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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关注“处分学生听证制”


    以往学生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给予什么处分完全是学校说了算。昨天,记者从海淀区教委举行的德育工作会议上获悉,现在该区所有学校开始给予学生申辩的权利,开展“处分学生听证制”。
    
    给犯错的学生处分时不单是学校一方说了算,而是在听取犯错误学生本人、与本事件有关学生、犯错误学生家长、班主任老师四方申诉,进行“四听取”,并在有充分证明依据的基础上再作决定。
    
    《关于海淀区实施“处分学生听证制”的工作通知》明确规定,对有典型性的、重大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学生违纪事件,听证会人员应由违纪学生本人、班委会代表、班主任、教育处有关领导、学校“处分学生听证制”学生代表团组成。学校“处分学生听证制”学生代表团有了解犯错误学生违纪情况的权利和对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初步意见的建议权利。
    
    整个“处分学生听证制”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学校对出席听证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第二个阶段,通报学校处理的初步意见;违纪事件涉及的双方学生进行申述;学生代表团进行讨论、分析并就学校处理初步意见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处分意见不记名投票。第三个阶段,如有必要,违纪事件涉及的双方家长进行申诉。第四个阶段,结果反馈给校委会,由校委会讨论后形成最终处分决定。
    
    记者了解到,如果涉及学生隐私,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违纪事件,学校将不进行“处分学生听证会”。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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