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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2.20)

导读
    "全民抓捕持枪歹徒"不可取
    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七旬老人获27万国家赔偿
    七成执行案件有领导批条影响我国"执行难"
    检察院揭卖血黑幕 血霸抽五成卖血钱
    上海检察机关"捕诉防"一体挽救失足青少年
    两河南女子合成淫秽照片敲诈多名国家干部被判刑

    
    
    
    
    
"全民抓捕持枪歹徒"不可取
    毕舸

    "浙江上虞持枪歹徒开枪袭警,数千警民展开大围捕!"(见12月17日《海峡都市报》)看到这标题,就觉得有些惊心动魄的味道在里面。一个敢于公开持枪袭警的歹徒,真配得上"穷凶极恶"四个字,这个人显然是属于高度危险人物。
    
    案发后,上虞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反暴预案,实行全局总动员,调集近300名警力,实行地毯式的搜捕。警方同时发动群众进行地毯式搜捕。当地街道领导召开16个村干部会议,发动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对于警方大规模搜捕持枪歹徒,防止其继续成为威胁社会和民众安全的"移动危险分子",是完全应当的;但警方同时发动群众进行地毯式搜捕这一做法,却有些不妥。
    
    "持枪歹徒开枪袭警"是一次公共安全事件,那么在危机面前,我们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公共利益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集合,但它又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公民的个人权利应溶于公共利益之中,但又有其个体性和独享性。
    
    我们一向强调公共利益"优先"。放在这起事件中来说,民众都明白,一个持枪歹徒的存在,对所有人都构成了不特定的威胁,越能更早地抓获歹徒,大家的安全就越能尽快回归原来的稳定保护状态中。所以,动员之下,人人奋勇。从这一点来说,在民众心目中,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形成了一致。
    
    但同时,一个危险的歹徒,手中有可以致人以死命的枪,在这样的双重危险面前,任何一个平民,不管他是身强力壮的大汉、一腔热血的青年,或是老人、妇女,身处的危境是一样的:一旦遭遇歹徒,他们几乎是赤手空拳地暴露在歹徒的枪口之下,这样的危险系数是难以估量的。同时,这种力量的悬殊对比,并不因双方的人数寡众而改变,反而会客观增大民众遭遇危险的几率。
    
    所以,即使民众有高涨的热情,主动愿意协助警方抓捕持枪歹徒,警方也应当婉拒,不能来一个"动员群众进行搜捕"。毕竟,在"帮助警方抓坏人,维持社会稳定"的口号之下,一般人也是很难拒绝的。
    
    个人权利完全让渡于公共利益,只有在事件重大,而公民完全个人自主的行动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能被允许。持枪歹徒袭警事件虽然重大,但如果当地民众不参与行动,并不会对抓捕产生决定性的负面影响;倒是全民抓捕,万一出现不应当的人员伤亡事件,那么警方肯定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而公民最重要的生命权也可能因此被剥夺,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些是得不偿失的。
    
    警民合作抓歹徒,长期以来似乎成了一种惯例,倒不是这种做法完全不可取,但也要区分情况。在抓捕一个持枪歹徒时,就不要兴师动众地麻烦普通公众了吧。
    
    来源:《新京报》
    
    
    
    
羁押一年半后无罪释放 七旬老人获27万国家赔偿

    
    因检察院根据举报进行了错误逮捕和扣押,原中福汽配经营部经理陶某不仅一度失去了人身自由,其财产也被封存。昨天,记者获悉,73岁的陶某终于获得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的国家赔偿金27.7万元。
    
    陶某原是北京市兰岛机电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兴汽配商店经理。1993年2月5日,陶某与该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书,在 履行有关义务后,离开了中兴汽配商店。1994年1月,陶某个人开办了中福汽配经营部。5月,兰岛公司举报陶某贪污、挪用公款。崇文检察院立即立案侦查,1994年7月26日,陶某被刑事拘留,8月5日被逮捕。11月3日,司法机关又将正在经营的中福汽配经营部的全部汽车配件扣押,并委托兰岛公司保管。1996年1月30日,陶某被取保候审。
    
    1997年5月21日,检察院经查实,兰岛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陶某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因此作出撤案决定书,决定对陶某的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撤案处理。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陶某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和复议申请,检察机关先后对陶某的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和驳回其赔偿请求的决定。陶某不服,又向市二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检察院赔偿其人身羁押损失,给付中福汽配经营部停业损失费、医疗费、精神损害等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检察院对陶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一案已作出撤案处理决定,因此检察院对陶某实施逮捕属于错误逮捕,对其财产的扣押也属于错误扣押,且无国家免责情形。对此,检察院应承担赔偿义务。
    
    对于陶某被扣押的财产,经双方协商,检察院同意赔偿陶某财产损害的相应损失25万元。陶某要求赔偿其营业部停业、房租费、医疗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等经济损失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市二中院决定,由检察院赔偿陶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及财产损害赔偿金共计27.7万元。据悉,陶某收到赔偿决定书后表示现在已卸下精神包袱,可以安度晚年了。宣判后,陶某的家人还向市二中院送来一块"依事实排除干扰,靠法律执政为民"的金匾,表示感谢。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七成执行案件有领导批条影响我国"执行难"

    
    记者采访中,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基层执行法官说:"现在70%的执行案件有当地党政领导批条,有的一个案件当事双方都有领导批示,让人无所适从。"有关法律专家评价说,权力场无所不在,是影响我国"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执行法官对记者说:"在办案中遇到的行政干预太厉害了。各个级别、部门的领导找院长、找法官,批条子、打招呼,有时实在没办法,只能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匆匆了事。"
    
    许多接受采访的执行法官说,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但从目前来看,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人情干扰等仍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有的地方政府发文件限制外地法院到当地执行,外地法院来执行案件必须经当地行政领导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突出矛盾,在地方经济利益驱动下,地方保护主义是不可避免的。另外,我国国家公权划分也不尽合理,权力制衡中的不协调及权力交叉运行状况同时存在,必然产生部门保护主义。法院执行权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与公安、检察、海关、税务等部门发生冲突。司法权应是最终权力,但现实是往往与行政权、检察权、经检权甚至军事权相冲突。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相比,法院执行工作更为难以突破的是一张无所不在的"人情网"。葛行军说,当前高层领导身边有一个庞大的权力市场,有些人就是利用领导批条赚钱。有的领导给甲方批了,再给乙方批,对法院执行工作干扰很大。
    
    来源:《北京青年报》
    
    
    
    
检察院揭卖血黑幕 血霸抽五成卖血钱

    
    日前,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对该检察院自2002年以来办理的非法组织卖血案进行分析,并向有关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非法组织卖血形成链条
    
    在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组织者一般是守候在采血现场,与献血单位联系,用行贿、利诱、欺骗等手段使一些献血有困难的单位上当受骗。自印、自制 或非法购买、伪造献血有效证件,使冒名顶替的个体血员得以蒙混过关。有些"血头"事先和献血单位沟通好,用单位正式职工去参加体检,用个体血员去献血,致使所采的血液与体检单的血型不符。
    
    单位职工每个献血指标补贴800至1000元人民币,单位将此补贴交给冒名顶替献血的组织者后,组织者自留100元的提成,个体血员从组织者处拿200至300元,余下的钱交给组织者背后的"血头"、"血霸"。
    
    "血霸"大钻政策空子
    
    据了解,北京市目前仍以计划献血为主。为完成政府指定任务,这些单位不得不另寻他途,其中之一便是和血头勾结,进行私下交易。对于献血者,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但这一规定却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利益空间。他们利用一些单位职工不愿献血的心理,将义务献血这一公益事业变成了买卖血液的肮脏交易。
    
    检察官认为,我国有必要继续完善现有献血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从而"取消卖血,逐步缩小公民义务献血,逐步扩大公民无偿献血,最终在全国实行无偿献血"。
    
    来源:《北京晨报》
    
    
    
上海检察机关"捕诉防"一体挽救失足青少年

    
    2003年10月,正在服缓刑的少年犯小吴,在取得计算机中级资格证书后,终于找到了称心的工作。按照以往的司法程序,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他可能被判入狱服刑。这是上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运用"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中产生的特殊诉讼效果。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捕可不捕的慎捕、少捕,可诉可不诉的少诉、不诉。"上海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朱柏辰在12月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据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以往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套用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办案模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分别由不同的检察官承办,单纯就案办案,只重追究犯罪,不重司法保护,很难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摒弃了过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执法观念,强调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全程化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的办案模式。
    
    上海市的检察机关自去年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以来,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了全程化知法、认法、服法的教育,2000名在生活轨道产生偏差的少年重新走上了正轨。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两河南女子合成淫秽照片敲诈多名国家干部被判刑

    
    两名外地女子为了勒索他人钱财,竟然合成淫秽照片,来到北京通过邮寄对数名国家干部进行敲诈,结果受到法律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人鲍海英有期徒刑3年、王子霞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法院介绍,33岁的鲍海英和37岁的王子霞系河南省延津县人。她们于2001年10月携带有电脑合成淫秽照片的敲诈信10余封,由河南省新乡市乘火车来京,并于次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西长安街等邮局,以挂号信形式将敲诈信件分别邮寄给河北、云南、安徽等地的多名国家干部,以将照片寄给家属、单位及媒体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汇款到指定账户,敲诈金额17万元。被害人接信后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02年7月至9月间,鲍海英在河南省延津县家中使用电脑制作大量合成淫秽照片及敲诈信,并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再次进京。她先在多家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设立账户欲接收敲诈款项,然后将携带的12封敲诈信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多名国家干部及企业家,敲诈被害人10万元。结果,鲍海英因邮寄可疑信件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鲍、王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合伙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作用,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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