生证券注册资本的83.623%。
会议由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岳献春主持。
经过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岳献春、余政、钟金龙、杜吉良、王玉贵、汪远思、苏刚、郭予琦、王文新、朱崇利等10人当选为民生证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岳献春当选为董事长,朱崇利、王文新、郭予琦当选为副董事长。公司原董事长席春迎出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民生证券董事会设13名董事(其中股东董事11名,独立董事2名),由于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2家股东未委派代表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也未推荐董事候选人,因此会议选举产生了10名董事。会议决定,独立董事由新一届董事会向股东会推荐,由下次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未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单位可以继续向股东会推荐,由下次股东会会议选举。
引人注目的是,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的有关领导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有关负责人也列席了本次会议。另外,会议还邀请了国家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对参加代表的资格、会议的决议及会议的全部程序等进行了司法公正和司法见证。
另外,新一届董事会还聘任钟金龙为公司常务副总裁,毕劲松、肖宇、李桂云、马家顺等为副总裁,苏刚为财务总监,张桂平为市场总监,孙胜华为董事会秘书。
同时,第一大股东中国泛海控股有限公司倡议与会全体股东签署“诚信自律”宣言,得到了与会股东的一致通过。
该“诚信自律”宣言作出六项承诺:一、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二、不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产;三、不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四、不利用股东地位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五、坚决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要求;六、高度认识和认真履行股东的社会责任,把证券投资者和公司全体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公司新任董事长岳献春表示,民生证券全体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要树立“以诚信求生存、以创新谋发展”的经营理念,使诚信成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
-记者手记
漫长的等待
作为仅有的两家被邀请参加民生证券股东会的媒体之一,记者27日早9:00准时如约来到会议的地点:北京饭店A座5024会议室。虽然,来此之前,记者对今天会议的敏感性就有所准备,然而令记者,同时也令许多与会者始料不及的是,复杂性远远超出了想象,一等就是3小时零45分钟。
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会议终于在南阳金冠代表走进会场后正式开始,这时的时间已是中午12:45。这是记者在所有参加过的会议中被拖延时间最长的一次。
开场白是由北京证管办张主任做的,几句话已经把一切解释得一清二楚。他说,民生证券的非正常状态必须尽快结束,这也是监管部前期发文并促成这次股东会的目的。自己和郑州证管办的人来属于现场监管,对整个会议过程进行观察,掌握会议情况,解答有关问题,以便对以后民生证券的监管提供意见。
他认为,这次法律条件具备,程序合法可行。他同时指出,各与会方之间取得完全一致不可能,事前协商是必需的,解决公司治理问题,最终要通过受法律保护的股东投票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
正像民生证券一位股东说的那样,追求圆满是人的天性,但圆满总是相对的,而不圆满却是绝对的。不管怎样,一向在舆论的漩涡中保持低调的泛海终于以今天的方式为自己正了名。在监管调和下召开的股东会能否使民生证券走上坦途,尚有很多疑问留在人们心中,与会股东的“诚信自律”宣言似乎给了人们一种希望,但愿经过风雨后的民生证券看到的是彩虹。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 温州法院判决禁领双份 职工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可否投保双份乃至多份养老保险?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诉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鹿城社保分局养老保险行政争议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确认: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停发职工的第二份养老保险金合法正确。
原告黄某系温州市区人,今年67岁,1986年7月从温州市汽车运输二公司退休,由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养老金。1996年4月19日,温州市东瓯市民服务部收取了原告9595元后(15年工龄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原告作为自己单位的职工向被告申报由原告领取第二份退休养老金。被告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4日批准同意,并于5月开始发给原告第二份养老金。2001年上半年,被告发现原告重复领取养老金,于同年4月向原告邮寄要求原告去被告处核对养老金情况的通知,5月份停发原告作为温州市东瓯市民服务部退休职工所领取的第二份养老金。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停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的一种福利保障制度,不是商业保险。职工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保证职工年老退休后的具体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专门基金,是一种社会福利基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一人一保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准则。上诉人黄某从1996年开始一人享有两份养老保险,相对其他退休职工实际上是双倍享受国家福利条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和政策的。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费和享受养老金并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上诉人将其认定为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停发养老保险金行为属措施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上诉人提出停发前没有事先告知,程序违法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